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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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清理省政府部門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要求,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定對省政府各部門(含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其他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下同)現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和工作目標 此次清理對象是省政府各部門正在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根據審批對象的不同,這些事項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和屬于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審批事項。屬于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包括機關面向地方政府的審批、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審批,不含需由下級機關受理,匯總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后,報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各部門自行設定的,要于2015年3月底前予以取消;對國家和省設定的,各部門要在2015年3月底前一攬子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編辦,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按程序上報省政府審定。 對屬于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部門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定具體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取消、下放或保留的意見報省編辦,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按程序上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結合正在開展的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工作,認真抓好落實。清理工作要堅持“取消是原則,調整是例外,例外必從嚴”的原則,將“例外調整”控制在最小范圍。省編辦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并依據清理結果,及時對各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進行更新。省監察廳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省法制辦要加強合法性審查,做好相關立法、規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 ? ?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