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3〕1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財政經營性資金
實施股權投資管理的意見(試行)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省財政經營性資金投入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省財政經營性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創新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建立健全產權明晰的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實現財政資金良性循環和保值增值,構建財政資金激勵引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效機制,促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創新創業型企業發展,為加快我省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通過股權投資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向基礎設施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需要政府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培育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的先導性企業,帶動產業發展。
(二)專業管理,市場運作。財政部門委托(或信托,下同)省內專業機構對財政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充分利用受托管理機構的專業優勢、投資經驗對項目進行研究判斷和選擇,按市場化方式運作。
(三)分類處理,突出重點。對財政資金進行科學分類、集中投入,積極培育我省重點發展和需要政府扶持的項目、產業、企業,緩解創新、創業型企業發展初期資金不足問題。
(四)循環使用,滾動支持。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適時退出獲得合理回報實現財政資金良性循環和保值增值。財政資金投資收益原則上用于產業發展的再投入,實現財政資金的長期、可持續支持,充分發揮引導放大效應。
(五)加強監管,提高績效。加強財政資金監管和投資項目管理,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和跟蹤問效。加強受托管理機構管理,明確受托管理機構責任與義務,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
三、實施范圍
本意見所稱省財政經營性資金,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務和行政運行領域之外,省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準公共產品和社會服務等方面,可實施經營性投資的資金。
(一)注入資本金類項目資金。省財政安排用于公路交通、軌道交通、機場建設、水利設施、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旅游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建設的資本金,項目后續經營具有盈利性的,原則上安排不低于70%的資金進行股權投資,項目后續經營難以產生盈利的,原則上可不按本意見實行股權投資,但需明晰省財政資金占股,享有相應的權益,規范運作,加強管理。
(二)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省財政支持重點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安排不少于50%的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支持一般產業小額專項資金,具備股權投資條件的,原則上應安排不少于40%的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省財政專項支持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具備股權投資條件的,原則上應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三)省財政安排用于補助各類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公用設施建設的資金、風景名勝區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資金、配套中央項目資金以及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等,具備股權投資條件的,原則上應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四)省財政安排用于基礎課題研究、困難企業補助、公益性重大科技攻關項目補助等資金原則上可不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四、股權投資管理主體及職責
省財政經營性資金形成的股權,委托省內的投資主體持有并管理。其中,注入資本金類項目資金形成的股權,被注資公司(單位)為持股主體,按現有管理模式管理;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形成的股權,由專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持股主體進行管理(如無特別說明,以下所稱受托管理機構專指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而言)。
(一)省政府是股權投資資金的出資主體,依法享有資金所有者的各項權益,授權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是股權投資資金安排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負責股權投資管理的具體實施,加強對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會同省財政廳督促受托管理機構建立市場化運作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機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省財政廳是股權投資資金的監管主體,負責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收益上繳管理和績效評價,不直接持有財政經營性資金股權,不直接進行股權管理。
(四)受托管理機構是股權投資資金形成股權的經營主體,按照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的書面意見、委托管理協議及相應的股權投資管理實施辦法等履行持股管理、保值增值等職責,并在法定程序內明確所投入財政資金的有限責任,建立市場化運作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防范因經營虧損而產生的債務風險。
(五)省創業投資行業主管部門、金融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等規定,加強對財政經營性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業務監管,加強與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
五、股權投資管理運作方式
對不同類別的財政資金和投資對象,采取不同的股權投資管理形式:
(一)注入資本金類項目,以及補助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城鄉公用設施建設、風景名勝區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資金,通過注資省屬公司(單位)或成立有限責任的項目公司等形式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二)財政資金支持已上市公司的,通過參與定向增發、受托管理機構與上市公司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等形式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三)財政資金支持非上市公司的,可由受托管理機構對該公司進行直接投資,也可以通過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形式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四)財政資金支持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實施股權投資的,應參照上述方式開展股權投資管理。
(五)財政資金參股項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資、資產等需經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財政資金參股比例。
六、股權投資管理實施程序
(一)注入資本金類項目實施股權投資仍按原渠道管理,進一步完善注資程序、管理方式等。
(二)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應結合現有項目申報模式,按以下條件和程序進行項目篩選:
