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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3-00461 分類: 衛生、體育、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3-06-05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號: 粵辦函〔2013〕289號 發布日期: 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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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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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突發

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

粵辦函〔2013〕28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府辦公廳

2013年6月5日


廣東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2.2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2.3地方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

  2.4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應急處置

  3.1.1信息報告

  3.1.2響應啟動

  3.1.3現場處置

  3.1.4處置措施

  3.1.5社會動員

  3.1.6區域交流

  3.1.7應急終止

  32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隊伍保障

  4.2資金保障

  4.3物資保障

  4.4機構保障

  4.5交通保障

  46平臺保障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教培訓

  5.3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級標準

  7.1特別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Ⅰ級)

  7.2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Ⅱ級)

  7.3較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Ⅲ級)

  7.4一般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Ⅳ級)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切實提高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對突發事件(不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同)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夠及時、高效、科學、有序地救治傷病員,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發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加強對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應急響應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以人為本,快速反應。堅持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學處置。堅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能力,提高應急裝備和應急技術水平;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提高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置科學化水平。

  (4)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確保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5)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建設,做好人、財、物、技術等各項準備;開展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技術研究、培訓和實戰演練,保證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2 組織體系

  2.1 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省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省領導小組在省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部署下開展工作。

  組長:省衛生廳廳長。

  副組長:突發事件牽頭處置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廣州軍區負責人。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民族宗教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廳、外辦,省物價局、安全監管局、港澳辦,省臺辦,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廣州軍區,省武警總隊,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輿論引導,指導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根據需要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管理、調運儲備藥品,保證供應及時。

  (4)省科技廳:負責制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相關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相關急救設備、器械、檢測技術、藥物等研發及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5)省民族宗教委:負責指導、協助相關單位做好具有特殊風俗習慣的少數民族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

  (6)省公安廳:負責及時通報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根據需要,采取措施保護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及有關設施、人員;保證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車輛優先進入事件現場,確保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進行,必要時,使用飛行隊飛機運送傷員。

  (7)省民政廳:負責及時通報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做好自然災害導致的傷病人員醫療救助。

  (8)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承擔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及生產、儲備、調運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必要經費,監督相關經費使用情況。

  (9)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參保人醫療費用;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公職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撫恤待遇,其他屬于符合工傷保險范圍的人員,依法保障其工傷保險待遇。

  (10)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優先安排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的道路、水路緊急運輸。

  (11)省衛生廳: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必要時趕赴現場救援;并指導和協助當地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監督管理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參與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特定藥品的研發和生產,加快應急救援所需特定藥品生產的審批,根據需要,及時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應急物資和醫療設備。

  (12)省外辦:負責指導、協調處置突發事件所引發的對外交涉等相關事宜。

  (13)省物價局:負責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持醫療衛生救援物資價格穩定。

  (14)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及時通報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

  (15)省港澳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港澳地區傷病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及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16)省臺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臺灣地區傷病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及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17)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為緊急進口的特殊藥品、試劑、器材提供通關保障。

  (18)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傷員轉運“綠色通道”。

  (19)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協調民用航空器緊急運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

  (20)廣州軍區:負責協調軍隊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1)省武警總隊:負責協調武警部隊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2)省鐵投集團:負責為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提供所轄鐵路、城際軌道運輸保障。

  (23)廣鐵集團:負責為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提供所轄鐵路運輸保障。

  (24)省紅十字會:負責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專業志愿者隊伍參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募集、接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要的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

  2.2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衛生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領導小組決定和部署,指揮、協調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醫療衛生救援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方案;辦理省領導小組文件,起草相關簡報及組織發布應急救援信息;承擔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各級人民政府)要參照省領導小組設立相應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

  2.4 專家組

  省衛生廳成立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應急處置

  3.1.1 信息報告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發生突發事件通報后,要立即組織專家組對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及危害程度進行評估。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群死群傷報告后,要迅速開展緊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醫療救治情況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3.1.2 響應啟動

  按照突發事件的響應級別,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家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家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事件影響、人員傷亡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領導小組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省領導小組立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事件影響、人員傷亡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省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提議,由省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領導小組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必要時,省領導小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請國家領導小組支援,并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立即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事件影響、人員傷亡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提議,由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省衛生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指導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縣(市、區)(不含省直管縣(市、區),下同)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立即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事件影響、人員傷亡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縣(市、區)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提議,由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指導縣(市、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1.3 現場處置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1.4 處置措施

  (1)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根據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綠色、黃色、紅色、黑色標示輕傷、重傷、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分類標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便于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2)轉送傷員

  當現場處于危險環境或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轉送傷病員。

  (3)疾病防控和衛生監督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防病工作的需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衛生學調查研究和評價、采樣、衛生執法監督,以及相關信息收集、統計等工作,進行科學總結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3.1.5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1.6 區域交流

  省衛生廳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機構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積極開展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與交流。

  3.1.7 應急終止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結束,傷病員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2 信息發布

  各級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分別負責相應級別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隊伍的戰斗力。

  4.2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需經費、醫療救治費用等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各類保險機構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參保的傷亡人員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4.3 物資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個人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落實。

  4.4 機構保障

  各地在省衛生行政部門的統籌下,有規劃地建設覆蓋全省、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應迅速、救治有效的醫療體系和急救網絡。廣州、深圳等市要根據人口和醫療急救需求,建立一個相應規模的急救中心;其他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可依托綜合實力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依托專業防治機構或綜合醫療機構建立完善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救治專業醫療機構,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中毒、核輻射應急救治專業科室。

  4.5 交通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救護車輛、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運輸、海關、檢驗檢疫、民航、鐵路等有關單位,要保證醫療衛生、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傷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交通運輸安全暢通。緊急情況下,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6 平臺保障

  各級衛生信息統計部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基礎上,不斷完善醫療衛生機構、技術人員、大型醫療設備、醫療救治能力等衛生資源數據庫,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與決策系統整合,建立健全統一的省、市、縣、鎮醫療衛生信息傳輸系統、信息交換平臺和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在醫療機構、急救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急救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衛生廳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廣播電視、新聞媒體、文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加大對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是指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專業醫療救治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以及根據需要可調用的相關機構,駐粵部隊衛生機構等。

  6.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6.3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省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

  (2)跨省(區)、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7.2 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事件。

  (2)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

  7.3 較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事件。

  (2)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事件。

  7.4 一般醫療衛生救援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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