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3〕346號 |
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通知
日前,國務院同意我省汕頭市南澳縣和潮州市饒平縣間等38條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為依法加強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 海域行政區域界線是涉界有關地區政府行使海域行政管轄權的分界線。按照劃定的海域行政區域界線進行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于減少涉界海域用海糾紛,促進界線附近海域社會穩定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海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責任,維護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國務院同意的海域行政區域界線。 界線附近海域內原有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除雙方已有協議外,不得擴大活動范圍。涉界雙方在其所轄海域內新從事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若有可能對另一方所轄海域產生影響的,應協商一致后方可進行。有爭議、尚未劃定行政區域界線的海域必須維持現狀。涉界地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維護涉界海域社會穩定的協調機制,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商,主動做好當地群眾思想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涉海界線糾紛。 省海洋漁業局要及時將汕頭市南澳縣和潮州市饒平縣間等38條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或勘定方案送達有關市、縣(市、區)政府,并加強對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對于尚未簽訂協議書的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省海洋漁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科學的原則,充分考慮涉界地區的意見,認真研究論證,積極協調分歧,爭取盡快達成共識,完成縣際間海域勘界任務。 附件:有關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或勘定方案 (只發對應市、縣人民政府) 省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