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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5-00341 分類: 綜合政務、意見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4-30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廣州南沙新區加快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
文號: 粵府〔2015〕49號 發布日期: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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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廣州南沙新區加快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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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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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廣州南沙新區

加快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發展規劃》),加快建設國家戰略新區,打造粵港澳合作新載體和中國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重要平臺,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授予南沙新區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等管理權限

  (一)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行使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職權,除確需由省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外,原則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區管理機構依法實施(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設立前,由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南沙區政府依法實施)。具體由省編辦會省有關部門以負面清單形式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綜合平衡的省級管理事項,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與省建立直接請批關系,與廣州市人民政府為報備關系。
  二、加大對南沙新區的財政支持力度

  (三)2012-2016年,省財政將來源于南沙區的省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超過2011年基數部分以專項補助形式返還南沙區,專項用于南沙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對南沙新區上繳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海域使用金省級部分的50%,安排省級專項補助,由南沙新區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規定,專項用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基本農田經濟補償以及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試點方案等相關支出。
  (五)對南沙新區上劃省金融保險營業稅超2014年基數部分,按超過基數的50%安排省級專項補助,專項用于南沙新區開發建設。
  上述(三)、(四)、(五)所列三項財政政策重疊部分不重復計算補助。
  (六)南沙新區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省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規模和扶持項目范圍內從現有相關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三、支持南沙新區開展金融創新

  (七)支持在南沙新區設立粵港澳金融合作示范區,全面開展金融業綜合經營、外匯管理、國際金融、科技金融、融資租賃等金融改革創新試點,在內地金融業逐步擴大對港澳開放的過程中先行先試,試點設立各類有利于增強市場功能的創新型金融機構。
  (八)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港澳辦臺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于支持廣州南沙新區深化粵港澳臺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創新的意見》,推動有關實施細則盡快出臺,并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九)支持南沙新區、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開展與商貿、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擴大開放相適應的金融創新;支持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投融資業務;拓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動以人民幣作為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
  (十)支持開展航運和海洋工程金融業務創新與試點,組建航運產業基金、航運金融租賃公司、海洋工程裝備金融租賃公司、航運保險機構。支持開展保險市場業務創新,開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新型保險公司試點。
  (十一)鼓勵境內外金融機構將法人機構注冊地或國際性、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落戶南沙新區。
  (十二)支持省內各金融機構在南沙新區加快網點建設,大力發展新區村鎮銀行,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在南沙新區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和典當行,支持試點設立民營銀行。
  (十三)支持南沙新區建立碳期貨交易市場,開展碳期貨交易業務;支持省屬交易平臺在南沙新區集聚發展,推行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所試點。
  (十四)支持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在南沙新區建設跨境貴金屬交易市場,面向國際市場推出人民幣計價的跨境貴金屬交易產品。以貴金屬交易中心為平臺,調動和利用港澳及世界貴金屬資源,積極拓展白銀等商品類貴金屬交易,條件成熟時推出鉆石等名貴珠寶交易。
  四、支持南沙新區創新土地和海洋管理制度

  (十五)將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南沙新區建設項目(跨南沙新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除外)選址意見書核發權限下放南沙新區。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繼續對南沙新區予以傾斜支持。
  (十六)在國家統一部署下,支持南沙新區開展土地管理改革綜合試點;在南沙新區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評估和適時修改試點,強化規劃實施的動態管理;支持南沙新區開展建設用地審批改革試點,試點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同意后實施。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創新村集體留用地開發模式,探索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村集體經濟股份固化等試點工作。
  (十七)支持南沙新區開展土地金融政策創新試點工作。鼓勵南沙新區開展土地租賃、作價入股等土地有償使用試點,對產業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價實行差別化管理。支持設立土地信托機構,開展多幣種信托基金試點。
  (十八)支持南沙新區用海用島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圍填海和用海島項目申報程序。
  (十九)探索開展用海項目憑海域使用權證書按程序辦理項目建設手續試點。支持南沙新區海域物權制度改革,推進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進程,完善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制度,探索建立海域物權二級市場。支持南沙新區開展用海管理與用地、供地管理銜接試點,填海所形成陸域直接按建設用地實施管理。
  (二十)支持南沙新區重大用海項目建設,對重大項目用海的圍填海計劃指標給予傾斜。
  五、支持南沙新區構建區域交通樞紐

