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粵府辦〔2013〕17號 |
━━━━━━━━━━━━━━━━━━━━━━━━━━━ |
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142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城鄉低保標準的制訂,實現應保盡保、應補盡補,省人民政府決定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重要意義 我省一直高度重視城鄉低保工作,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增加資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省委、省政府將提高城鄉低保補貼水平列為政府推進落實的十件民生實事之一,并明確提出到2014年底前我省城鄉低保補貼標準達到全國前十名水平,充分體現對低收入群體的關心。但目前我省城鄉低保工作仍存在低保補助水平和覆蓋率較低、人均補差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等問題,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作為對各地政府的強制性要求,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提高城鄉低保補貼水平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對地方政府開展城鄉低保工作具有杠桿調節和指導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該項制度的重要性,從切實維護困難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根本利益角度出發,認真落實,嚴格執行,確保有效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一)地區分類。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設立劃分為四類地區,第一類:廣州市、深圳市;第二類:珠海市、佛山市(含順德區)、東莞市、中山市;第三類:惠州市、江門市(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市(不含所轄縣);第四類:汕頭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江門市列入三類地區以外的市、肇慶市所轄縣。 為進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配套政策,確保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落實到位,根據國發〔2012〕45號文精神,建立全省低保對象核定指導制度。以每年各地公布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為基礎,測算并通報各地低保對象人數占當地人口比例的指導指標,并作為各地政府落實十件民生實事的參考考核指標。各地要按照省的指導指標,把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城鄉低保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對低保對象人數占當地人口的比例達不到省的指導指標,出現應保未保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地區,省將予以通報批評。全省低保對象核定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等部門研究制訂后上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一)加強組織落實。各地要把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由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認真組織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抓好組織落實工作。省民政廳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做好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制訂公布工作,確保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落實到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