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3日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的職責。
1.將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化妝品(含牙膏)的生產行政許可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化妝品(含牙膏)的強制檢驗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市縣政府分級管理。
3.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新產品標準化審查。
2.取消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備案。
3.取消已取得相應級別整裝鍋爐制造許可單位的鍋爐安裝許可。
4.取消已取得相應級別整裝鍋爐制造許可單位的鍋爐維修許可。
5.取消已取得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單位的壓力容器安裝許可。
6.取消已取得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單位的壓力容器維修許可。
7.取消長輸壓力管道(不跨省)使用登記。
8.取消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
9.取消廣東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
10.取消產品標識備案。
11.取消預應力混凝土枕、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公路橋梁支座、棉花加工機械、鉆井懸吊工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12.取消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13.取消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14.取消驗配眼鏡生產許可證核發。
15.取消設立認證咨詢機構審批。
16.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轉移的職責。
1.將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技術性評審和事務性工作職能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2.將廣東省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考核事項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3.將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確認工作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及技術機構承擔。
4.將使用采標標志企業備案審查工作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及技術機構承擔。
5.將技術標準評審專家資格審查具體工作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及技術機構承擔。
6.將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工作交由具備相關條件的行業組織及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7.將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審批工作交由具備相關條件的行業組織及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8.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中的“壓力管道巡檢維護”、“帶壓封堵”、“帶壓密封”、“電梯司機”、“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和“特種設備質量管理負責人”資格認定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9.將特種設備節能審查工作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及技術機構承擔。
10.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轉移的其他職責。
(四)承接國家質檢總局下放的職責。
1.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批準項目的審批。
2.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核發。
3.氣瓶檢測機構核準。
4.電力整流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5.電力調度通訊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6.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7.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類人員資格認定。
8.特種設備安全操作類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9.特種設備改造單位許可。
10.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五)下放的職責。
1.將摩托車乘員頭盔、橡膠制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核發下放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2.將廣州、深圳行政區域內的助力車生產許可證核發下放廣州、深圳市相關部門。
3.將二級計量保證體系確認工作下放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4.將氣瓶充裝單位許可下放給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5.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許可下放給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6.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六)加強的職責。
1.完善現代質量監管體系、標準、計量、認證認可和質監法規體系,強化規劃引領作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標準、體系、制度及機制建設。
2.進一步強化市場技術服務功能,加強在市場失靈領域宏觀指導、政策制定和秩序規范職能,營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秩序。
3.強化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管理,完善區域傷害監測和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風險評估體系、預測預警和跟蹤制度,以及風險防控聯動機制。
4.加強對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發展,維護國家市場技術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組織實施提高全省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產品質量宏觀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發展綱要,推進質量強省和名牌發展戰略;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營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秩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標準和質監法規體系。
(三)制定現代質量監管體系規劃并組織實施。制訂并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攻關和重大技術引進工作。
(四)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工作。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依法監管認證機構,依法監督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指導企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和數據識別編碼的應用工作。
(六)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組織執行國家計量制度,建設區域最高計量基標準,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比對工作,推進工業、服務業計量現代化,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七)負責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風險防范和傷害監測工作,組織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對特種設備進口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承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八)負責全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產許可、監督抽查、風險防范和傷害監測等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涉及的質量安全事故。
(九)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監督抽查、風險防范和傷害監測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組織協調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和有關專項打假工作,對重大案件進行督查督辦。
(十一)依法管理和指導全省質量技術監督業務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質監系統干部業務培訓和素質教育相關工作,指導全省質監系統規范化建設和行政效能、政風行風建設,統籌全省質監系統信息化建設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綜合調研、統計、安全保衛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化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政效能、政府績效管理等規范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黨群及精神文明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承擔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職能轉變、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相關工作;指導管理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制定人才隊伍建設、干部培訓和素質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承辦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有關事項。
(三)財務處(與審計室合署)。
組織編報機關、直屬單位的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草案;安排、管理系統有關項目經費及部分專項經費,組織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及技術機構政府采購、基本建設、收費、票據管理、罰沒物資處理、財務和資產的管理;指導全省質監執法裝備的管理和規范相關工作;負責內部審計,開展審計檢查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負責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協調相關立法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初審,組織審理、聽證,審核延期申請;承辦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行政審批處。
承擔本局直接實施和審查上報的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織推動事中事后監管標準、程序、制度及機制建設;依法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制度,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質量發展處(與科技處合署)。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質量發展、質量強省戰略和規劃、品牌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擬訂并組織實施提高全省質量水平的有關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產品質量調查和宏觀質量狀況分析,建立并推行產品質量誠信制度、質量獎勵制度、重大工程設備監理制度;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技術機構改革發展,提出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承擔科技項目、科技成果、重大技術改造和重大技術裝備的管理工作;承擔地理標志管理工作。
(七)認證認可監管處。
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工作;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能力認可及監督工作;負責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認證機構、認證咨詢、培訓、考核、評審工作;依法監督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八)標準化處。
統籌協調全省標準化戰略實施工作;組織制定、修訂、發布地方標準;推廣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推行標準聯盟和社團標準建設;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承擔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應對國(境)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監督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和數據識別編碼工作。
(九)計量處。
統籌協調全省計量發展規劃,統籌計量基標準建設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制訂地方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范;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和校準行為以及計量仲裁檢定工作;依法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推行工業、服務業計量現代化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開展能源資源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十)產品質量監管處(與傷害監測與風險管理處合署)。
組織指導全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省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并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組織協調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問題的專項整治;指導管理質量仲裁檢驗、鑒定工作;依法構建產品、設備、裝置的傷害監測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防范管理機制;匯總風險信息,組織風險評估,建立風險防控聯動機制;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十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
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經營、使用、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和進口等環節的安全監察、監督和風險分析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承壓類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相關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承擔高耗能承壓類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
(十二)特種機電設備安全監察處。
承擔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經營、使用、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和進口等環節的安全監察、監督和風險分析工作;監督管理相關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機電類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承擔高耗能機電類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
(十三)食品相關產品監管處。
承擔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抽查、風險分析等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承擔與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協作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涉及的質量安全事故。
四、人員編制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12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5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6名。
五、其他事項 (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局(廣東省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辦公室)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維持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加強對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的管理和指導;組織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認證認可、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協調跨市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指導市縣質監部門行政執法隊伍和裝備建設;承擔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各地打假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有關專項打假活動。核定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二)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紀檢組(監察室)機構編制事項涉及調整的,另文明確。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