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統計局關于印發企業統計信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統規〔2023〕1號
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統計局,各縣(市、區)統計局,省統計局各處、室、中心:
《廣東省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業經廣東省統計局2022年第53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統計局
2023年1月4日
廣東省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企業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廣東省統計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是指全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統計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激勵、懲戒和信用修復等管理活動。
企業統計信用信息是指政府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企業信息,具體是指: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三)提供統計工作的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情況;
(四)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五)依法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六)統計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與統計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統計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全省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規范監督全省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動。
地級以上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省級統計機構的部署,負責采集、評價、認定并及時更新統計活動中的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做好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激勵、懲戒和信用修復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統計機構通過統計調查、執法檢查、數據核查、其他統計日常工作等活動來產生或獲取企業的統計信用信息,對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實施分級評價、動態管理。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級別分為信用A級(統計守信)、B級(統計信用無異常)、C級(統計信用異常)、D級(統計一般失信)和E級(統計嚴重失信)。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統計信用評價時可參考結合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同時對不同評價級別的企業應實行差異化監管。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并在本行政區域能發揮典范作用,可評價為信用A級(統計守信)。市級、縣級統計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對以下評價標準做進一步細化或增設。
(一)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統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統計工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和統計普法宣傳等工作;
(五)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連續在崗從事統計工作2年以上,積極參加統計培訓及統計工作布置會議等;
(六)2年內無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正處于公示期內;未在其他領域被列入失信名單;
(七)無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情形;
(八)其他統計守信情形。
第八條 不存在第九、十、十一條所列情形,且不處于信用C、D、E級評價有效期內的企業,評價為信用B級(統計信用無異常)。
第九條 在統計調查、執法檢查、數據核查、其他統計日常工作等活動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評價為信用C級(統計信用異常):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但未達到行政處罰的標準的企業;
(三)遲報統計資料,但未達到行政處罰的標準的企業;
(四)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但未達到行政處罰的標準的企業;
(五)不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或查詢等統計工作的企業;
(六)其他統計信用異常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被處以警告或5萬元以下統計行政處罰罰款的企業,評價為信用D級(統計一般失信):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遲報統計資料;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八)其他統計一般失信情形。
本條款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一條 統計違法行為達到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標準的企業,評價為信用E級(統計嚴重失信)。
第十二條 符合第七條條件的企業可根據自身統計信用狀況,提出信用A級(統計守信)評價申報。市級、縣級統計機構均可開展信用A級(統計守信)評價,作出統計守信A級企業認定并公布,具體評價、認定細則及公布有效期由各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實施。
第十三條 認定為統計守信A級的企業,實施守信激勵:
(一)對“統計守信A級企業”及企業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進行通報,并在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公布認定結果;
(二)上報上一級統計機構,公布有效期內在省、市、縣級統計機構組織開展的統計執法“雙隨機”檢查中免于檢查;
(三)鼓勵各市級、縣級統計機構“因地制宜”,采取個性化手段加大對統計守信A級企業的激勵力度;
(四)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列入統計守信A級的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或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認定機構審核后,應從統計守信A級企業名單中及時移除,取消統計守信A級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 對評價為信用C級(統計信用異常)、信用D級(統計一般失信)的企業,政府統計機構要做好重點監管工作。企業自評價為信用C級或D級滿6個月,且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統計機構應將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為B級:
(一)被評為信用C級的企業,已經改正統計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九、十、十一條所列情形的;
(二)被評為信用D級的企業,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九、十、十一條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條 如果在評價為信用C級或D級期間,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情形,再次被評價為信用C級或D級或E級的,評價期間應重新起算,時效為自再次評價之日起1年。
第十七條 對評價為信用E級(統計嚴重失信)的企業,應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告知、認定、公示、修復等流程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統計機構對認定為統計守信A級或統計嚴重失信的企業,應進行對外公示;對評價為信用A級(統計守信)和信用E級(統計嚴重失信)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評價結果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各市級統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省級統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1月26日印發的《廣東省統計局關于企業統計信用管理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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