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3〕12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關于印發
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修訂的《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
2013年12月18日
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海上搜救中心
2.2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2.3 地方海上搜救機構
2.4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預防
3.1.1 信息來源
3.1.2 預警信息發布
3.1.3 預警預防行動
3.1.4 預警支持系統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核實與評估
3.2.2 信息報告
3.2.3 響應啟動
3.2.4 現場處置
3.2.5 社會動員
3.2.6 區域協作
3.2.7 應急中斷和終止
3.3 后期處置
3.3.1 善后處理
3.3.2 調查評估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醫療衛生保障
4.5 交通運輸保障
4.6 安全防護保障
4.7 通信保障
4.8 水域規劃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海上險情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海上險情(Ⅰ級)
7.2 重大海上險情(Ⅱ級)
7.3 較大海上險情(Ⅲ級)
7.4 一般海上險情(Ⅳ級)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海上險情監測預警,建立健全海上險情應急響應機制,快速、有序組織開展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減少海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國際公約,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發生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責任區以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指揮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各級政府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及時、有效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險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與、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處置行為。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根據海上險情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海上險情發生地的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確保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平戰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海上險情的可能;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實現資源共享、協調有序。
(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發生海上險情,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加強海上應急體系建設,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組織體系
2.1 省海上搜救中心
省海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搜救綜合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省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主任:分管副省長。
常務副主任:廣東海事局局長。
副主任:省軍區有關負責人,廣東海事局分管負責人。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外辦,省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省港澳辦,省臺辦,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廣東海事局、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南海艦隊、廣州軍區空軍、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廣州遠洋運輸有限公司、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中海石油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湛江分公司等單位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協調海上險情宣傳報道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宣傳海上險情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
(2)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協調有關單位盡快組織恢復受破壞的無線電通信設施。
(3)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陸上交通管制;為參與跨國、跨地區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相關人員及重傷、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員提供入境便利服務,為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及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4)省民政廳: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難人員遺體火化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傷殘、犧牲的救援人員優待撫恤工作。
(5)省財政廳:負責保障省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6)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實施用于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7)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現場急重傷病員的現場急救;配合建立醫療聯動機制,協助安排醫院接收海上傷病人員。
(8)省外辦:負責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
(9)省海洋漁業局:負責組織漁政船艇和協調漁船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獲救漁船漁民的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漁船的詳細資料。
(10)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及時將接報的海上險情信息轉省海上搜救中心處理,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支持;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配合做好海上危險品事故處置工作。
(11)省港澳辦:負責協調做好港澳地區所屬海上遇險船舶和海上獲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港澳同胞的善后處理工作。
(12)省臺辦:負責協調做好臺灣地區所屬海上遇險船舶和海上獲救臺灣同胞的遣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臺灣同胞的善后處理工作。
(13)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并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務。
(14)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協助做好境外搜救飛機的入境工作和航行空域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解決境外搜救飛機的加油及停放問題。
(15)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險情應急處置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16)省氣象局:負責做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氣象保障工作,及時提供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根據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
(17)廣東海事局:負責海上險情接報,發布有關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組織本系統力量和協調過往船舶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救援現場的交通組織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的詳細資料,協助核實相關資料。
(18)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海洋環境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
(19)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開展沉船沉物打撈,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沉船存油和難船溢油的應急清除,海上應急拖航駁運和海上特殊交通運輸。
(20)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及應急處置工作結果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21)南海艦隊,廣州軍區空軍,省武警總隊: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所屬部隊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22)省軍區: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協調駐粵部隊及所屬力量參與海上險情處置工作。
(23)省鐵投集團:負責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提供所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24)廣鐵集團:負責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鐵路運輸保障。
(25)廣州遠洋運輸有限公司、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中海石油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湛江分公司:負責組織所屬力量(包括人員、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設施等),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在我省海上搜救責任區執行公務或進行運輸生產、捕撈、石油開發、海洋工程和科研等活動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設施,要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各專業清污公司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開展防污清污工作。
2.2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廣東海事局,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海上險情的接警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海上險情;海上險情信息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2.3 地方海上搜救機構
各有關地級以上市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時進行指導。
2.4 專家組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立省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預防
3.1.1 信息來源
氣象、海洋等有關單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險情的預警信息;省內其他有關機構、國內或國際有關組織通報的海上災難信息。
3.1.2 預警信息發布
氣象、海洋等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根據接收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按規定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3.1.3 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海上搜救機構及其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
3.1.4 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組成。相關風險信息發布責任部門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播發。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核實與評估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接到海上險情信息,要按照相關工作規范多渠道對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并按照海上險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海上險情等級。
3.2.2 信息報告
海上搜救機構對海上險情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省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其他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接獲海上險情信息后要及時報告海上搜救機構。
