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
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為切實保障工傷人員有關待遇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等實際情況,現將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的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傷殘津貼。
(二)調整辦法。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 定額調整。符合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條件的人員,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55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6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65元,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70元。
2. 托底調整。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三)相關人員的調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5004元/月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照5004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關于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條件的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生活護理費。
(二)調整辦法。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等有關規定,生活護理費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 普遍調整辦法。各市(含省本級)符合生活護理費調整條件的人員以及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其中,廣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級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規定的待遇計發基數13193元、14553元、11156元、13193元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其他市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規定的待遇計發基數11121元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
2. 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根據以上第1項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發放標準比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暫不按上述第1項辦法進行調整,改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加發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加發。今后待當年度按省普遍調整辦法調整后的發放標準高于本項特定調整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時,本項特定調整人員再納入當年度省普遍調整范圍予以統一調整。
三、關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辦法。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 定額調整。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元;如果屬于工亡職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0元;如果屬于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30元。
2. 托底調整。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按照以上定額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2024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在市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下同)的,從2024年1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三)相關人員的調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一)對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于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按規定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的傷殘津貼,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參照分別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標準)。
(二)已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其中,2024年需補差額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同期調整后的實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算。
(三)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四)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自行另設項目和標準發放。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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