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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時間 : 2017-01-07 15:46:43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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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

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7〕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管理辦法》(第27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規范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確定辦法

  (一)評估確定原則。

  1.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第三方按照標準進行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從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專家中擇優組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專家庫,由專家庫的專家對申請單位按規定進行評估。

  2.按照自愿申請、嚴格標準、滿足需要、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配置機構。

  (二)評估確定流程。

  1.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機構)申請,應填寫《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申請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法登記(注冊)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且從合法登記(注冊)起距申請滿一年及以上;

  (2)法人資格證書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營利性單位需提供載有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凡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

  2.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由其從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7名或者9名相關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專家組中須一半以上為異地專家,其中專家與被評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專家組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的規定,進行現場評估,當場公布評分結果,并在《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申請表》上提出相關意見。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評估申請表交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留存,其達標的評估結果3年內全省通用,沒有新增加項目的可不再另行組織評估,評估結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定期公布。專家組開展資質評估有關費用由組織方予以承擔。

  《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另行制訂。

  3.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按規定與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進行協議管理,并將已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和其屬于《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范圍的輔助器具的項目、名稱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同級和省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的管理

  (一)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期限為3年。協議期滿擬續簽的,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經辦機構和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專家組成聯合考核小組對其機構標準、履行協議、配置服務三項情況進行考核,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考核評分表》(附件2)的評分事項及標準,逐項進行評審,評審得分達到90分以上的為合格,合格的可以續簽服務協議。

  (二)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要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等事項,確保本地區工傷職工能得到及時的輔助器具配置。協議執行期間,一方的機構名稱、經營性質、服務設施、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或者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三)經辦機構要對協議機構的管理服務進行定期考核和監督檢查,并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及時支付工傷職工發生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協議機構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支付標準等規定,切實做到合理配置、保證質量、合理收費、規范管理,并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調取、據實出具配置服務檔案等有關材料。

  (四)經辦機構和協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終止協議,且終止服務協議后,經辦機構應將終止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1.協議期滿,其中一方提出終止協議的;

  2.協議執行期間,一方違反協議,經協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3.因協議機構合并、解散等原因無法履行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的更換

  (一)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更換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予以更換的,根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再次配置,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費用。

  (二)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項目的,經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經確認后,根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更換(配置),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費用。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對(一)、(二)項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四、統籌地區以外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

  (一)經經辦機構同意,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到本統籌地區以外的其他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的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以下簡稱異地配置),發生的安裝、維修、訓練、交通、食宿等費用,由統籌地區按照本地區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沒有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以外的地區連續居住半年及以上的;

  2.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予以配置的輔助器具,但本統籌地區協議機構不能提供的。

  (二)向經辦機構申請異地配置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的,應填寫《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異地配置申請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結論;

  3.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下列任何一種長期異地居住的證明材料: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有關戶籍證明復印件;統籌地區以外非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屬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復印件。

  五、醫療救治過程中的輔助器具配置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視同工傷)的職工,確因傷情需要立即配置《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中的矯形器(不包括截癱行走矯形器)和壓力衣的,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配置前先通知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經辦機構,并提交《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報備表》(附件4)進行備案。工傷醫療終結后,再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確認予以配置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費用。

  六、其他事項

  (一)假牙僅醫療機構可以配置,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范圍,不再按照本通知進行評估確定。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確認予以配置假牙的,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配置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標準及要求,參保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不能配置的假發及生活類輔助器具,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予以配置的結論后,工傷職工可向經辦機構申請自行購買,并提交《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自行購買申請表》(附件5)。經經辦機構同意后,自行購買并憑相關發票憑證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費用。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申請表;2.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考核評分表;3.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異地配置申請表;4.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報備表;5.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自行購買申請表),此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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