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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6〕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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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公務員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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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公務員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公務員局),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外省駐粵勞務辦事機構設立審核。
2.外商常駐機構中方雇員就業證核準。
3.省直和中央駐穗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審批。
4.省直和中央、部隊駐穗單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
5.省直和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審批。
6.《廣東省居住證》(人才引進)審核。
7.在廳開設人力資源戶頭管理。
8.勞動合同文本制定與審查。
9.勞動合同鑒證。
10.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勞動年審。
11.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省直單位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2.將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將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4.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5.將市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審批下放給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6.將外國人在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就業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7.將臺港澳人員在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就業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8.將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核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9.將省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材料備案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10.將在省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工傷認定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11.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完善創業政策體系。
2.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統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3.加強人才服務工作,推進人才領域政策法規建設,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人才支持。
4.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健全監管標準體系,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健全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勞動爭議調處機制。
5.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實現全省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四)優化行政許可辦理。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行政許可辦理流程和運作機制,推行“一個窗口受理”制度,制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推行網上辦理;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精簡辦事環節,推行綜合管理和綜合服務,提供優質高效的民生服務。
二、主要職責
1.外省駐粵勞務辦事機構設立審核。
2.外商常駐機構中方雇員就業證核準。
3.省直和中央駐穗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審批。
4.省直和中央、部隊駐穗單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
5.省直和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審批。
6.《廣東省居住證》(人才引進)審核。
7.在廳開設人力資源戶頭管理。
8.勞動合同文本制定與審查。
9.勞動合同鑒證。
10.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勞動年審。
11.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省直單位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2.將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將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4.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5.將市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審批下放給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6.將外國人在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就業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7.將臺港澳人員在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就業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8.將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核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9.將省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材料備案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10.將在省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工傷認定下放至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11.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完善創業政策體系。
2.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統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3.加強人才服務工作,推進人才領域政策法規建設,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人才支持。
4.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健全監管標準體系,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健全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勞動爭議調處機制。
5.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實現全省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四)優化行政許可辦理。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行政許可辦理流程和運作機制,推行“一個窗口受理”制度,制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推行網上辦理;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精簡辦事環節,推行綜合管理和綜合服務,提供優質高效的民生服務。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技能類職業資格制度,負責技工院校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組織軍隊轉業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獎勵表彰制度。
(九)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政策。
(十)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相關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一)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技能類職業資格制度,負責技工院校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組織軍隊轉業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獎勵表彰制度。
(九)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政策。
(十)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相關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一)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政務公開、信息、建議提案和組織協調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廳直屬機關紀委日常工作;聯系指導扶貧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與宣傳處合署)。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重大決策制度建設及后續評估工作;負責本廳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承擔權責清單調整、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普法等工作。
(四)人事處。
負責本廳機關、省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職能調整、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計劃生育和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廳機關、省外國專家局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綜合規劃處。
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規劃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管理;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本建設項目和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
(六)財務處。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并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促進和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承擔省直技術職工交流、異地遷轉戶口招工、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有關審核工作。
(八)創業指導處。
擬訂鼓勵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有關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引導等領域的基金管理、社會力量參與創業服務等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全省創業項目開發、創業專家(導師)隊伍建設和創業培訓(實訓)工作;指導和規范全省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學院建設;指導和推動全省創業型城市(縣、區)創建工作,組織實施省級促進創業項目和創業典型宣傳等工作。
(九)異地務工人員工作與失業保險處。
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和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推動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承擔異地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政策制定和業務指導;承擔省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劃;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十)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以及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擬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接收安置隨軍家屬有關工作;擬訂運動員退役安置政策,辦理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接收退役運動員手續;承辦“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
(十一)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辦公室,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及相關辦法;承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才開發處(與交流合作處合署)。
參與擬訂全省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法規政策、發展戰略并組織實施;擬訂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等優惠政策;承擔人才工程、計劃和項目的綜合管理、遴選推薦評選等工作;負責兩院院士管理服務工作;承擔領軍人才評審等工作;承辦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本廳和省外國專家局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十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指導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承擔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設置、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指導和監督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十四)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管理職業技能競賽;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承擔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管理工作;承擔省直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置、管理等工作。
(十五)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技工院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和政策;擬訂技工院校評估、評審制度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技工院校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負責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管理監督國家助學金、免學費等學生資助工作;指導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以及校企合作等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院校招生、就業工作;承擔省屬技工院校設立審批相關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處(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合署)。
