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函〔2014〕197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森林資源
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林業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廣東省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
考核辦法
為加快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新一輪綠化廣東大行動的決定》(粵發〔2013〕11號)精神,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加快發展全國一流、世界先進的現代大林業,全面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現制定廣東省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一、考核機構和對象
(一)考核機構。省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全省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省林業廳負責牽頭組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制訂考核檢查實施方案,并指導各地開展考核。
(二)考核對象。全省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考核方法
按照指標考核和察訪核驗兩種方法進行。
(一)指標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體現考評結果。根據考核內容設定31個指標。考核組根據《廣東省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分標準》逐項打分,得出最終分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90分以下、70分以上為“良好”,70分以下、6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二)察訪核驗。察訪核驗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由省林業廳牽頭,會同省綠委部分成員單位具體實施。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現場調查和暗訪等形式,重點察訪工作任務和目標完成、資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質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況。
三、考核程序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當年11月組織有關單位對本地區年度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填報本辦法所列的考核指標數據,并將自查報告上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于當年12月底前組織有關單位對所轄縣(市、區)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分,并將本地區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包括所轄縣(市、區)自查報告和全市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專題報送省林業廳審查核實。
(三)省林業廳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對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自評情況和相關考核指標數據的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對有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進行檢查,將考核總體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四、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核獎懲。考核結果將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在全省公開通報,并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前5名地級以上市和重點生態工程建設任務重、完成好、質量高、成績突出的10個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在中央和省規定的政策框架下,對中央和省級資金使用率達不到80%的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調減下年度中央和省級資金安排;對資金使用率達不到70%的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停止安排中央和省級資金一年;對存在截留、挪用、變相騙取林業建設資金、虛列投資完成額及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停止安排中央和省級資金兩年,督促歸墊相應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問題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考核問責。考核結果將作為評估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對考核結果得分60分以下、50分以上的給予“提醒注意”,并由省政府領導對當地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對得分50分以下的出示“黃牌”警告。被“黃牌”警告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并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后,第二年考核得分仍為50分以下的,出示“紅牌”警告。對被出示“黃牌”、“紅牌”警告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評先評獎實行“一票否決”,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一年內不得評先評獎,并按規定追究相關部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考核工作,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認真貫徹,狠抓落實。要堅持“一把手”負總責,加強協調、指導和監督,健全組織,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理順工作機制,明確工作目標,制定具體措施。要形成各地主要領導親自抓,各分管領導負責抓,林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積極參與、自覺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認真組織實施。要以工作實績為核心,以考核指標體系為準繩,以考核結果為導向,充分體現新一輪綠化廣東大行動工作推進、年度目標達到最佳工作狀態的總體要求,各級政府要按照各項考核指標和年度工作目標要求,既要始終明確各自工作任務,又始終體現考核的內容,逐項逐條抓好落實。
(三)遵守工作紀律。考核的責任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準確地采集、匯總、上報數據,嚴格把關,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并全面、客觀、合理、公正評價各地落實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情況。對違反規定造成考核結果失真的,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