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精神衛生工作規劃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6-2020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衛生計生委等有關單位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4日 廣東省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6-2020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44號),進一步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救助和康復工作,推動全省精神衛生工作全面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與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以健全服務體系為抓手,以加強患者救治管理為重點,以維護社會和諧為導向,統籌各方資源,完善工作機制,著力提高服務能力與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維護公眾身心健康,推動精神衛生事業全面發展。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形成政府組織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組織廣泛參與、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的精神衛生綜合服務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精神衛生預防、治療、救助、康復服務體系,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衛生服務需求。健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顯著減少精神障礙患者重大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積極營造理解、接納、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氛圍,提高全社會對精神衛生重要性的認識,促進公眾心理健康,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三)具體目標。
1.完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協調機制。2016年底前,省、市、縣三級建立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與部門協調機制。2017年底前,各鄉鎮(街道)建立由綜治、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殘聯、團委、婦聯、老齡委等單位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
2.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健全省、市、縣三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2017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和服務人口超過100萬的縣(市、區)建有精神衛生專科醫院。2018年底前,各縣(市、區)至少在1所以上綜合性醫院或慢性病機構建設有床位的精神專科。2020年底前,全省精神科編制內床位數達到每10萬人口不低于28張。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相關工作。
3.緩解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緊缺狀況。完善精神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引進和培養專業人才,鼓勵社會組織及志愿者廣泛參與精神衛生工作。2020年底前,全省每10萬人口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低于3.8名,各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配備1名專職精神衛生防治人員,積極培養多層次符合社會需求的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精神康復師。
4.有效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救治管理任務。完善基礎信息登記制度,掌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數量。到2020年,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范管理率達到80%以上,精神分裂癥治療率達到80%以上,符合條件的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全部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特別是命案顯著減少,有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依法及時得到強制醫療或住院治療。
5.大力提升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防治能力。到2020年,公眾對抑郁癥等常見精神障礙的認識和主動就醫意識普遍提高,醫療機構識別抑郁癥的能力明顯提升,抑郁癥治療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0%.普遍開展抑郁癥等常見精神障礙防治,各地級以上市均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隊伍,至少開通1條心理援助熱線電話,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科學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6.普及精神障礙康復工作。充分依托現有資源,構建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社區康復機構及社會組織、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到2018年,珠三角地區所有鄉鎮(街道)、粵東西北地區所有中心鄉鎮(街道)建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到2020年,全省所有鄉鎮(街道)建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組織開展康復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區康復服務。
7.改善精神衛生工作社會氛圍。到2020年,醫院、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監管場所普遍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及心理衛生保健。城市、農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知曉率分別達到70%、50%。高等院校普遍設立心理咨詢與心理危機干預中心(室)并配備專職教師,中小學設立心理輔導室并配備專職或兼職教師,在校學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80%。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提升精神衛生服務能力。
1.完善精神衛生防治管理體系。加大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完善省、市、縣三級精神衛生體系建設,擴建省精神衛生中心,建設全省精神障礙治療、預防和康復技術培訓中心基地和平臺,統籌全省精神衛生防治業務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依托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醫院),建設市、縣兩級精神衛生中心,統籌市、縣兩級精神衛生防治相關業務管理,負責醫療、預防、醫學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2.加強市、縣兩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每個地級以上市至少建設1所市級精神病專科醫院或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醫療環境,配齊醫療設備,提高人員素質,組建個案管理團隊,盡快達到三級精神專科醫院標準。各地要重點支持縣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加大專業機構住院床位、門診建設和綜合醫院精神科建設力度。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其在精神衛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3.推動強制醫療和社會救治場所建設。各級公安、衛生計生部門要聯合推進強制醫療場所建設,不斷規范強制醫療人員的診斷評估、治療、康復、看護及后續隨訪、救助等工作流程。2016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要新建或指定1所符合條件的強制醫療專區,并為其正常運轉提供必要保障,確保對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管理。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優撫醫院建設,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完善建設優撫醫院或指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相應社會救治職能,并為其正常運轉提供必要保障。
4.完善精神衛生專業隊伍配置。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專業隊伍,科學配置精神科醫師、護士、心理治療師,積極推動康復師、社會工作師和志愿者參與精神衛生服務。各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根據精神衛生防治任務配置公共衛生人員,確保精神衛生管理和預防工作落實。每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配備1名專職精神衛生防治人員承擔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任務。
5.強化專業人才培養。各地政府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引進和培養專業人才,解決精神科醫師短缺問題。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要完善精神科醫師、護士規范化培訓,同時積極開展在精神科從業但執業范圍為非精神衛生專業醫師的變更執業范圍培訓,以及開展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全科醫師的精神衛生執業上崗培訓。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醫師經過精神科專業規范化培訓可增加精神衛生執業范圍的機制。鼓勵基層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防治人員取得精神衛生執業資格。教育部門要加強精神醫學、應用心理學、社會工作學等精神衛生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工作,鼓勵高等院校舉辦精神醫學本科專業,在臨床醫學專業中設置精神衛生方向,在醫學教育中保證精神病學、醫學心理學等相關課程的課時。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支持心理學專業人員在醫療機構從事心理治療工作的政策,共同完善心理治療人員職稱評定辦法,積極落實國家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政策,對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給予適當工資待遇傾斜和崗位補助等,提高其待遇水平,穩定精神衛生專業隊伍。
