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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4-00813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10-23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歷史建筑保護意見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14〕54號 發布日期: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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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歷史建筑保護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10-28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1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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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

歷史建筑保護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加強歷史建筑保護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23日

 

 

關于加強歷史建筑保護的意見


             歷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和歷史傳承的重要載體。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建筑文化,建設有歷史記憶、文化脈絡、地域特色的美麗城鎮,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建設文化強省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蓋全省的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建立保護范圍明確、標志說明清晰、記錄檔案完善、經費保障有力、管理機構健全的歷史建筑保護體系和管理機制,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到2020年,形成系統完善的歷史建筑保護體系和長效管理機制,對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歷史建筑實現全面有效保護。
             (二)基本原則。
  ──依法保護。加強歷史建筑保護的法制化建設,依法保護歷史建筑的歷史價值、文化特色、傳統風貌和現狀條件,確保歷史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傳承利用。在傳承優秀文化、深入挖掘文化內涵、塑造特色風貌等重要價值的基礎上,鼓勵科學利用歷史建筑,提高歷史建筑活化利用水平,積極發展有歷史記憶、文化脈絡、地域風貌、民族特點的美麗城鎮和傳統村落,實現“保護促利用、利用強保護”的良性循環。
             ──嚴格管理。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強規劃統籌,完善保護體系,建立歷史建筑保護名錄,設立保護標志,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制訂科學的保護利用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扎實做好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合理確定歷史建筑范圍。按照“應保盡保、能保則保”的要求,對于具有一定保護價值且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能夠反映地方發展歷程、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能夠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點、藝術特色、具有科學研究價值,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歷史人物有關、具有紀念意義,以及其他能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等,均可按規定程序認定為歷史建筑。
             (二)建立專家委員會制度。在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框架下,成立省、市、縣級歷史建筑與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委員會,設立由規劃、建筑、文化、歷史、土地、社會、經濟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負責歷史建筑與傳統村落的有關咨詢、審議和評定等工作,并建立長效管理運行機制,制訂專家委員會管理制度和工作細則。
             (三)全面開展歷史建筑普查。各地級以上市、縣(市)政府負責開展本地區歷史建筑普查和建檔工作,全面摸清歷史建筑類型、數量、分布、質量和保護狀況等情況。做好圖片影像資料留存和重要建筑測繪工作,對歷史建筑座落位置、始建年代、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內容進行詳細造冊登記,并建立歷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統。鼓勵建筑產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歷史建筑認定標準,向城鄉規劃和文物主管部門申報、推薦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建筑,或提供有關保護線索。對于有價值的保護線索,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現場保護并組織專家核實。2014年,各地要全面啟動并開展歷史建筑普查工作。
             (四)加快建立歷史建筑名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政府在全面普查和接受申報的基礎上,認真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分批次依法建立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其中,對保護價值較高的歷史建筑,報請省政府核定后,公布為廣東省歷史建筑。對已經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文物、房產管理部門,在征詢公眾和利害相關人意見的基礎上,劃定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制定保護管制措施,建立記錄檔案,并將具體保護要求書面告知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歷史建筑為國有的,其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歷史建筑為非國有的,其產權人和實際使用人為共同保護責任人;歷史建筑所有人不明確、國有歷史建筑無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在房屋權屬檔案中標明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的相關信息。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向城鄉規劃、文物、房產等相關部門確認征收范圍內歷史建筑保護信息,并嚴格按照保護要求進行房屋征收。歷史建筑保護名錄不得擅自調整或撤銷,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進行調整或撤銷的,由建筑保護責任人或相關機構、部門提出申請,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經省政府核定的歷史建筑,市、縣級政府應統一設置“廣東省歷史建筑”標志牌,有關設置要求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文化廳制訂。2014年底前,各地須公布一批歷史建筑保護名錄;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覆蓋全市范圍的歷史建筑保護名錄。
             (五)強化歷史建筑的規劃管理。按照統籌兼顧、綜合保護的原則,結合保護歷史文化環境和傳承發揚文化遺產,將歷史建筑保護納入城鄉規劃管理體系,構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多層次保護體系。各地在制定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按照城市“紫線”管理要求制訂和落實規劃管制措施;將歷史建筑空間格局、景觀形態、建筑樣式等能較完整體現地域文化特點,具有一定規模但尚未達到歷史文化街區標準或者尚未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的區域,作為歷史風貌區納入歷史文化保護區范圍。制定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明確歷史建筑保護的具體要求和控制指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定規劃條件或者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在附圖、附件中載明有關保護要求。制定村莊規劃時,應對保護歷史建筑、傳統格局和風貌,以及與鄉村風俗、節慶等活動密切關聯的特定建筑和場所等作出規定。
