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
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意見,現將新修訂的《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決策和專家決策相結合的應急管理科學決策機制,大力支持專家組工作,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在科學預防和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共同推動全省應急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
(2013年4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在科學預防和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進一步健全行政決策和專家決策相結合的應急管理科學決策機制,提高應急管理科學化水平,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修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成員資格認定、入選及專家組管理活動。
?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三條 專家組為全省應急管理工作出謀獻策,提供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主要包括:
(一)積極申報國家、省級應急管理研究重大課題,參加各類應急管理學術交流活動,開展深層次應急管理理論研究。
(二)參與突發事件風險隱患評估與防范對策會商及重大項目、重大行政決策社會安全風險評估,推動健全行政決策社會安全風險評價機制。
(三)應邀參與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參加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參與突發事件事后評估工作,總結應對工作經驗。
(四)參與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各有關單位組織開展應急預案修訂和演練工作。
(五)參加各類應急管理宣教培訓,向公眾傳播應急知識,參與應急管理專業人才培養。
(六)深入基層開展應急管理專題調研,指導各地開展應急管理工作,推動應急服務城鄉均等化。
(七)參與應急管理基礎理論、關鍵技術研究,加強對全省應急平臺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國家、省應急管理領域重點實驗室和省級應急技術研究中心等建設,搭建應急管理產、學、研平臺。
(八)辦理省政府領導同志或省政府應急辦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專家組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及綜合管理等5個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遴選專家組成員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嚴謹的科學精神、扎實的專業知識、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決策咨詢能力。
(二)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對相關領域突發事件具備豐富的處置經驗,或在應急管理領域有較高的理論造詣,在省內外同行中有較高的聲望。
(三)熱愛應急管理事業,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具有社會公信力。
(四)服從安排,保障參加相關的活動。
(五)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年齡在65歲以下(兩院院士、特殊專才年齡不限,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可放寬至70歲)。
第六條 專家推薦以自愿為原則。有關單位在自薦基礎上,根據以上條件推薦本領域的相關專家,經省政府應急辦匯總審核后,報省應急委領導同志審定。
擬聘請的專家在南方新聞網、省政府門戶網站、省政府應急辦網站公示5天無異議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聘書,聘期3年。聘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的專家組成員,省政府應急辦按程序報批。
(一)因身體、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專家職責的,應及時報省政府應急辦備案。
(二)連續一年無特殊事由,未參加相關活動的,視為自動解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條 專家組日常工作:
(一)每年召開一次專家座談會,研究安排專家組年度工作。
(二)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分類別專家座談會,檢查年度工作落實情況。
(三)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題調研。
(四)每半年組織專家至少一次深入農村、社區指導普及應急避險知識。
(五)組織專家參加應急管理學術交流會。
(六)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啟動專家咨詢和技術指導程序。
(七)受委托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八條 專家組建立信息通報機制。
專家組開展工作形成的研討意見、評審結果和論證結論等,由省政府應急辦報送省應急委主任、副主任或分送有關單位。
專家組工作情況、有關調研報告和學術論文等,由省政府應急辦視情況在《應急管理工作情況》、省政府應急辦網站或推薦在《中國應急管理》等應急管理權威雜志登載。
第九條 專家組成員嚴格依照專家組工作規則和年度計劃開展工作,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健全內部監督自律制度,未經批準,專家組成員不得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并對以下事項保密:
(一)以專家組成員身份開展的有關涉密工作。
(二)國家、省有關規定涉及的保密事項。
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組成員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條 省政府應急辦專家組秘書處負責組織安排專家組日常工作。專家組秘書處通過開設專門郵箱等方式,建立健全專家聯絡“直通車”制度。
第十一條 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為專家組開展應急管理專題研究、專項調研、參加學術會議等提供保障。專項經費,由省政府應急辦(專家組秘書處)會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處)共同管理;使用情況,每年書面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示。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省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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