(該文件已廢止)
第185號
《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已經2013年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7日
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評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評,是指考評主體對考評對象的依法行政狀況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評工作,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委托同級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評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分級負責、分類實施、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行政工作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第二章 考評主體和考評對象
第七條 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地級以上市和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依法行政狀況進行考評。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分別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依法行政狀況進行考評。
第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狀況,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考評,并書面征求當地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條 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狀況,由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進行考評,并書面征求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考評指標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本省依法行政考評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為依據,具體包括下列指標:
(一)制度建設情況;
(二)行政決策情況;
(三)行政執法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情況;
(五)社會矛盾防范和化解情況;
(六)行政監督情況;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情況;
(八)依法行政保障情況。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治政府建設任務和形勢的變化及實際需要,適時修訂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并重新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立法、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民主性明顯增強,質量明顯提高;
(二)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制定規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機制健全,制度執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條 行政決策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決策規則明確、程序完備,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基本形成;
(二)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專家論證、社會聽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成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
(三)行政決策后評估、跟蹤反饋、責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有效推行,執法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二)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
(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
(二)堅持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制度;
(三)社會公眾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在法定時限內得到處理和答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六條 社會矛盾防范和化解的基本要求: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有效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基本形成;
(二)行政復議申請渠道暢通,行政復議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得到有效履行;
(三)行政應訴規則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得到有效執行,司法建議得到妥善處理;
(四)信訪事項得到依法處理,社會和諧穩定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監督制約機制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健全;
(二)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人民群眾對政府行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得到依法保障;
(三)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得到加強,監督效能明顯提高。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機制健全、制度落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明顯增強;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開展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實現制度化、規范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明顯提高;
(三)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
第十九條 依法行政保障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協調機制健全,規劃部署到位;
(二)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得力,督促檢查到位;
(三)具體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機構健全,責任分工到位;
(四)依法行政工作經費落實,財政保障到位。
第四章 考評方法和考評程序
第二十條 依法行政考評采取行政系統內部考核與社會評議相結合、上級考核與被考評對象自查相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考查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考評工作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依法行政考評的標準、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依法行政考評按年度實施,每年組織一次。
第二十三條 依法行政考評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考評主體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系統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每年制訂下發年度依法行政考評方案,明確考評工作的組織安排、考評對象、內容標準、方式方法、程序步驟、具體要求等事宜。
(二)被考評對象對照考評方案,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自查總結,形成依法行政年度報告,連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統計表一并上報考評主體。
(三)考評主體通過審閱年度報告、核查相關統計表、聽取工作匯報、現場查閱相關文件資料、抽查行政執法案卷等方式,對被考評對象的依法行政狀況進行內部考核。
(四)通過網上測評、問卷調查、征求意見等方式,對被考評對象的依法行政狀況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原則上由考評主體委托專業調查機構實施;必要時,亦可由考評主體自行組織實施。
(五)考評主體根據內部考核、社會評議等情況,確定被考評對象的綜合得分和考評等次,并書面通知被考評對象。
(六)被考評對象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評結果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考評主體書面提出復核申請;考評主體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被考評對象。
第二十四條 依法行政考評按百分制計分,其中,行政系統內部考核分值不超過80%,社會評議分值不低于20%;各項考評指標的分值比例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確定的標準執行;對政府工作部門的考評,可以根據相關部門是否具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能,分門別類對考評指標及其分值比例作適當調整,并在考評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五條 被考評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分別增加2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或者專項法制工作成績突出,獲省部級(不含省直部門,下同)以上機關表彰獎勵,或者被省部級以上機關評定為先進單位、示范單位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或者專項法制工作被省部級以上機關作為典型經驗予以介紹推廣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或者專項法制工作被省級以上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道的;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行政案件的;
(五)考評主體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為同一事項的,不重復加分;考評綜合得分超過100分的,以100分為限。
第二十六條 被考評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考評指標項按零分計算,并且在總得分中再扣除2分:
(一)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違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為,引發惡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環境等事故的;
(三)未依法處置重特大突發事故,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在行政訴訟中不答辯、不應訴或者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五)在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考評主體確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為同一事項的,不重復扣分;累計扣分超過10分的,以10分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省依法行政考評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各考評主體應當按照政府與部門分開、區分政府部門類別的原則,對綜合得分達8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前20%的被考評對象,評定為優秀等次;綜合得分達80分以上但排名未進入前20%的,評定為良好等次;綜合得分未達80分的,評定為一般等次。
第二十八條 考評主體對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考評,應當在書面征求被考評對象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見的同時,請當地人民政府按百分制對被考評對象的依法行政狀況進行打分,并按照考評主體的考評得分占80%、當地人民政府的考評得分占20%的原則,綜合計算被考評對象的最終得分,確定相應的考評等次。
考評主體對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考評,應當在書面征求被考評對象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意見的同時,請上一級主管部門按百分制對被考評對象的依法行政狀況進行打分,并按照考評主體的考評得分占80%、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考評得分占20%的原則,綜合計算被考評對象的最終得分,確定相應的考評等次。
第五章 考評結果應用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評主體應將考評結果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通報,對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被考評對象予以表彰,對評定為一般等次并且考評綜合得分未達60分的被考評對象予以批評,并在有關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依法行政考評主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考評,應將考評結果抄報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并抄告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考評,應將考評結果抄告被考評對象所在地人民政府、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考評,應將考評結果抄告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被考評對象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依法行政考評結果應當作為被考評對象的負責人職務任免、職級升降、交流培訓、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被考評對象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考評主體可以將其確定為本地區或者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的示范創建單位。
考評結果被評定為一般等次并且考評綜合得分未達60分的,由考評主體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議相關機關取消被考評對象當年度各項評選優秀、先進、模范單位等資格。
第三十二條 被考評對象拒不落實整改,或者連續兩年考評綜合得分未達60分的,依法追究被考評對象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被考評對象在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消極應付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考評主體工作人員在考評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涉及依法行政內容的考核、評比、檢查項目,應當與依法行政考評相銜接,避免重復考核、評比、檢查。
各級行政機關必須開展行政執法考評或者行政執法檢查的,應當統一納入依法行政考評范疇,并報同級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安排。
各級行政機關開展其他考評,其考評結果能夠直接體現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指標情況的,應及時將考評結果報送同級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實現考評結果資源共享。
本省依法行政考評與其他考核、評比、檢查事項相銜接的具體辦法,由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組織的依法行政考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考評主體開展依法行政考評所需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