(1)任何級別海上險情信息,事發地海上搜救機構要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2)較大以上海上險情信息,省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3)事發地不在本搜救責任區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機構要立即向搜救責任區所屬海上搜救機構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海上搜救機構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險情,要立即通知該海上搜救責任區所屬的地方海上搜救機構;海上險情發生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省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3.2.3 響應啟動
根據海上險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海上險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海上險情,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報告省人民政府及省軍區。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對事態特別嚴重、超出省海上搜救中心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處置的,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啟動應急響應。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海上險情,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并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海上險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事發地海上搜救機構,并由事發地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指揮協調。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跟蹤指導。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等級海上險情,事發地海上搜救機構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Ⅳ級響應。事發地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協調,并按規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3.2.4 現場處置
海上險情現場應急處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事發地海上搜救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5 社會動員
海上險情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海上險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以依法征用、調用應急處置相關物資和人員等。
3.2.6區域協作
(1)與毗鄰省(區)協作。需要毗鄰省(區)提供海上險情應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向毗鄰省(區)海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收到毗鄰省(區)海上險情援助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要迅速與其開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據需要協調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2)與港澳地區協作。需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海上險情應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請求。收到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海上險情救援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要迅速與其開展海上搜救合作,并視情況協調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員和設備等援助。香港、澳門海上搜救機構要求派遣航空器進入我省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搜救遇險人員,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請并說明各有關事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報省軍區批準后予以答復。香港、澳門民用直升機執行海上搜救任務,征得同意后可在我省沿海進行作業的石油平臺上降落與加油。
3.2.7 應急中斷和終止
3.2.7.1 應急中斷
負責指揮協調的海上搜救機構根據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變化,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和恢復。
3.2.7.2 應急終止
負責指揮協調的海上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終止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海上險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3.3 后期處置
3.3.1 善后處理
(1)獲救人員的善后處理。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醫療衛生部門要負責救治獲救傷病人員。國內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港澳臺人員,由省港澳辦、省臺辦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其外輪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外事部門負責解決;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的人員,由公安部門協調解決。
(2)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當地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工作。其中,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3.3.2 調查評估
按照分級調查的原則,地方海上搜救機構負責較大和一般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效果調查、總結和評估。其中,調查報告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海上搜救中心審核;總結評估報告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重大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效果調查、總結和評估。其中,調查報告在20個工作日內上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審核;總結評估報告按規定程序上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3.4 信息發布
(1)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原則上由負責指揮協調的海上搜救指揮機構統一對外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散布。必要時,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組織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海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船舶、設施或航空器概況、人員情況、載貨情況;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等);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善后處理情況;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組建的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駐粵解放軍、武警部隊的作用,充分發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救援。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等信息,建立信息庫。
4.2 資金保障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的運行、海上演習、應急設備更新等所需保障資金,由同級地方政府財政負責并列入財政預算。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按規定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定期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審計與監督。
4.3 物資保障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機構規定配備通信設備和器材。鼓勵支持各級海上搜救機構使用海上險情預防、檢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各級海上搜救機構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4.4 醫療衛生保障海
上搜救機構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險情醫療救援任務,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海上險情醫療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衛生檢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會同檢驗檢疫部門協同處置。
海上險情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搜救責任區的海上搜救機構協調當地醫療機構先期響應。力量不足時,可逐級上報請求支援。應下級海上搜救機構的請求,上級海上搜救機構可協調相關的醫療機構參與救援。
4.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建立海上險情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與本地區的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4.6 安全防護保障
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對參與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時要先登記,離開現場時要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設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要制訂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要服從海上搜救機構的指揮。海上搜救機構要對海上險情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海上險情可能影響范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險情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海上搜救機構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4.7 通信保障
4.7.1 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單位的應急通信方式。各有關通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訂有關海上險情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海上險情應急通信暢通。
4.7.2 通信主管部門要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險情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4.7.3 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和其他海上險情應急專用通信網的暢通,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優先安排、指配海上險情應急通信的線路和頻段,做好海岸電臺及所屬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運行工作。
4.8 水域規劃保障
海事管理部門要調查了解轄區海域情況,結合海上險情的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劃定海上避險海域。海洋漁業部門在劃定海上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和進行海洋功能區劃時要對劃定避險海域給予支持,充分考慮避險海域的需要。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組織編制海上險情預防、應急等知識宣傳資料,積極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并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海上險情應急預案信息。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關海上險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加強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中的“海上”包括內河水域。
(3)海上險情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4)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海上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海上險情的責任區域。
6.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解釋。
6.3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編制、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5年省人民政府和廣州軍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海上險情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海上險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7.2 重大海上險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險情。
(4)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險情。
7.3 較大海上險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7.4 一般海上險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