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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推開
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以下增值稅
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駐粵有關單位:
現將我省《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以下稱《過渡方案》)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的主體責任,細化職責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聯動,認真做好《過渡方案》的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配合做好基數核定、收入調庫等后續工作,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保證各級財政平穩運行。各級國稅和地稅部門要依法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嚴格按確定的級次入庫,避免稅收混庫。
二、加強監測分析。各級政府要做好年度財稅收入的監測和分析,掌握底數,合理統籌預算支出,確保收支平衡,切實防范風險。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適時調整完善有關政策,為配合中央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打好基礎。
三、充分釋放改革紅利。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是中央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構建現代財稅制度的重大舉措,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推動產業升級,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地、各部門要從改革發展全局出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與我省的各項部署要求,充分運用營改增政策釋放出來的改革紅利,切實減輕企業稅負,激勵企業科技創新,支持服務業以及“三新經濟”發展,更好地推動我省經濟邁向“雙中高”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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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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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
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保持現有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財力格局總體穩定,保障各級財政平穩運行。堅持分稅制總體框架,按照損失共擔的原則,采取減收平移的辦法,由省市縣共同分擔執行中央過渡方案后省以下地方財力損失,基本保持省與市縣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盡量保證省以下各級財政平穩運行。
(二)合理確定分成比例,確保規范公平統一。合理確定分成比例,構建規范統一、兼顧公平、明晰簡便、易于操作的財政收入劃分體系。
(三)注重體制銜接,實現平穩過渡。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地方稅收體系建設,做好過渡方案與中央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的銜接。 二、主要內容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縣按50%∶50%比例分享。
(二)其他增值稅(不含電力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縣按50%∶50%比例分享。
(三)電力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地方分享部分,繼續執行原體制。
(四)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省級返還和市縣上繳基數。省級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市縣既有財力不變。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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