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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6-00395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意見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05-31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文號: 粵府辦〔2016〕45號 發布日期: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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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6-06-06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1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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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我省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精神,推動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加快發展,提升環境污染專業化治理水平,加快環保產業特別是環境服務業發展步伐,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污染治理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為方向,加強政府引導,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營造良好的市場和政策環境,加快形成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推動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不斷提升環境污染治理水平,促進我省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排污者付費。按照“誰污染、誰破壞,誰付費”原則,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由排污者承擔治理費用,第三方治理企業按合同約定進行專業化治理。
             2.堅持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積極培育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引導鼓勵排污單位按照專業、經濟、高效的原則委托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委托要求進行有效治理。
             3.堅持政府引導推動。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建立開放透明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在融資服務、財稅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斷強化市場監管和環保執法,引導排污企業開展第三方治理。
             (三)主要目標。
             到2017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污染治理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提升。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優勢、專業技術水平高、綜合服務能力強的第三方治理骨干企業,形成污染有效治理、產業健康發展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經驗。
             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于成熟,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規范的第三方治理市場機制基本形成,行業實力進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高。
             二、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四)改革投資運營模式。推動環境公用設施管理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模式轉變,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形成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市場化運行機制。對可經營性好的環境公用設施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鼓勵新建環境公用設施項目優先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政府可采用股權投資、政府投資基金、補助、財政獎勵、融資費用補貼、政府付費等方式參與項目建設;鼓勵在已建成及在建環保基礎設施中引入社會資本,通過項目租賃、重組、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對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城鎮污染場地治理和區域性環境整治等,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勵各地政府引入環境服務公司開展綜合環境服務。(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各項工作均由各地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便利化。加強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標準編寫和錄入工作,逐步實現行政審批在線申請、在線審批、在線監管、在線評估。廢止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鼓勵各類投資主體進入環保市場。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的第三方治理項目,要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從項目可行性、財政負擔能力、公眾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和認證,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項目核準備案、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節能評估和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專項資金申請、融資信貸等手續。實行聯合審查制度,在政府統一的政務審批平臺上實行并聯審批,推廣“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各地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六)合理確定項目收益。對特許經營、委托運營類項目,要參考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貸款利率、鄰近地塊價格等因素,科學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約定公共服務質量前提下的風險收益轉變,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環境績效合同服務類項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促使公共財政支付水平與治理績效掛鉤。完善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中標價的調整周期、調整因素和啟動條件等。(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七)保障公共環境權益。統籌好公益性和經營性關系,對項目經營者處置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設施和企業股權等資產及其權益制定限制性規定,不得隨意轉讓。建立退出機制,制訂臨時接管預案,在項目經營者發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三、創新完善工業污染第三方治理機制

  (八)明確排污企業與第三方企業權責關系。排污企業是污染治理主體,依法承擔污染治理和環境安全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落實對過錯相關方的責任追究和處罰。(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九)規范合作關系。組織研究制訂第三方治理標準合同范本,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排污企業與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簽訂委托治理合同,約定治理標準、內容(含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濃度等)、費用及發生危害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時的處置措施等,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和監督機制。(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商局、質監局等參與)
             (十)多元化推進工業園區第三方治理。在工業集聚區,采用委托治理、委托運營等模式引入環境服務公司,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等,對園區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進一步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鼓勵產業轉移園區通過引進專業化的第三方服務公司的運營管理,解決“自運營”普遍存在的設施運行效率低、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提高治污效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十一)培育重點領域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推進電鍍、印制線路板、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的第三方治理。鼓勵建立零散工業廢水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勵水量少而分散、自行處理成本費用較高的排污單位交由環境服務公司治理。重點推進電廠超低排放或近零排放的第三方治理服務,培育2-3家除塵脫硫脫硝第三方治理龍頭企業。推進中小工業采用鍋爐生產、污染治理及設施運營一體化模式,實現生產及污染治理的專業化、規模化。推動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項目建設。(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十二)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部分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

