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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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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 問題決定的通知
現將《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參照鼓勵企業改制上市的做法,研究制訂鼓勵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務機制,為企業改制掛牌開辟“綠色通道”,提高企業改制掛牌的積極性。要鼓勵和引導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積極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加大對國家和我省政策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的宣傳力度,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推進改制掛牌。 廣州、深圳、佛山等市要分別指導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找準功能定位、發揮區域優勢,不斷完善企業掛牌條件和交易規則,積極創新業務,盡快建立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便捷順暢的銜接機制,為符合條件的掛牌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份創造便利條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參照上市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有關做法,建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的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共同做好防范化解風險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掛牌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和風險研判,掛牌公司所在地政府要及時掌握當地掛牌企業風險隱患等情況,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和化解預案,確保風險可防可控。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 ? ? ?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 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 國發〔2013〕49號
為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進一步拓展民間投資渠道,充分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精神和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的有關要求,現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申請掛牌的公司應當業務明確、產權清晰、依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在符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 掛牌公司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證監會豁免核準。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且發行后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準。依法需要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應當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許可方式,簡化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無需再提交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建立與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業具有業績波動大、風險較高的特點,應當嚴格自然人投資者的準入條件。積極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隊伍,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逐步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建成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證券交易場所。 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制定并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建立市場監控系統,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設施,保障技術系統和信息安全,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為中小微企業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涉及外資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交易所市場及上市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國有股權監管事項的,應當同時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掛牌公司風險處置機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 ? ?
201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