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3〕18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廣東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林業廳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2日
廣東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實發揮林地定額管理參與宏觀調控的作用,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林業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林資發〔2011〕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占用征收林地定額(以下簡稱定額)是指年度內國家下達廣東省允許各項建設工程和開采礦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積的最大限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項建設工程和開采礦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工作。
臨時占用林地、森林經營單位在其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不納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定額的執行情況作為政府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合理規劃和落實本地區定額的申請和使用管理。
第五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超定額審核同意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市、縣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超定額上報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申請。
第二章 定額管理
第六條 定額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保護原則。遵守林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地定額管理制度,確保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雙增”目標的實現。
(二)節約集約原則。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和區域協調發展。
(三)保障重點原則。優先保障省級以上能源、交通、水利、電力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項目,以及搶險救災、民生工程、軍事需求等建設項目。
(四)用途管制原則。適度控制用于城鎮擴展邊界、工礦開發和商業性開發等建設項目;從嚴控制用于經營性項目,禁止用于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的定額,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所需定額計劃等定額分配相關因素進行審核,擬訂定額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下達。
第八條 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所需定額計劃,是分配、追加各地級以上市定額的重要依據。各地級以上市應在每年12月份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所需定額計劃。
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所需定額計劃,應包括如下內容:立項批準文件、項目等級、項目類型、建設規模、規劃建設年限、所需定額等。若項目立項尚在辦理中,應在每季度定額使用情況匯報中報告項目立項報批進度。
第九條 定額分配管理實行預下達、正式下達、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統籌等制度。
(一)預下達。每年國家林業局預下達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額后,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當年年初下達給各地級以上市的定額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過40%)預下達給各地級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額,用以解決國家下達我省定額前各地級以上市的林地需求。同時,各地級以上市應報送下一年度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所需定額計劃。
(二)正式下達。每年國家下達我省當年定額后,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定額分配方案,報經省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編制定額分配方案時,應根據當年我省省級以上項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定額(一般不超過國家下達當年我省定額的30%)作為省調控的林地備用定額,專項用于省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的項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額全部分配到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定額分配方案,除依據各地當年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所需定額計劃外,還應考慮如下因素:
1.各地級以上市當年重點建設項目立項批準、用地規模等規劃因素;
2.各地級以上市近三年使用定額占全省定額的比例等參考性因素;
3.各地級以上市林業用地面積占全省林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等可持續性因素;
4.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執行情況等因素;
5.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違法違規使用林地等懲戒因素。
(三)年中追加。確因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在省調控的備用定額中追加定額的,地級以上市政府須專題報告省政府批準,并抄送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定額使用效率、重點項目需求等因素,擬定當地定額追加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四)年末統籌。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級以上市當年未使用完畢的定額,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統籌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條 申請使用省備用定額或年末統籌定額的,僅限于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搶險救災需要使用的林地,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省調控的備用定額或年末統籌定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第十二條 經國家林業局審核的占用征收林地建設項目,所需使用的定額由省和建設項目所在的地級以上市(按照6∶4比例)分別解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按項目建立定額使用管理檔案,定額使用情況匯報和統計報表按季度上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地年度定額執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并報告省政府。
第十五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據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并調減其下年度定額。
(一)擅自超定額審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違反規定,隱瞞不報的;
(三)將審核項目變更為臨時占用或者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項目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