  (十三)擴大市場規模。各地政府要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加快補齊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增加環境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加大環保投入,大力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嚴格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增強排污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統籌各方力量,推進政府投融資平臺與社會資本合作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第三方治理工作。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省環境保護廳、城鄉住房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等參與)
             (十四)加快創新發展。大力促進第三方治理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以國家級環保產業園區、骨干環境服務公司等為載體,建設一批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聚焦大氣治理、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土壤修復和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等領域,積極引導、扶持環境污染治理研究機構與環境污染治理企業開發、推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治理技術、裝備和計量檢測設備,提升核心競爭力。鼓勵和引導企業建設各類研發機構。支持企業培養環境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技術服務等高端人才。(省科技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知識產權局等參與)
             (十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推動行業組織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及時收集發布第三方治理企業的技術力量、項目業績及持證情況等綜合信息,組織篩選全省第三方治理推薦企業名錄并定期予以公布,支持進入名錄企業優先參與第三方治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開展業務培訓和案例分析,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組織開展技術咨詢、績效評估等,鼓勵探索污染治理服務第三方支付商業模式,培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介機構,構建第三方治理綜合服務平臺。組織建立第三方治理信息化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整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以及污染限期治理等信息。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省民政廳、環境保護廳牽頭,有關行業協會等參與)
             (十六)規范市場秩序。對環境公用設施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托經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推動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第三方治理企業要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排放情況。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打擊第三方治理商業活動中的不合理定價行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商局等參與)
             (十七)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實行準入、運營、退出全過程監管,探索綜合監管模式。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支持相關行業協會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公司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鼓勵第三方治理企業向社會公開其承擔項目的建設、運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主動發布年度環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從嚴查處不規范運營、超標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將環境保護設施連續穩定運行、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等納入環境監管重點,著力查處污染治理設施或監測監控設施建而不用、時開時停等違法違規行為。將第三方治理企業環境執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對存在環境違法記錄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三方治理企業,金融機構不得予以新增授信,并逐步收回存量授信。(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參與)
             五、強化政策引導和支持

  (十八)完善價格和收費政策。實行差別價費政策,進一步加大差別電價、差別水價實施力度。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適當提高收費標準,逐步覆蓋全處理成本。嚴格落實垃圾發電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價格機制。全面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等環保價格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九)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和政策的引導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鼓勵有條件地區對第三方治理項目建設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積極探索以市場化的基金運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認真落實有關第三方治理的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地稅局、廣東國稅局等參與)
             (二十)創新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節能環保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推進能效貸款、綠色金融租賃、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研究推進提供包括銀行信貸、外國政府轉貸款、債券承銷、保理、引入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建立第三方治理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機制,鼓勵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第三方治理融資擔保服務。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方式、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或創新服務。加快推行綠色銀行評級制度。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環境保險產品,引導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在重點區域和行業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省金融辦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等參與)
             (二十一)發展環保資本市場。拓寬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輔導改制,到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上市,或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支持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適度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引入低成本外資。選擇綜合信用好的環境服務公司,開展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試點。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省金融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參與)
             六、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二)強化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抓好推進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稅等政策落實。環境保護部門要健全環保標準和政策,強化執法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深化城鎮環境公用設施領域改革,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金融管理服務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研究支持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各市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的有關要求,研究制訂符合本地實際的促進第三方治理發展的實施細則,落實執行相應的財稅、融資、土地等政策。(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金融辦等負責)
             (二十三)推廣試點經驗。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進行改革示范。支持廣州、深圳、佛山、惠州、中山、東莞等地總結專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設施投資、建設及運營的經驗做法,培育一批在工業園區第三方治理領域有專業化治理經驗的環保企業。支持汕頭、湛江、揭陽等地探索總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經驗。鼓勵國有企業帶頭參與和實施第三方治理。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加快推進第三方治理市場化進程,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密切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及時總結推廣成熟做法,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等參與)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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