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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政府網站考評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政府網站考評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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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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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網站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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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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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與管理,提升我省行政機關在線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4〕57號)、《中共廣東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粵發〔2015〕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網站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2〕1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網站是指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實施政務公開、提供辦事服務、開展政民互動的互聯網平臺,包括全省各級政府門戶網站,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下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網站。
第三條 政府網站考評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政府網站考評工作納入各地、各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第五條 全省政府網站考評工作由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
省府辦公廳負責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門戶網站,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下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網站進行考評。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辦公室(廳)、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下一級政府門戶網站,本級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下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網站進行考評。
第二章 考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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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省政府網站考評內容包括:
(一)健康情況。對網站的可用性、內容更新性、鏈接可用性、欄目維護情況、安全防范及商業廣告問題等進行日常監測。
(二)政務公開。主要考評網站的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情況。
(三)辦事服務。主要考評網站的行政服務與公共服務能力。
(四)互動交流/回應關切。主要考評網站的互動交流與回應關切情況。
(五)網站功能。主要考評網站的新媒體、移動版、搜索功能及平臺技術等情況。
(六)保障能力。主要考評網站的機構保障、人員保障、經費保障及電子政務支撐等情況。
(七)其他。考評主體可根據上級有關政府網站工作要求和本地區實際工作需要,增設或調整有關考評內容。
第三章 考評方法和考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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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政府網站考評采取日常監測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評主體結合公眾滿意度、網站創新能力及活躍度、年度重點工作落實與推進情況等適當設置加分項和減分項。
第八條 日常監測是指采用人工監測與技術監測相結合的方式,對被考評對象政府網站的內容保障情況和運行健康狀況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對網站運維管理及電子政務支撐能力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預警糾錯,日常監測情況納入年終考評結果。
第九條 年終考評可采用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是指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年度政府網站考評方案(指標體系)對考評對象進行評估;社會評價是指由社會公眾對政府網站的績效進行評價。
第十條 政府網站考評按百分制計分,其中,年終考評分值不超過80%,日常監測分值不低于20%。
第十一條 政府網站考評結果按政府與部門進行分類排名,并根據考評分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二條 政府網站考評每年組織一次,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考評主體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年度政府網站工作部署,每年制訂下發本年度政府網站考評方案,明確考評工作的時間安排、指標體系(權重)、方式方法、程序步驟、數據來源等事宜。
(二)被考評對象對照考評方案進行自查總結,形成年度工作報告。
(三)考評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被考評對象的政府網站開展第三方評估,同時通過網上測評、問卷調查、代表評議及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開展社會評價。
(四)考評主體根據日常監測、年終考評等情況,確定被考評對象的考評結果,經本級政府審定后反饋被考評對象。
(五)被考評對象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考評主體提出復核申請;考評主體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發送給被考評對象。
(六)政府網站考評結果經本級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考評結果應用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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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政府網站考評結果作為被考評對象負責人晉升、培訓、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并結合實際進行獎懲,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政府網站,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表揚,推廣先進經驗;對于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政府網站考評結果并作為全省依法行政考評政府信息公開部分相關指標考評依據。
第十五條 被考評對象在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消極應付的,考評主體工作人員在考評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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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政府網站考評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府辦公廳負責解釋。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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