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農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8日 廣東省農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農業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資格認定。
2.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
3.獸藥GMP檢驗驗收初審。
4.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非疫區進行農業部或省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研究審批。
5.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劃轉的職責。
1.將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職責劃入省農業廳。
2.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三)轉移的職責。
1.《廣東省拖拉機教練員證》核發。
2.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
3.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轉移的其他職責。
(四)下放的職責。
1.進口獸藥通關單開具。
2.受理向廣東從化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申報。
3.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
4.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
5.省際調運植物檢疫證書簽發。
6.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核發。
7.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
8.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
9.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五)承接國家農業部下放的職責。
1.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審批。
2.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
3.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飼料生產許可證審批。
4.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5.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6.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批。
7.草種進出口審批。
8.草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9.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六)加強的職責。
1.加快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注重相關環節監管和結果評價監管。強化畜禽屠宰監管體系建設。健全執法隨機抽檢常態化管理機制。
2.健全涉農監管標準體系,完善生產經營農業投入品及農機產品的準入標準,規范農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推動完善農業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3.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加強現代農業建設。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4.完善農業執法運行機制,強化農業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實行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加快推進農業信息化,構建農業信息化大平臺,推動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各領域廣泛應用。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農業和農村經濟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二)負責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負責組織全省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省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經營管理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建設與發展。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畜禽產品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負責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休閑農業發展。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完善農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除外)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
(七)負責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種畜禽和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負責動植物防疫檢疫的監督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與防控,依法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監管、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有關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和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負責執業獸醫資格認證及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負責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負責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
(十四)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五)組織開展國內外農業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廳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督查督辦、行政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工作。
(二)財務與審計處。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并組織執行;承擔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業補貼政策執行;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計劃生育等工作;編制廳系統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省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鑒定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四)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動農業法制建設;負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組織實施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工作。
(六)發展計劃處(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農業農村發展政策、項目建議;承擔有關省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和農業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施工作。
(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及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八)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提出主要農產品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負責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推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工作。
(九)交流合作處。
擬訂農業對外合作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設;指導粵臺農業合作園區建設;組織協調開展農業對外交流合作、農業會展、洽談會、論壇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科技教育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相關工作;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指導、協調農業知識產權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省發展南亞熱帶作物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肥料登記審批、農藥登記初審及監督管理;組織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負責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復產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協調發展設施農業和節水農業工作;協調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收集、發布農情信息。
(十二)農產品加工辦公室。
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政策建議,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建設、發展工作;擬訂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閑農業監測分析、教育培訓、創業示范工作以及相關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產品加工業技術創新和推廣。
(十三)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組織農機產品試驗、鑒定和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實施農機管理、安全監理和質量跟蹤調查;組織協調農機引進、示范、推廣和培訓工作;指導農機推廣體系、農機安全監理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農機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
(十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考核工作;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推動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指導、監督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十五)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省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責重大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受理農業違法行為舉報并依法處理;開展農業法律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事件,組織實施農業突發事件預警評估、風險排查、應急演練工作,協調組織農業應急物資、資金保障,協調市縣農業應急工作;負責監督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省畜牧獸醫局。
擬訂全省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布局調整;指導和管理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依法實施牧草、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許可及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組織開展畜禽遺傳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管理;組織開展全省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四、人員編制 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132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省畜牧獸醫局局長),總畜牧獸醫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3名(含省畜牧獸醫局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總農藝師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9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農業廳加掛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
(二)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農業廳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除外)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農業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農業廳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