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4〕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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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我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專指稻谷及大米,下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從生產到消費、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制度,杜絕有毒有害糧食進入餐桌,確保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糧食局等有關部委《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源頭治理,確保糧食種植安全 (一)加強糧食種植環境監測和綜合治理。農業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抓緊對全省農田土壤、灌溉水等環境的重金屬污染情況進行全面監測普查,核定我省適宜糧食種植的農田土壤環境質量分級,對已受污染的農地提出生產禁止區域的建議。加快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重點推進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電鍍、化工、印染和礦業等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的土壤、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治理。 鼓勵和支持糧食加工經營企業到產區建立糧食種植、加工、倉儲基地,積極組織采購符合質量安全的糧食,增加省內糧源供給,保障市場供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糧食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用糧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并落實原糧和政策性成品糧的質量安全抽檢、監測制度。加強糧食收購資格管理,督促從事糧食收購、儲存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糧食質量檔案,落實糧食入庫、出庫質量檢驗制度,承擔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進一步規范政策性用糧采購行為,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用糧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采購和供應,糧食購買合同必須明確糧食質量要求,入庫糧食應符合相關質量安全標準,嚴格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重金屬含量列為必檢項目。對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由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和監管,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一)加強對糧食加工經營企業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經營企業、流通市場及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將糧食質量安全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圍。重點監督糧食加工經營企業落實索證索票、進出貨檢驗及經營臺賬等制度,并做好檢查情況記錄。要對集體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餐飲服務單位糧食采購使用情況開展摸底調查,重點查閱餐飲服務單位索取的大米原料供應商證照、采購供應合同、檢驗合格證明、購物憑證等資料和相關采購記錄,督促餐飲服務單位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制度,并做好檢查情況記錄。 (一)落實糧食經營臺賬制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要建立并執行糧食經營臺賬制度,查驗原料提供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采購糧食的名稱、規格、數量、產地來源、生產者、供貨商及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記錄出廠(銷售)糧食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其中成品大米標識應按照地市級行政區劃標注水稻產地來源。糧食經營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職能,充實力量,加強對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認真落實糧食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到實處。各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規定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種植、收購、儲存、加工和銷售、消費等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糧食質量安全行政問責力度,嚴肅追究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