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6〕3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
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
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和工程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設立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對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等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項目,是指: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省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 經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報請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可以不實行代建,并由項目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不足3000萬元的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與國家秘密的項目;
(三)環境保護、水利設施、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內河航道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四條 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
代建工作應遵循依法、高效、專業、公開原則。
第五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代表出資人和使用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
第六條 省有關部門依照現行職責分工和程序對代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項目代建制的有關政策,負責代建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劃;按照規定組織項目稽察和項目建設后評價。
省財政部門負責代建項目財政投資評審,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照進度審核撥付建設資金,組織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督促代建項目屬地將項目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督促代建項目屬地國土資源部門按時完成項目供地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核代建項目的選址,開展初步設計審查和核發規劃、施工等證件。
第八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
(二)制訂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三)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
(四)負責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組織代建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
(五)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協助使用單位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六)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七)編制代建項目竣工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八)負責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對項目規范運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經常性的內部審計;
(九)向省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條 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程序報省發展改革部門;
(二)根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確定的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三)會同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編制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協助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四)負責項目土地確權,協助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辦理報建報批等有關手續;
(五)參與審查代建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并參與監督檢查;
(六)參與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反映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
(七)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負責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十條 項目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項目使用單位為省直部門下屬機構的,應當先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報批。
項目建議書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并報請省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省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明確項目是否實行代建。明確不實行代建的,應當抄送省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十一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由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意見,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十三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以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項目投資控制最高限額。
第十四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做好投資總量和進度控制,確保投資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概算的,應當由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使用單位共同提出,報省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一)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造成施工圖設計需作重大技術調整。
涉及增加項目投資總概算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對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進行稽察,會同省財政部門報請省政府同意后調整概算。
第十五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省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建立技術咨詢、項目管理等專業服務單位名錄庫和關鍵設備、主要材料參考品牌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定。使用單位會同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省財政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建成后,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單位使用,并按規定向省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按照省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建立有關檔案。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條 項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承建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及代建管理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建設管理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組織項目稽察和項目建設后評價。
省財政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督促屬地國土資源部門對代建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專業分工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省審計部門依法對代建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與代建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供貨單位取得代建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省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中依法守紀、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再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劃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省有關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省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劃,省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五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管理部門,納入省、市誠信評價指標體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06〕12號)同時予以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對項目代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地代建項目實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