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屬國企 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 優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屬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資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8日 省屬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
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做好省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省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指導意見》(粵府〔2016〕29號),結合省屬國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緊密結合,鼓勵國有資本主動與社會資本合作對接,堅持市場運作,開門處置,立足盤活,減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職工和處置債務兩個關鍵節點,用2-3年時間打好全省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攻堅戰,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
以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契機,用3年左右時間,充分運用市場、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省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實現國有企業組織結構、資本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提升發展質量,發展壯大省屬國有經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省屬關停企業383戶,占企業總戶數的13.82%。其中,能提供資產負債情況的企業185戶,涉及資產42.48億元、負債58.32億元,在職員工101人,退休人員1146人;特困企業385戶,占企業總戶數的13.89%,在職員工13093人,退休人員9616人,虧損總額29.87億元。兩類合計省屬國有“僵尸企業”共768戶。
出清重組“僵尸企業”目標如下: ——到2016年底,省屬關停企業基本出清,歷史遺留問題得到根本性解決,有價值資產得到有效處置。實現180戶以上特困企業脫困,虧損總額較2015年減少50%以上。
——到2017年底,省屬特困企業基本脫困。逐年滾動排查,減少虧損源。實現250戶以上特困企業脫困,虧損總額較2015年減少70%以上。資產負債率顯著下降,盈利水平穩步提高。
——到2018年底,省屬國有資本結構不斷優化,國有資本70%以上集中到基礎性、公共性、平臺性、資源性、引領性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未來可能形成主導產業的行業,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顯著提升。
二、分類處置省屬“僵尸企業” 堅持分類施策、因企制宜、精準處置,采取“兩個一批”加快推進關停企業出清,“四個一批”加快特困企業重組: (一)關停企業。
——兼并重組一批。對仍存在有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以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等多種方式盤活有效資產。
——關閉破產一批。對資不抵債、沒有任何有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在評估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后實施關閉破產。
(二)特困企業。
——兼并重組盤活一批。對有品牌、有市場,但規模小、負擔重的企業,通過增資減債、同類同質企業兼并重組、產權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資金實力、經營規模、邊際效益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加快企業轉型升級。
——資本運營做實一批。對具產業價值或前景的企業,以當前推動優質資產或主營業務整體上市為契機,圍繞上市主體的資產、市場方向和發展規劃,直接納入上市資產范圍;對暫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委托給具備相關產業背景和能力的國有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擇機注入上市公司。
——創新發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品牌價值和市場前景但因多種原因暫時陷入困難的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實施員工持股,激發企業活力;通過鼓勵企業實施創新驅動、業態創新、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培育新業務、開拓新市場,提高企業競爭力。
——關閉破產退出一批。對產品沒有市場或處于產業鏈低端、缺乏競爭力、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差、長期虧損的企業,以市場機制為主、政策支持為輔,通過產權轉讓、清算注銷等方式,實施關閉破產退出,成熟一個,退出一個。
三、處置省屬“僵尸企業”的工作步驟 省屬國企要按照目標任務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規范有序實施,公開透明操作,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任務。
(一)出清關停企業。
——核實情況。省屬國企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對關停企業逐個建立檔案,設立臺賬,建檔入庫,列明企業的資產負債、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含生活費)、欠繳社保費和醫療費、拖欠稅費、涉訴、或有風險、需安置人數(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及費用等情況。(2016年4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省屬國企根據核實情況分類施策,選定關停企業的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經省屬企業董事會通過后,報省國資委備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組織實施。各關停企業的出資主體根據省屬國企批復,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基礎工作,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堅持依法依規處置資產、清理債權債務,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資產處置。省屬國企將關停企業統一集中托管到省股權托管中心,根據關停企業的報表和資產的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通過資產拍賣、產權置換或協議轉讓等方式對關停企業進行處置。(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重組特困企業。
——核實情況。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特困企業逐個建立檔案,設立臺賬,建檔入庫,列明企業的資產負債、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含生活費)、欠繳社保費和醫療費、拖欠稅費、涉訴、或有風險、需安置人數(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及費用等情況。(2016年4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省屬國企根據核實情況分類施策,按照特困企業兼并重組方式,制定資本運營、兼并重組、創新發展或關閉破產的重組方案,經省屬國企董事會通過后,報省國資委備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組織實施。各特困企業的出資主體根據省屬國企批復,組織實施特困企業的重組。其中,2016年12月底前,完成180家以上特困企業的重組;2017年6月底前,再完成150家以上特困企業的重組;2017年12月底前,再完成55家以上特困企業的重組。(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吸引社會資本優化重組省屬“僵尸企業” 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僵尸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徑,產權多元化改革與國有資本結構調整相結合,促進省屬國企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
(一)引入社會資本。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出清重組“僵尸企業”工作。除因集團戰略發展確需保留或置入其他省屬國企主業外,與集團主業配套不緊密、缺乏行業競爭優勢、無法有效發揮國有資本作用的非主業企業,可通過產權轉讓、資產處置等多種形式由社會資本控股經營。
(二)積極探索企業員工持股。鼓勵特困企業的職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原企業經評估后的資產或凈資產(帶負債)。對公信力強的經營管理團隊參股、發展前景好且風險可控的企業,國有股東可通過有償融資、擔保等方式幫助企業籌集初期的急需資金。
五、依托省股權托管中心集中處置省屬“僵尸企業” 以省股權托管中心為專業化處置平臺,集中實施關停企業出清和受委托特困企業退出,規范操作,實現處置陽光化、效率最優化、效益最大化,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在省國資委統籌下,省股權托管中心主要負責以下工作:——簽訂委托協議。與各省屬國企簽定《委托協議》,明確托管范圍,約定各方權責義務。