  (二十一)支持南沙新區打造連接珠江口東西兩岸城市群的區域綜合交通樞紐,將慶盛、萬頃沙交通樞紐及重要交通通道納入國家及省相關規劃。積極推進廣中珠澳城際鐵路、灣區東線城際鐵路的規劃研究工作。優化完善深茂鐵路、中山-南沙-虎門城際軌道、肇慶-南沙城際鐵路等站場方案,支持深中通道項目立項建設。加快建設南沙新區與廣州中心城區快速軌道交通。
  (二十二)支持南沙港區發展江海聯運、鐵海聯運。爭取在2015年上半年開工建設廣州南沙港鐵路,支持省內二類口岸和進出境貨運車輛檢查場與南沙港區聯運對接,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廣州港深水航道拓寬工程建設,推動珠江口及珠江沿線港口群資源整合。
  (二十三)適時研究推進南沙公務機場建設。
  六、支持南沙新區發展現代服務業

  (二十四)加快推進南沙新區與港澳地區服務業合作試點。支持南沙新區在CEPA(內地與港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下,積極探索港澳機構合資、合作、獨資開展出版物發行出版、版權交易等業務,在涉外、涉港澳營業性演出、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支持探索港澳機構在南沙新區成立演出經紀機構,興建演出、娛樂、影視等經營場所,積極發展新媒體與全媒體。支持建設南沙濱海休閑體育圈。
  (二十五)率先落實CEPA框架下運輸、物流、貨物檢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積極爭取實行貿易便利化、航運服務、離岸貿易、離岸金融等先行先試政策,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區。
  (二十六)爭取國家支持南沙保稅港區發展境內外維修、保稅貨物出區展示展銷、融資租賃、期貨交割等新型保稅服務業務以及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建設國家服務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
  (二十七)爭取國家支持,允許港澳專業人士直接在南沙新區從業(執業),探索實行職業技能“一試三證”模式(考生通過一次鑒定考核后,可同時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港澳官方資格證書及國際權威認證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有關單位研究制定,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十八)支持南沙新區集聚國際教育和國內外高端醫療資源。支持南沙新區開展教育國際合作交流綜合改革試驗,探索創新與港澳及國際知名高校合作辦學模式,引進高水平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辦學。擴大開放醫療服務市場,積極引入先進管理模式,支持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南沙開辦中外合資、合作醫院及獨資醫院,允許省屬知名醫院以品牌和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在南沙合作開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發展高端醫療服務產業。
  (二十九)支持南沙新區創新項目管理模式,在工程咨詢、項目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管理制度,進一步推動工程咨詢、工程設計、測量、測繪和建設等領域對港澳地區擴大開放。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有關部門及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研究制定。
  (三十)以穗港澳合作為紐帶,建設南沙粵港澳數據服務試驗區,試點開展離岸數據服務,將南沙新區打造成面向全球的數據服務先行區。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敏感信息外,推動與港澳地區共享空間地理信息、政務信息。
  (三十一)爭取國家在南沙新區試點,允許港澳地區具備執業資格的領隊、導游人員在南沙新區的旅游企業從事領隊、導游工作。
  (三十二)重點扶持廣州航運交易所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以及航運金融業,加快航運服務集聚區建設,搭建區域性航運交易平臺。鼓勵境外船員服務公司入駐南沙新區,建立船員外派公共服務平臺。
  (三十三)支持國內外知名企業在南沙新區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落戶南沙新區的外資服務業企業的服務地域范圍覆蓋全省。省重點支持的服務業項目優先考慮落戶南沙新區,加快形成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的效應。
  (三十四)支持南沙新區主辦或承辦大型國際性會議以及商業旅游、展覽、論壇、體育賽事和大型文化活動等對外交流事項。
  七、支持南沙新區開展科技創新