統籌擬訂城鄉、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確定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負責社會保險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七)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的服務管理和結算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十八)工傷保險處(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計劃;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政策;協同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擬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再次鑒定工作;承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審計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承擔全省(除深圳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施方案備案工作;組織查處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牽頭負責審計工作;承擔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公務員綜合管理與培訓處(省表彰獎勵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承辦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認定工作;組織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承擔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材料起草和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擬訂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承擔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二十一)公務員職位管理和監督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職位設置、公務員登記、聘任制、辭職辭退、紀律懲戒、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審核、審批工作;辦理省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職位設置、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工作;依法辦理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牽頭負責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公務員考試錄用處。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公開遴選、選調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回避政策并組織實施;辦理省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事宜。
(二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人員聘用等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信息發布、人員聘用備案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申訴、信訪等有關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二十四)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核定事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查、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發、晉級增資與離退休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
(二十五)許可服務受理與監督處。
擬訂加強廳行政效能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貫徹法規政策、行政效能以及行政審批的監督;負責廳機關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統一受理廳機關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業務;承辦廳機關證書發放、業務查詢和文書送達等工作;承擔本廳網上辦事大廳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人社系統窗口建設。
(二十六)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審核指定的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組織實施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二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工作;擬訂調解員、仲裁員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處理管轄范圍內中央、省直、部隊駐穗單位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組織開展全省仲裁員聘前培訓;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省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監督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執法規范和標準;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調查、處理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問題的重大突發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組織開展全省性專項執法工作;協調跨區域執法;組織全省勞動監察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初任培訓;指導全省勞動保障信訪工作。
四、人員編制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政務公開、信息、建議提案和組織協調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廳直屬機關紀委日常工作;聯系指導扶貧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與宣傳處合署)。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重大決策制度建設及后續評估工作;負責本廳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承擔權責清單調整、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普法等工作。
(四)人事處。
負責本廳機關、省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職能調整、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計劃生育和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廳機關、省外國專家局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綜合規劃處。
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規劃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管理;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本建設項目和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
(六)財務處。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并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促進和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承擔省直技術職工交流、異地遷轉戶口招工、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有關審核工作。
(八)創業指導處。
擬訂鼓勵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有關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引導等領域的基金管理、社會力量參與創業服務等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全省創業項目開發、創業專家(導師)隊伍建設和創業培訓(實訓)工作;指導和規范全省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學院建設;指導和推動全省創業型城市(縣、區)創建工作,組織實施省級促進創業項目和創業典型宣傳等工作。
(九)異地務工人員工作與失業保險處。
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和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推動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承擔異地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政策制定和業務指導;承擔省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劃;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十)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以及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擬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接收安置隨軍家屬有關工作;擬訂運動員退役安置政策,辦理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接收退役運動員手續;承辦“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
(十一)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辦公室,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及相關辦法;承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才開發處(與交流合作處合署)。
參與擬訂全省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法規政策、發展戰略并組織實施;擬訂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等優惠政策;承擔人才工程、計劃和項目的綜合管理、遴選推薦評選等工作;負責兩院院士管理服務工作;承擔領軍人才評審等工作;承辦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本廳和省外國專家局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十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指導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承擔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設置、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指導和監督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十四)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管理職業技能競賽;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承擔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管理工作;承擔省直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置、管理等工作。
(十五)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技工院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和政策;擬訂技工院校評估、評審制度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技工院校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負責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管理監督國家助學金、免學費等學生資助工作;指導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以及校企合作等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院校招生、就業工作;承擔省屬技工院校設立審批相關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處(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合署)。
統籌擬訂城鄉、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確定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負責社會保險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七)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的服務管理和結算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十八)工傷保險處(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計劃;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政策;協同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擬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再次鑒定工作;承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審計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承擔全省(除深圳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施方案備案工作;組織查處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牽頭負責審計工作;承擔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公務員綜合管理與培訓處(省表彰獎勵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承辦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認定工作;組織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承擔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材料起草和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擬訂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承擔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二十一)公務員職位管理和監督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職位設置、公務員登記、聘任制、辭職辭退、紀律懲戒、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審核、審批工作;辦理省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職位設置、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工作;依法辦理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牽頭負責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公務員考試錄用處。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公開遴選、選調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回避政策并組織實施;辦理省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事宜。
(二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人員聘用等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信息發布、人員聘用備案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申訴、信訪等有關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二十四)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核定事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查、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發、晉級增資與離退休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
(二十五)許可服務受理與監督處。
擬訂加強廳行政效能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貫徹法規政策、行政效能以及行政審批的監督;負責廳機關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統一受理廳機關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業務;承辦廳機關證書發放、業務查詢和文書送達等工作;承擔本廳網上辦事大廳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人社系統窗口建設。
(二十六)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審核指定的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組織實施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二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工作;擬訂調解員、仲裁員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處理管轄范圍內中央、省直、部隊駐穗單位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組織開展全省仲裁員聘前培訓;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省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監督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執法規范和標準;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調查、處理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問題的重大突發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組織開展全省性專項執法工作;協調跨區域執法;組織全省勞動監察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初任培訓;指導全省勞動保障信訪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235名。其中:廳長(局長)1名、副廳長7名(其中1名兼任省公務員局副局長),正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8名。
五、其他事項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外國專家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后勤等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一管理。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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