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函〔2016〕96號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消防總隊反映。 ? ? 省府辦公廳 2016年3月8日 ? ? 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經評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補辦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確定其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予以備案; (二)經評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嚴重火災隱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進行處罰,并按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掛牌督辦,同時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第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投資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具體工作的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工作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崗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確保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三)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七)落實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工作獎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盡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四)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七)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提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組織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情況考評,提請消防安全責任人進行獎懲; (十)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訂并組織實施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二)制訂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實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點防火部位,維護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 (五)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發生火災后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 (一)值班期間應當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設備測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切斷消防電源; (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及時記錄火警或故障情況,故障情況應當及時上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接到火災警報并確認是火災時,應確保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一)消防教育培訓制度; (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評獎懲制度。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三)建筑內部裝修、裝飾情況; (四)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及相關記錄; (六)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七)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八)用火、用電安全情況;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二)有無鎖閉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況,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一)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區、營業區之間應當進行防火分隔; (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以及動火作業,應當安排在非營業時段進行; (四)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各類電氣設備安裝符合規程; (六)對電氣線路、設備應當定期檢查、檢測,避免超負荷運行; (七)公眾聚集場所營業結束時,應當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一)人員密集場所違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鋼板臨時建筑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采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一)消防供水設施完好,水壓充足; (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三)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顯標識,消火栓箱內器材完好齊全,取用方便; (五)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一)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發生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及相應的使用說明; (二)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當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明確疏散引導員。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說明。
? 第三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研究部署,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掛牌督辦; (三)對涉及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立規范處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擬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二)督促符合申報標準的單位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工作檔案; (四)省、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分別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組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抽查重點,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增加監督抽查頻次; (五)及時督促整改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
?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 ? 附件: ?
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所列場所)。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的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1.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1.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5.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1.國家和部(委)級科研單位; 2.省級重點科研單位。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務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務區; 2.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銀行、保險機構; 3.交易廳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期貨等金融交易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