  (三十五)支持在南沙新區建設省部產學研結合示范區,優先考慮國家和省科技服務、智慧產業、裝備制造、海洋產業、文化創意等重大創新平臺和關鍵領域產業化項目在南沙布點。支持南沙新區國家“科技興海”產業示范基地建設,加快建設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主體園區暨廣州深藍產業創新中心、中國科學院廣州工業技術研究院二期及廣州市香港科技大學霍英東研究院。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支持南沙新區圍繞產業發展需求,集中力量突破一批關鍵技術。
  (三十六)規劃建設粵港澳創新產業基地,深化與港澳科技聯合創新,鼓勵聯合承擔國家、省科技項目,聯合開展重大科技公關。支持在南沙新區設立面向港澳及海外的國家級科技成果孵化基地,鼓勵港澳科研組織在南沙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南沙新區企業參與粵港澳科技合作、省重大專項以及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等。推進廣州市香港科技大學霍英東研究院的粵港科技合作平臺建設。
  (三十七)積極推動在南沙新區建設功能豐富、規范高效的區域技術產權交易市場。
  八、支持南沙新區實施綠色發展

  (三十八)支持南沙新區創新管理模式,制定土地節約集約、節能減排、資源利用、綠色交通等低碳生態指標體系,推廣低碳技術。探索建立生態發展激勵機制,創建循環經濟示范區、國家新能源示范基地和國家級節能環保產業園,把南沙建設成為規劃一流、設施完善、生態和諧的現代化新區。
  (三十九)引導周邊區域主動按《發展規劃》要求,在產業布局、項目安排、城市規劃等方面與南沙新區形成有機銜接,促進周邊區域與南沙新區產業、環境協調發展。
  九、支持南沙新區優化口岸通關環境

  (四十)優化口岸資源,完善口岸配套設施,建設粵港澳口岸通關合作示范區。探索與港澳間人員往來便利化新措施,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南沙新區通關制度創新政策具體實施細則和辦法,積極為南沙新區工作人員出入境提供更加便捷的通關服務。具體辦法由廣州市政府牽頭研究制定,省口岸辦配合。
  (四十一)支持南沙新區發展郵輪、游艇等現代旅游服務業,在南沙新區開展粵港澳游艇便利化通關試點工作,探索粵港澳地區游艇注冊登記、牌照互認及出入境管理新模式,試點發展面向華南、輻射全國、著眼世界的游艇交易市場。
  (四十二)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在泛珠三角區域內,選取符合條件的港口作為啟運港,以南沙保稅港區作為出口口岸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四十三)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南沙新區開展船舶登記政策創新,并在船舶進出口岸智能查驗、船舶安全監管模式創新,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等方面先行先試。探索實現穗港兩地船舶信息共享、進出港引航資源共享等機制,實現全程無縫船舶交通助航服務。簡化南沙港區與香港葵涌碼頭船舶進出境手續,提高通關效率。
  (四十四)支持在南沙新區部分區域實行“分線管理”。推動商事登記制度等業務改革,創造南沙保稅港區便利通關環境。在南沙新區口岸查驗單位實行“三互”試點,實現口岸管理單位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建立大通關協調制度信息共同享用,同一部門內部統一管理標準,不同部門之間配合監管執法、互認監管結果,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管理體制。推行通關作業無紙化,加快通關速度。加快電子口岸建設,在南沙率先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試點,簡化省內不同關區與南沙保稅港區之間貨物往來手續,探索創新轉關模式,增強南沙保稅港區貨源聚集與物流輻射能力。
  十、支持建立粵港澳共同推進南沙新區開發合作機制

