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
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2009年4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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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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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有關意見的精神,進一步規范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以下簡稱重點建議)辦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議是指省人大代表在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經省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進行重點督辦,交由省政府組織辦理的代表建議。
第三條 辦理重點建議是省政府及政府系統相關承辦單位的法定職責。各承辦單位應全面深化對重點建議辦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重點建議辦理工作的責任感,認真抓好落實,確保辦出實效。
第四條 省府辦公廳應主動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聯系,就重點建議選題事項加強溝通,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切實將代表關注、群眾關心、事關全局、惠及人民,針對性、可行性強,通過當年辦理可以取得實際效果的代表建議,推薦給省人大常委會作為重點建議選項。
第五條 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實行省政府領導領辦制度。根據重點建議所涉及的主要事項,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省長牽頭辦理。成立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負責協調該項工作的副秘書長、重點建議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省府辦公廳及重點建議主、會辦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省府辦公廳承擔協調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組織推進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各項事宜。
第六條 接到重點建議辦理工作任務后,省府辦公廳應根據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及時、準確確定重點建議的主、會辦單位;組織主、會辦單位制訂重點建議辦理工作計劃,包括辦理目標、辦理人員、辦理措施、辦理時限等,經報批后以省政府名義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求和省政府領導要求,適時組織召開協調小組會議,全面部署重點建議辦理工作。
第七條 主辦單位承擔重點建議辦理過程的主要基礎性工作,負責提出辦理方案、辦理意見等文件初稿,并牽頭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會辦單位按各自職能及辦理工作職責做好有關工作。主、會辦單位在協調小組領導下開展辦理工作。
第八條 重點建議辦理工作應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充分聽取代表意見,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調研工作以省政府名義組織,由協調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帶隊,協調小組成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有關人員赴兄弟省(區、市)考察,學習借鑒外省先進經驗和做法。
第九條 主辦單位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牽頭會同會辦單位認真剖析重點建議反映的問題,積極吸納有關建議,實事求是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代省政府起草重點建議辦理意見(代擬稿),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條 主、會辦單位意見基本一致時,由省府辦公廳進一步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修改重點建議辦理意見,并按程序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十一條 主、會辦單位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省府辦公廳應及時組織召開協調小組會議,共商解決措施,研究修改重點建議辦理意見,并再次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各單位意見反饋后,省府辦公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督辦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重點建議辦理工作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審定。必要時,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十二條 主、會辦單位應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督辦要求,及時向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重點建議辦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根據省政府批準的辦理意見,形成重點建議辦理情況,報經省府辦公廳審核后答復省人大代表,同時抄送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單獨辦理、分別辦理的重點建議,其辦理程序按照本辦法辦理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代表建議辦理情況時,應一并報告重點建議辦理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監督。
第十六條 省府辦公廳應加強對重點建議辦理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督辦,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主辦單位每年應向省政府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確保重點建議辦理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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