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深圳灣部分海域
禁漁區有效期延長的通告
粵農農規〔2024〕3號
根據《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在深圳灣部分海域設置禁漁區的通告》(粵海漁函〔2014〕125號),深圳灣部分海域設立禁漁區。禁漁區設置以來,漁業資源數量明顯增大,水生生物多樣性顯著恢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廳決定將該禁漁區有效期繼續延長五年。同時,為進一步準確表述禁漁區范圍,修正禁漁區范圍相關表述及部分界點坐標。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漁區范圍
深港跨海大橋以東粵港水域邊界線以北至深圳陸域之間的區域。具體海上邊界線為:由深圳河入海口(東經114°02′38.41″,北緯22°30′15.45″)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灣84號航燈標(東經113°59′42.20″,北緯22°30′36.23″),與深圳灣大橋中部交點(東經113°57′14.84″, 北緯22°28′38.82″)以及深圳灣大橋蛇口東角頭橋頭(東經113°56′45.55″,北緯22°29′23.14″)連線所包括的海域范圍。以上位置坐標連線與深圳市海岸線形成的封閉區域為深圳灣部分海域禁漁范圍,不包含深圳市南山區人才公園海域部分,禁漁區面積約為25.19平方公里。
二、禁漁時間
實施全年全時段禁漁。
三、禁止事項
禁漁區內禁止一切捕撈和養殖行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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