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4〕411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老城區和 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關于加強老城區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消防總隊反映。 ? ? ? 省府辦公廳 2014年8月22日 ? ? ? 關于加強老城區和城中村消防安全 治理工作的意見
一、總體要求 老城區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分步實施”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統一領導,根據土地規劃和城鄉規劃劃定老城區和城中村的具體范圍,并根據消防安全實際情況制定治理方案和實施措施,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落實治理任務。通過綜合治理,進一步加強消防站點和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暢通消防車道,增補消防水源,規范電、燃氣的安全使用,完善建筑物防火分隔,健全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增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逐步解決老城區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隱患突出、消防基礎設施欠缺、消防組織不健全等問題,全面提高老城區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一)實施“路改”,保障消防通道暢通。加強對老城區和城中村道路的管理,拆除違法違章建筑,開辟防火通道,將老城區和城中村隔離成若干個防火區域,對確實無法開辟防火通道的,應規劃防火帶,加強防火分隔。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車道,改造不符合條件的道路,使其寬度、轉彎半徑以及通過高度符合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的要求,確保有若干條可供消防車暢順通行的道路。 (一)加強消防站(隊)建設。根據老城區和城中村的火災特點,以村(社區)為單位建立小微型消防站,組建志愿消防隊,配備“小、靈、巧”的消防車輛,按相應標準配齊消防器材,滿足處置初起火災的需要。 (一)規范營業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應與居住場所嚴格分隔,商貿集中區域應劃分商貿、倉儲、物流區域,進行分類管理。生產、儲存、經營集中區域的建筑,其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數量、寬度、距離等指標應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及當地相關治理要求。對非營業期間無人員停留和用電需求的場所應實施限時斷電。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加強摸底調查,切實掌握本地老城區和城中村的消防安全隱患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路、水、電、氣改造及消防設施建設等各項治理標準和措施,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強化資金、人員、政策等綜合保障,確保治理工作實效。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治理工作的指導,省公安消防總隊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推廣治理工作經驗,協調解決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