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4〕2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產業園建設管理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管理考核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4年1月15日
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管理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省產業園建設管理,促進省產業園擴能增效,充分發揮省產業園在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產業園包括經省批準設立的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和經省批準享受省產業轉移支持政策的工業園區或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對省產業園實行目標管理、動態監測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作為省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一)目標管理、動態監測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園區固定資產投資(含設備投資)、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稅收、節約集約用地、環境保護等內容。
(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可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結合各園區年度目標指標完成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調整實施目標管理、動態監測和年度考核的評價方法。
(三)各園區年度目標任務每季度完成進度情況要在下季度首月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匯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半年通報一次各園區年度目標任務季度完成進度情況,同時抄送省有關部門。
第四條 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等組成考評組,按照《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管理考核評價表》(附件)所列指標開展年度考核評價工作。
省產業園按示范園、一般園、起步園三類進行考核評價。
(一)示范園指由地級以上市合作共建或地級市自建的園區。
(二)一般園指除示范園外,已享受省產業轉移支持政策兩年以上的園區。
(三)起步園指享受省產業轉移政策不足兩年的園區。
園區享受省產業轉移政策的起始時間從省批準認定或享受省產業轉移政策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評。園區應按照《廣東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建設管理考核評價表》要求完成上年度園區考評數據、輔證材料的統計整理和自評工作,形成書面自評報告(附輔證依據資料)報所在地地級市政府,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考核評價。省考評組對各地市報送的園區考評材料進行評審,核對并確認相關數據,形成各園區綜合考核結果。
(三)考核結果的確認和公布。考核結果由省政府審定后發文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考核等次。對園區的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等次。
(一)優秀等次。考核的各項指標均達標、指標完成情況排名位居總排名前30%的,綜合評價為優秀等次。
(二)達標等次。園區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環境保護水平兩項指標均達標,稅收、規模以上企業工業增加值、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三項指標中兩項以上達標,但綜合評價未達到優秀等次的園區為達標等次。
(三)不達標等次。園區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環境保護水平兩項指標有一項不達標,或稅收、規模以上企業工業增加值、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三項指標有兩項不達標,綜合評價為不達標等次。
在考核評價中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園區一律評為不達標等次。
第七條 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園區,省政府在通報考核結果時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資金、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等獎勵;考核等次為不達標的園區,省政府在通報考核結果時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享受省產業轉移支持政策。
第八條 因不達標等次被暫停享受省產業轉移支持政策的園區,在下一次考核中考核結果為達標及以上等次的,自省公布考核結果之日起,繼續享受省產業轉移支持政策。
第九條 對各類園區綜合考核評價為不達標等次的園區中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最差的園區實行“黃牌警告”,被黃牌警告的示范園,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責任市政府主要領導,其中合作共建示范園責任市政府為合作共建雙方市政府,自建示范園責任市政府為園區所在地級市政府;被黃牌警告的一般園和起步園,由園區所在地級市政府領導約談園區所在縣(市)政府主要領導。連續兩次考核被“黃牌警告”的園區,撤銷省產業園資格。
第十條 建設管理考核評價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有關單位另行制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產業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粵府函〔2012〕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