  (四十五)將南沙新區發展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年度會議議題,商討粵港、粵澳共同推動南沙新區開發的重點工作,推動南沙新區成為CEPA先行先試和粵港澳海洋經濟合作圈的重點區域。
  (四十六)支持南沙新區創新與港澳合作機制,共同規劃建設園區,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CEPA政策框架的基礎上,設計園區政策框架,實施更大程度的先行先試和更高水平的開放政策,積極對接香港服務業,探索港澳主體參與南沙新區開發建設的便利化投資機制,打造自貿試驗區升級版。
  十一、支持南沙新區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四十七)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加快《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有關制度創新的落實,重點推動面向國際擴大服務業開放、金融改革創新、口岸監管模式創新、人才管理改革創新、行政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改革、社會管理服務創新等方面展開制度創新探索,率先形成可復制的改革試點經驗。
  (四十八)支持南沙新區率先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改革試點,對負面清單以外的內資項目實施告知性備案管理。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四十九)支持南沙新區率先建立與港澳營商環境基本接軌的經濟管理體制,建立對接港澳的服務業市場準入、執業和監管標準,逐步替代對港澳CEPA項下服務業的前置性審批。
  (五十)積極推動粵港澳法律服務合作,支持港澳法律服務機構在南沙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粵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南沙新區設立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經批準設立的境外律師事務所駐南沙新區的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邀可成為廣州市律師協會特邀會員。具體辦法由省司法廳會有關部門及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研究制定。
  (五十一)支持在南沙新區規劃選址建設國家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和國家質檢中心。支持國內外知名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在南沙新區設立總部或地區分支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認證國際化交流,促進港澳與內地在中醫藥、建筑建材、食品及珠寶等檢測認證領域的合作發展,探索推動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國際互認。具體措施由省質監局會有關部門及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研究制定。
  (五十二)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探索在南沙新區開展試點設立法定機構,積極創新公共事務管理服務機制。
  (五十三)優先將進駐我省的國際組織、知名機構,尤其是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地區合作組織和機構布局在南沙新區,在南沙新區規劃建設廣州新領事館區,支持南沙新區在我省構建對外合作交流新格局中發揮更大作用。
  十二、支持南沙新區構建現代社會治理服務體系

  (五十四)將境外組織、個人獨資或與國內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審批管理權限委托給南沙新區。
  (五十五)支持南沙新區開展居住服務改革試點,為在南沙新區穩定生活工作的港澳人士提供與戶籍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務,并積極探索外來人口的戶籍準入新政策,爭取在南沙新區率先建立粵港澳公共服務共享體系。
  (五十六)大力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支持在南沙新區大力發展社會組織,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制定轉移社會管理與服務職能的指導意見和轉移事項目錄,建立相應的動態調整機制和公示制度,將更多的公共事務交給社會組織承擔。
  (五十七)支持在南沙新區試點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信用記錄平臺,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和行為規范,發展信用中介服務機構。
  (五十八)支持南沙新區與港澳構建社會管理服務領域合作平臺,建立多元合作機制,探索以專職為主體、專兼結合的社會工作者隊伍。支持南沙新區引入港澳社工專業人才。支持南沙新區向國家申請允許港澳個人或組織在南沙發起成立經濟類、社會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南沙新區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民辦社工機構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允許港澳臺人士擔任在南沙新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負責人。具體辦法由省社工委、省民政廳、省港澳辦、省法制辦會有關部門及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研究制定。
  十三、支持南沙新區創建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

  (五十九)支持南沙新區作為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加快建設“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推動建立南沙新區粵港澳人才工作聯盟,創新人才引進、培養、評價、使用、薪酬、激勵體制機制。加強人才引進、就業等方面的服務,吸引包括香港、澳門在內的海外專業人才在南沙新區集聚發展。
  (六十)試行聘用港澳高級管理人員到南沙新區擔任業務助理或顧問。
  (六十一)支持南沙新區設立專項資金,對南沙開發建設的特殊人才予以補貼。
  (六十二)支持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與港澳特區政府部門及相關培訓機構建立人才交流和培訓機制,開展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
  (六十三)積極推進和扶持高水平、國際化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優先在南沙新區布局。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六十四)廣州市作為南沙新區開發建設的主體,要按照《發展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和發展重點,抓緊推進重點任務和相關項目的組織實施。省加強對推進南沙新區開發建設的統籌領導,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的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省有關部門、廣州市、相關地市和南沙新區參加,加強對南沙新區開發建設的統籌協調,解決南沙新區開發建設中遇到的問題。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部委的對接,積極爭取國家對南沙新區開發建設的支持。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快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會同廣州市適時開展實施評估,并及時將實施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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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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