(二)全面推進嚴重精神障礙救治救助。
1.加強患者排查。全省各級綜治單位要統籌協調,由公安部門牽頭,衛生計生、民政、司法、團委、殘聯、婦聯等單位加強協作,按照“鎮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戶、戶不漏人”原則,全方位、多渠道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日常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發現轄區內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可應其家屬請求協助其就醫。對居家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由屬地村(居)委會負責;對城區和農村范圍內流浪乞討人群中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分別由屬地城市綜合管理、公安部門和鄉鎮村居干部負責;對外來人員集中和流動人口較多地區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由各級綜治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部門負責;對監獄司法系統的患者及疑似患者排查,由所在監所單位負責。
2.加強報告登記。全省各級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報告和登記機制。對排查中發現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疑似患者,要及時摸清基礎信息(包括身份、監護人、親屬、單位、異常史、肇事肇禍史、辦理醫療保險、精神醫學診斷以及危險程度等)。對排查中發現的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及時向所在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報告,并由其依法組織確診和評估分級。對確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進行登記,并錄入國家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要落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制度,按要求報告確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3.做好分類收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分類集中”的原則,采取鼓勵、引導等措施,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集中分類收治,完善疑似患者送診及患者送治制度。暢通有肇事肇禍行為或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渠道。衛生計生部門主管的定點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負責收治高風險但尚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主管的優撫醫院負責收治流浪乞討和優撫對象中的患者;沒有建立優撫醫院的由各地級以上市指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負責收治。公安部門主管的強制醫療場所負責收治發生肇事肇禍案事件的患者,對肇事肇禍患者采取臨時性約束措施。
4.落實服務管理。各地要按照“應治盡治、應管盡管、應收盡收”的要求,積極推行“病重治療在醫院,康復管理在社區”的服務模式,對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穩定的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轉診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進行規范治療,病情穩定后回到村(社區)接受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各級綜治單位應當協調同級公安、民政、衛生計生、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推動鄉鎮(街道)建立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動員社區組織、患者家屬參與居家患者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要求,為轄區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隨訪管理、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個案管理等服務。一旦發現管理患者有高風險,立即向轄區派出所和縣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報告。公安部門要牽頭制定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處置預案,發揮110等快速處置網絡機制,切實制止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傷害事件發生。
5.落實全程康復服務。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等單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研究制定加快精神障礙康復體系建設的政策意見和工作計劃,完善精神衛生康復服務標準和管理規范,大力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的精神障礙和精神殘疾康復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幫助患者恢復因病受損的生活、勞動和人際交往能力,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會。各類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設立專門康復部門(科),為患者提供有針對性的康復治療。各地級以上市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設立日間醫院,為剛出院患者提供向社區或家庭過渡的康復銜接服務。各級殘聯單位要充分整合現有資源,建設社區精神障礙康復服務機構,承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轉介的患者,開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際交往、職業技能等康復服務。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資源提供康復服務,實現城市社區有康復需求的居家患者享有社區康復服務,農村居家患者享有定期上門康復服務,同時加強復員退伍軍人、特困人員、低收入人員、被監管人員等特殊群體中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服務保障。大力支持家庭康復,倡導監護人、協助監護人及患者家屬與醫院、社區康復機構之間互動互助,共同提升患者康復成效。
6.完善監護機制。2016年底前,各縣(市、區)建立健全“綜治組織協調、職能部門盡責、財政全額保障、村居監督管理、家庭主動承擔、社會志愿參與”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工作機制。各地要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逐一落實監護人和協助監護人,建立監護責任落實補助機制,制定患者定期隨訪、日常監護情況記錄和年度責任落實評估制度。依法確定監護人,并要求其做好患者日常服藥、定期復診和居家康復督促落實,及時報告異常危險行為。協助監護人由屬地村居委確定,應加強對患者服藥、康復等隨訪指導和危險性評估,協助解決治療和生活難題,迅速應對突發事件苗頭。
(三)全面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救治救助政策保障。
1.落實救治政策。各地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等制度的銜接,提高精神障礙患者醫療保障水平。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按照職工基本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規定分別保持在85%和75%以上,其救治醫療費不納入各類醫保機構當年總額預付結算指標之列。對于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類保險支付后仍然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對于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者所欠急救費用,先按規定由責任人、工傷保險、醫療救助基金等支付,不足部分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予以解決。對于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患者,遵循“先救治、后甄別”原則,送至當地定點醫院診斷和救治。對于因當地醫療條件所限需要異地轉診的、異地長期居住的參保患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保地同級別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報銷。
2.健全救助機制。省民政廳、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要研究完善符合我省精神障礙診療特點的社會救助制度,做好患者社會救助工作。各地民政、殘聯等單位負責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納入殘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則對患者辦理發放殘疾人證。各地民政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疇,實行應保盡保;對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有困難的患者,通過臨時救助措施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困難;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能力的患者,納入特困供養;對病情穩定或治愈后確實需要且經甄別符合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救助管理機構提供相應救助。各地要做好符合政府全額資助條件的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幫助扶持康復后有勞動能力的患者就業創業。鼓勵各地探索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康復者,為就業困難的康復者實行全方位服務,促進平等就業,防止就業歧視,維護患者合法勞動權益。
(四)逐步開展常見精神障礙防治。
1.加強常見精神障礙診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開展醫務人員精神障礙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高等院校要加強對其心理咨詢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學生工作者開展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對就診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提供就醫指導或轉診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建立會診、轉診制度,指導其他醫療機構正確識別并及時轉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礙分類和診療規范,提供科學規范合理的診斷與治療服務,提高患者治療率。縣級綜合醫院要加強心理精神科建設,切實滿足嚴重精神障礙的早期發現和診療,以及常見精神障礙的診療需要。
