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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5-00259 分類: 綜合政務、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5-04-03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15〕22號 發布日期: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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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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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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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清理規范駐省會

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切實加強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清理規范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通知》精神,切實落實清理規范工作各項要求,盡快摸清底數,按照“全面清理、嚴格把關、積極穩妥”的原則,迅速開展各類駐省會城市(含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及其他城市,下同)辦事機構的清理規范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清理任務。
  各地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清理規范工作由同級政府負總責。各地級以上市、省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省政府建立健全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置審批機制,嚴格控制設立,嚴格規范運作。
  二、嚴格按規定清理現有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現有縣級政府及市、縣兩級政府職能部門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一律撤銷;市級政府已在廣州市設立辦事機構的,確因工作需要,經省政府批準可保留一處辦事機構,其他一律撤銷。
  省級政府現有駐上海、沈陽、武漢、成都、昆明、西安等辦事機構,由省府辦公廳會同省商務廳研究提出清理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各市、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外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一律撤銷。
  各地、各單位不得以轉移駐地、變換名稱等形式變相保留應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三、積極穩妥做好擬撤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人員安置和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撤銷后,同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收回編制及注銷單位法人登記,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財務清算和國有資產處置工作。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妥善做好撤銷機構工作人員的安置工作。
  四、嚴肅工作紀律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嚴肅組織人事紀律,嚴禁在清理規范期間錄(聘)用、調進人員以及突擊提拔干部,確保人員安置穩妥公正;要嚴肅財經紀律,嚴禁違規調度資金、轉移資產、私分財物、突擊消費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處置程序,堅持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的原則,規范處置被撤銷機構的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
  五、明確工作時限

  各市、縣政府和省有關單位要認真開展本地、本單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清查登記,并如實填寫“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清理情況表”(見附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審核匯總本市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情況,于2015年5月底前報送省府辦公廳。對擬保留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派出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有關單位應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需同時提供批準設立文件、在派駐地有關部門注冊與備案證明、機構編制情況等材料),與上述登記匯總表一并報送省府辦公廳,由省府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審核并報省政府審定。
  全省各類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清理規范工作必須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單位要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將貫徹落實工作情況報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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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清理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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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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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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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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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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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指導意見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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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一些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等設立辦事機構(以下統稱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開展政務聯絡、招商引資、信息調研、接待服務等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交通條件逐步改善,簡政放權不斷推進,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職能已不適應當前形勢要求。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公務接待不規范,鋪張浪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為改進和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根據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的要求,現就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清理規范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降低運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
  開展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要堅持從嚴從緊,建立健全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置審批機制,嚴格控制設立,嚴格規范運作;要堅持深化改革,轉變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加強與行政審批制度等領域改革銜接;要堅持分類施策,充分考慮東中西不同區域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駐本省和駐外省、政府派駐和職能部門派駐的不同實際,采取有針對性的舉措,確保工作扎實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二、精簡整合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各地政府應當立足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從嚴從緊設置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一)精簡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撤銷縣級政府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撤銷市、縣兩級政府職能部門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對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派出地政府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對工作人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現有市級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縣級政府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確因工作需要,省級政府批準后可予保留,但應當嚴格控制。
  (二)整合駐外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政府多個職能部門在同一城市分別派駐辦事機構的,應當實行整合,保留一個辦事機構。政府在同一省區多個城市或者鄰近省區多個城市派駐辦事機構的,應當實行整合,減少辦事機構數量。市級政府及所轄縣級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駐辦事機構的,可探索由縣級政府選派人員在市級政府派駐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不再保留縣級政府派駐的辦事機構。從事對口援助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可予保留。
  (三)完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置審批機制。派出地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設置條件、程序、管理責任等,從嚴控制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設置。確需設置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須經省級政府批準。因專項工作設置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專項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撤銷。
  三、積極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轉變
  各地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由接待服務、爭取項目和資金為主向促進經濟合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主轉變。
  (一)服務區域間經濟合作。服務投資促進,加大對派出地的宣傳推介力度,促進派出地和駐在地之間的資源合理流動,積極參與對口援助相關服務工作。改進對異地商會的指導和服務。
  (二)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與駐在地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為派出地的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服務,協助辦理民族事務,協助處置突發事件,協助做好信訪工作,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加強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管理服務。協助做好流動黨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流動黨員黨組織,積極為流動黨員提供組織關系接轉、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服務。建立健全流動團員團組織,協助做好流動團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改進政務聯絡和信息溝通。加強與駐在地的政務聯絡,收集、研究、傳送駐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經驗等信息,更好地為派出地的發展服務。
  四、嚴格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公務接待工作
  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公務接待管理,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
  (一)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向社會力量購買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服務。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與所屬賓館、招待所等經營性實體脫鉤。
  (二)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結合駐在地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和經費支出,嚴格落實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單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圍,不得超出接待標準。
  (三)實行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按年度統計公務接待經費預決算、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切實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
  充分發揮派出地和駐在地政府的雙重管理作用,有效對接,形成合力,促進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規范運行。
  (一)發揮派出地政府管理主體作用。派出地政府作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派駐辦事機構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推行績效考核,同時加強與駐在地政府的協調,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及時溝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工作情況。
  (二)創新駐在地政府管理方式。省級政府應當分類明確駐本省(區、市)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歸口管理部門。駐在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轉變單一的備案年審管理模式,加強對駐本地區辦事機構黨團工作的管理,注重服務協調,增進溝通交流,為駐本地區辦事機構開展工作提供便利;適時向派出地政府通報駐本地區辦事機構的運行情況,提出加強管理的建議。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時,要充分聽取駐在地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強化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自身建設。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干部實行定期輪換制,輔助性工作人員可在駐在地聘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地政府應當加大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定期開展巡查,切實加強審計,并采取適當形式公開舉報電話、投訴郵箱等,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違規違紀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保留應予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要嚴肅處理。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清理規范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對需要保留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從嚴審批、完善制度、加強監管;對需要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抓緊組織、強化指導、確保實效。2015年12月1日前,各省(區、市)政府要認真總結清理規范情況,總結報告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匯總報國務院。對清理規范情況,將適時組織督導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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