             (六)及時開展歷史建筑搶救性保護。在城鄉建設特別是舊城鎮、舊村莊改造和新區建設過程中,對列入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范圍的歷史建筑,應開展調查統計,并提請歷史建筑與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建設項目涉及需搶救和保護歷史建筑的,須制訂保護利用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文物、國土管理部門從“三舊”改造的圖庫中選取歷史文化遺存較為豐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地塊,提出歷史建筑、傳統村落等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措施,并將其納入相應的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方案和規劃,實施主動保護。對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納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實行預保護制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結合實際確定預保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在預保護期內停止對該建筑的一切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損壞的建設活動。對經現場調查和專家審查達到歷史建筑標準的,應將其納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實施管理。因實施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制度或建筑預保護制度對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補償。
            ?。ㄆ撸┘訌妼v史建筑的修繕維護。要根據不同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制訂修繕維護分類技術規范,加強技術研發和應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需要,及時提供保護、修繕維護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發現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未及時修繕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修繕義務;保護責任人之間對歷史建筑的修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當地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政府應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必要時代為修繕。歷史建筑的修繕維護除日常保養和不涉及破壞歷史信息、風貌特色的輕微修繕外,應委托專業的設計、施工單位實施,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施工。修繕維護歷史建筑應嚴格遵守國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八)鼓勵歷史建筑活化利用。堅持保護利用與普及弘揚歷史文化并重,妥善處理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與改善民生的關系,不斷提高歷史建筑科學利用水平。將歷史建筑修繕維護與危舊房改造相結合,將拆除不協調建筑與整治景觀風貌相結合,鼓勵歷史建筑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歷史建筑進行適度、合理的功能利用,切實提高歷史建筑科學利用水平。支持利用歷史建筑開展與保護歷史建筑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閑旅游、文化體驗、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和博物館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經營活動。通過設立標志牌、專門解說或印發手冊等措施,不斷完善歷史建筑解說系統。鼓勵各地選擇試點,出臺有關歷史建筑保育和活化利用辦法,實行功能置換、兼容使用、容積率獎勵、開發權轉移、減免費用等鼓勵性措施。支持地方政府結合實際收購歷史建筑,并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在不違反保護規劃和相關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對歷史建筑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
             (九)加大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力度。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歷史建筑普查,制定傳統村落保護整體實施方案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將有重要價值的村落納入傳統村落名錄,切實加強對傳統村落的保護。要將歷史建筑和傳統村落保護有機結合,嚴格落實傳統村落保護管理的相關要求,全面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民居,重點修復傳統建筑集中連片區,并制訂具體操作規范。
  三、保障措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歷史建筑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歷史建筑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城鄉規劃、文物、房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履行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責任,城市管理、建設、國土、工商、公安消防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開展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和監督指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及時制訂歷史建筑保護的配套政策法規,完善歷史建筑認定、保護規劃實施、日常巡查、現場保護、監督管理、公眾參與、資金保障、激勵和補償等體制機制。鼓勵有立法權的城市積極推動本地區歷史建筑保護的專項立法工作,不斷提高依法保護歷史建筑的水平。
             (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傳統村落保護等方面的補助資金,用于研究編制歷史建筑保護的相關標準和技術指引、研發歷史建筑保護修繕技術、搶救具有重大意義的瀕危歷史建筑等。省、市、縣各級財政要加大對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支持力度,通過從財政資金中預算安排,在文化專項經費、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和國有歷史建筑活化利用收益中提取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于歷史建筑的普查、名錄制定、標志牌制作和設置、保護規劃編制、技術研究、修繕維護和補助、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歷史建筑保護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歷史建筑保護基金或以捐贈等形式資助歷史建筑保護。
            ?。ㄈ┙∪O督檢查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歷史建筑保護工作列入城鄉規劃督察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規劃監督。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歷史建筑保護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市、縣級政府應充實歷史建筑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對違反歷史建筑保護相關規定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歷史建筑損毀、滅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強化對歷史建筑保護的宣傳,大力普及保護知識,展示保護成果,提升公眾對歷史建筑保護的意識,營造全社會高度重視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圍。以逐步擴大結對服務覆蓋面為目標,結合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專業志愿者下鄉服務活動,加強歷史建筑保護志愿者隊伍建設,積極培養和引進歷史建筑保護專業人才,鼓勵有志于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文保專家、考古學家和各界群眾積極參與歷史建筑保護工作,推動保護工作全面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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