——建立數據庫。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關停企業信息系統、托管系統、分析系統。將符合條件的關停企業信息納入數據庫。
——配合制定方案。針對關停企業的不同情況,配合省屬國企研究制定產權轉讓、資產置換或打包拍賣、關閉破產清算等處置方案。
——協助解決問題。加強與法院、金融機構、稅務、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溝通,配合省屬國企研究關停企業出清涉及債務、欠稅、涉訴、工商注銷等問題解決辦法。
——出清關停企業。屬于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的,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履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內部決策和進場交易等程序;屬于關閉破產清算的,妥善安置職工,成立清算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債權追收和債務清理,出具清算報告,辦理稅務和工商注銷手續。
特困企業重組中實施出清退出的,參照關停企業出清辦法交由省股權托管中心集中處置。
六、利用基金平臺推動省屬“僵尸企業”處置 恒健控股公司作為省屬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推進省屬“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穩妥有效”的原則,在“四個一批”企業的重組轉型中發揮資金支持、引進戰略投資者、優化治理等作用。
——對兼并重組類、創新發展類企業,基金平臺作為引導資金,募集社會資金注入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持有企業股份,并會同相關省屬國企設計退出路徑。
——對資本運營類企業,由基金平臺籌集部分資金注入,并持有企業一定股份。
——對破產清算類企業,處置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社會保險、再就業等費用按規定優先從企業資產處置收益中解決,或由企業出資人、并購整合后的新企業主體解決;確有困難的,按規定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或現有相關財政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支持。
七、完善配套政策 省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社會資本對接、職工安置、財稅支持、涉訴、工商注銷等政策,及時解決企業實際問題。
(一)推動資產處置。對納入省股權托管中心托管的“僵尸企業”不良資產的處置,經批準后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辦法執行。(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法院、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
(二)做好職工安置。按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出臺職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確定職工安置資金來源,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落實社會保障待遇,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確保社會穩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
(三)有效處理債務。省屬國企為責任主體,按照“批量處置,整體退出”的思路,妥善處理“僵尸企業”的債務、或有負債、欠稅等歷史遺留問題。對已履行清算等規定程序的“僵尸企業”,可采取集中注銷、批量破產等措施,不再追溯承擔清理企業的連帶責任。(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金融辦、省法院、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國資委)
(四)爭取稅費優惠。落實“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涉及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兼并重組后,原出讓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的情況下,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準采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轉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已上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規定對相關企業給予適當支持。(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省國資委)
(五)關閉破產清算。省、市、縣法院和工商局建立“僵尸企業”破產、工商注銷“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理,集中解決“僵尸企業”關閉破產清算、工商登記注銷問題。(省工商局、省金融辦、省地稅局、省法院、省國稅局、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
(六)完善支持機制。支持特困企業通過創新驅動、資本運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轉型升級。各地市和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特困企業兼并重組、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開拓市場的金融支持。(省經濟與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國資委)
八、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各有關部門、省屬企業要把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確保組織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省政府建立國有“僵尸企業”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省國資委為牽頭部門,省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負責制定“僵尸企業”出清重組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國資委,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落實工作責任。省國資委要加強與省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依托省股權托管中心和恒健控股公司兩個專業平臺,強化督導,加快推進省屬“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省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政策支持,指導企業解決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省屬國企承擔省屬“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的主體責任,要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機制,指定專門機構,組織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規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組“僵尸企業”和促進國資結構優化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科學論證、合理評估、依法清算、集體決策等程序,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省國資委要督促省屬各企業對國有產權轉讓做到信息公開化、評估規范化、競價制度化、交易平臺化,確保各方合法權益;涉及引入社會資本的,須公開征集合作意向方,公平透明引入投資者。加強資金、土地、物業、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規范管理,確保資源統籌利用,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四)營造良好氛圍。加大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正面宣傳力度,重點宣傳中央和省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以及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意義,引導企業員工理解、參與、支持改革,營造有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良好輿論環境。
(五)加強督查考核。省屬企業要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本季度“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國資委匯總報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視情況開展專項督查,推動工作落實。對國有“僵尸企業”處置工作設定專項考核指標,列入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體系,對處置不力的省屬企業在業績考核和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中予以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