2.推動常見精神障礙防治。各地要將抑郁癥、兒童孤獨癥、老年癡呆癥等常見精神障礙作為工作重點,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職業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探索適合本地實際的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抑郁癥患者提供隨訪服務。發揮中醫藥作用,加強中醫醫療機構精神類臨床科室能力建設,鼓勵中醫專業人員開展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防治和研究。
(五)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1.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各地要依法將心理援助內容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托現有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和護士,分級組建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健全突發性災難或事件導致的心理危機干預預案,定期開展培訓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后及時開展心理援助。鼓勵、支持社會組織提供規范的心理援助服務信息,引導其有序參與災后心理援助。
2.提供心理健康服務。各地級以上市要依托12320熱線及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設立心理援助熱線電話和網絡平臺,向公眾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配備心理治療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專業的心理衛生服務。綜合性醫院及其他專科醫院要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向轄區內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心理健康教育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制定校園突發危機事件處理預案。高等院校要與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立穩定的心理危機干預聯動協調機制,并設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單位應當將心理健康知識納入崗前和崗位培訓,創造有益于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要加強對被監管人員的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
(六)逐步完善精神衛生信息系統。建立健全省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管理平臺,與國家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相銜接,逐步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和全員人口數據庫對接,提高精神衛生信息管理效率和質量。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與指導任務的各級機構要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審核、分析等,定期形成報告,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各地應當逐級建立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參與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共享機制,重視并加強患者信息及隱私保護工作。依法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絡,掌握精神障礙患者情況和精神衛生工作信息,有條件的地區每5年開展一次本地區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
(七)大力開展精神衛生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宣傳教育擺到精神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問題及早求助,關心不歧視,身心同健康”等精神衛生核心知識,以及患者戰勝疾病、回歸社會的典型事例,引導公眾正確認識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正確對待精神障礙患者。要規范對有關肇事肇禍案(事)件的報道,未經鑒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稱謂進行報道,減少負面影響。教育、司法行政、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委等單位要針對學生、農村婦女和留守兒童、職業人群、被監管人員、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分別制定宣傳教育策略,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衛生宣傳,增進公眾對精神健康及精神衛生服務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調適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以及本規劃,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和部門協調機制。發揮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作用,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切實加強本地區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要將精神衛生有關工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統籌考慮精神衛生機構體系建設、專業人才隊伍培養、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政策保障等,推動精神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相關規定履行責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強銜接配合,共同推進精神衛生工作。各級綜治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推動精神衛生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評,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對因工作不重視、監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時,導致發生已登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重大案(事)件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發展改革、衛生計生、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加強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和網絡建設。綜治、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強化協作,進一步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防治管理與康復服務機制。發展改革、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包括精神障礙在內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研究和指導。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等單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服務工作發展的保障政策,加強康復服務機構管理,不斷提高康復服務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各級殘聯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和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提出的精神殘疾防治康復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開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要加強研究論證,探索心理咨詢機構的管理模式,制定發展和規范心理咨詢機構的相關政策。
(三)保障經費投入。各地要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并加強對任務完成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扎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落實政府對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積極開拓精神衛生公益性事業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精神衛生服務和社區康復等領域。
(四)加強科學研究。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有關研究機構要圍繞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要求,針對精神分裂癥等重點疾病,以及兒童青少年、孕產婦、更年期婦女、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常見、多發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開展基礎和臨床應用性研究。重點研發精神障礙早期診斷技術以及精神科新型藥物和心理治療等非藥物治療適宜技術。加強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精神衛生法律與政策等軟科學研究,為精神衛生政策制定與法律實施提供科學依據。促進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生物、心理、社會因素綜合研究和相關轉化醫學研究。加強國際交流,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及時將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應用于精神衛生工作實踐。
(五)加強督導與評估。省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實施分工方案,按國家要求及時對本規劃的實施進展、質量和成效進行督導與評估,將本規劃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作為重要事項進行督查督辦。2017年,對各地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考核;2020年,組織開展本規劃實施的終期效果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