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函〔2013〕99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 行政復議工作有關問題決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關于省機場集團所屬公安機構移交省公安廳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粵府函〔2011〕84號)、《印發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公安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粵機編〔2011〕11號)精神,現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復議工作的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廣東省公安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揭陽潮汕機場分局、湛江機場分局、梅縣機場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