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職業病
診斷醫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衛規〔2025〕1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省職業病防治院(省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范我省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提高醫師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省衛生健康委反映。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25年1月17日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醫師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規范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工作,提高醫師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繼續教育和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繼續教育和定期考核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中心協助省衛生健康委開展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健康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診斷范圍分為以下七個類別:
(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二)職業性皮膚病;
(三)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四)職業性化學中毒;
(五)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六)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七)其他類。
其他類范圍包括《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內除(一)(二)(三)(四)(五)(六)類外的其他職業病。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實行全省統一準入考核,每年舉行一次。考核通知由省衛生健康委提前2個月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可報名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與注冊的執業范圍相符或相近的原則,選擇參加相應診斷類別的準入考核。
第八條 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的,應填寫《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見附表),并提供相應材料,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
第九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采取人機對話答題方式,題目由考核信息系統在題庫中隨機抽選。準入考核不收取費用。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合格的,省衛生健康委在其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并交由頒發醫師執業證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備注欄中注明職業病診斷類別。注明職業病診斷類別的醫師執業證書即為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組織開展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情況復雜的,可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組織三名以上單數的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在完成變更之日起10日內將變更信息報省衛生健康委。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接受與取得職業病診斷類別對應的繼續教育,每年度繼續教育不少于16學時。培訓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相關標準、防治知識和技能等,具體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參加醫師的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醫師的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評定,每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第十五條 業務水平測評由省組織實施,每年上半年舉行,測評成績在業務水平測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報地市。
職業病診斷醫師取得多個類別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業務水平測評。
工作業績、職業道德評定由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具體考核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可簡化職業病診斷醫師定期考核程序,職業病診斷醫師免參加定期業務水平測評。
(一)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且從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12年以上,期間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且一直保持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且從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5年以上,期間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且保持良好行為記錄,本考核周期內平均每年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30例及以上的。
第十七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存在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擾亂考核秩序,違反《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重點加強監管,并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醫師定期考核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業務水平測評和工作業績、職業道德評定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測評或評定的,即判定為定期考核結果不合格。
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定期考核結束后30日內將考核結果報省衛生健康委。
第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頒發醫師執業證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注銷其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并在完成注銷之日起在30日內將相關信息逐級上報省衛生健康委:
(一)死亡;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四)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眾提供職業病診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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