1.發布指南。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實施股權投資項目的申報要求、支持條件、篩選程序等。
2.受托管理機構產生。省財政廳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現有符合條件的省屬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中選定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應具備(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省屬國有獨資投資機構。
(2)具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健全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誠信記錄和資本運營經驗。
(3)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3年以上,具備有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人力資源(如向投資企業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等)。
(4)具備完善的創業投資管理制度、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
(5)能夠有效執行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促進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3.項目評審。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包括股權投資類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科學評審、競爭擇優。
4.獨立調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將入圍的股權投資項目交由受托管理機構聘請法律、財務審計、評估等第三方中介開展盡職調查、實地考察、可行性分析、投資方案談判等,提出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方案建議。
5.下達項目計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及受托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報告、投資方案建議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確定股權投資項目,下達項目計劃。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程序撥付受托管理機構。
6.具體實施。受托管理機構按項目計劃、資金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實施股權投資。
(三)省財政安排用于補助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公用設施建設、風景名勝區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資金,可結合實際采用上述注入資本金類項目或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項目的股權投資管理方式。
七、股權投資管理實施要點
(一)參股期限和比例。省財政注入資本金類項目視具體情況確定股權投資期限;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投資參股期限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10年,財政資金出資額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二)項目退出。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投資項目必須具備明確的退出條件和方式,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或約定投資條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業上市、未能實現預期盈利目標等),應適時進行股權轉讓、股票減持、其他股東回購以及清算等,實現財政資金退出。其中,以專門的項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過其他股東回購、轉讓、項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對該公司直接投資形式入股的,可通過企業上市、創業者回購、轉讓和企業清算等方式退出。此外,受托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提出退出申請,經批復后實施。
財政資金退出時,除按規定價格退出的以外,受托管理機構應聘請符合資質的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
為體現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要求,財政經營性資金可對所投資的省重點發展產業、高新技術初創期企業、公用事業設施建設企業等給予適當讓利,如前三年優惠股息、在投入時約定退出期限和回報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收取一定的利息(或同類企業平均股息)等。具體由省財政廳、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有關委托投資協議中明確。
(三)費用支付。省財政按受托管理財政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和管理業績,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用(資金來源從相應的專項資金中安排解決),并將投資凈收益的10%左右用作受托管理機構的獎勵資金。
(四)收益管理。省財政股權投資資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費用和獎勵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機構負責上繳省財政,原則上按原渠道滾動使用,必要時按程序報批后可統籌使用。
八、績效評價和配套措施
(一)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資金股權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和績效評價,給省有關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評價結果。
(二)建立資金動態調整機制。對未完成當年度股權投資的專項資金或行業主管部門,可減少下年度資金安排金額并作為今后申請財政資金的考量因素。對使用績效好的資金或行業主管部門,可增加滾動投入資金額度,資金使用績效差的資金或行業主管部門,減少滾動投入額度。
(三)制訂完善相關操作辦法。注入資本金類項目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訂加強財政資金股權管理的具體辦法;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財政資金性質及類別,另行制訂開展股權投資的具體操作辦法和細則,制訂相關投資管理協議,進一步明確管理主體的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及考核事項等;省財政廳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股權投資管理有關要求修訂完善現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四)發揮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在股權投資運作中的作用。省財政廳委托有關中介管理協會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選取一批實力強、業務精、管理規范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財政經營性資金股權價值評估工作,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財政資金入股、管理、退出定價的重要依據。
(五)簡化國有產權轉讓流程。省有關主管部門及產權交易平臺應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轉讓等規定,制訂相關扶持政策,簡化國有產權登記工作流程,降低交易費用,按規定審批創業者或其他股東回購財政資金股權,為財政資金退出計劃順利實施創造有利條件。
九、實施步驟
(一)啟動試點。2013年,省財政廳商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分類處理的原則確定各類試點資金范圍、安排比例等,報省政府批準后開展試點工作。
(二)逐步推廣。在總結2013年實施經驗基礎上,省財政廳商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研究,提出今后年度財政經營性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的整體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進行推廣。
(三)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