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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

時間 : 2017-04-19 15:11:16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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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2017年4月19日以粵經信規字〔2017〕2號發布 自2017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規〔2016〕223號)、《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6〕58號)精神,建立健全和規范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發展,加快推進我省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企業提供培訓、市場、創業創新、管理咨詢、信息化、法律、財稅、融資等服務的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示范平臺分綜合示范平臺和專業示范平臺。綜合示范平臺是指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平臺,專業示范平臺是指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確認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屬地示范平臺的組織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臺建設

  第五條 示范平臺應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非營利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服務資源開放共享與統籌規劃重點推動相結合,促進產業升級與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相結合。

  第六條 示范平臺應當以綜合服務平臺為依托、專業服務平臺為支撐,以解決中小微企業共性需求為重點,以產業集群、工業園區、產業轉移園、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建立省市縣三級服務平臺縱向協調發展,綜合與專業服務平臺橫向互補的服務網絡,服務功能不斷完善,服務質量及企業滿意度穩步提升,對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撐作用明顯增強。

  第七條 服務平臺應當具備以下一種或多種服務功能:

  (一)培訓服務:為中小微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政策法規、經營管理等各類培訓服務。

  (二)市場服務:為中小微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服務,以及為中小微企業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的各類服務。

  (三)創業創新服務:為初創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輔導,以及為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和創新成果轉化、展示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管理咨詢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戰略規劃、精益生產、品牌培育、人力資源、供應鏈管理、商業模式設計、股權激勵等提供的各類服務。

  (五)信息化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ERP應用、客戶關系管理、工業設計、智能制造等各類信息化服務。

  (六)法律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合同風險防范、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維權與援助等法律顧問服務(不含訴訟服務)。

  (七)財稅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財務稅務咨詢和代理、成本控制、風險控制等服務。

  (八)融資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風險補償、信用征集與評價、上市培育、融資信息與輔導、受托資產管理等服務。

  (九)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示范平臺認定

  第八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和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綜合服務平臺資產總額不低于100萬元,專業服務平臺總資產不低于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功能和設施完善,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具備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經營管理團隊尤其是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服務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較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專職從業人數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年服務中小微企業不少于100家(培訓服務不少于50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服務收入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

  (五)申報綜合服務平臺的單位是當地政府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認定或指定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申報其他服務平臺的單位主要是服務于產業集群、專業鎮、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產業轉移園、工業園等中小微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能滿足企業公共服務需求,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服務機構。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七)積極參加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為中小企業服務推廣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業等有穩定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以上。

  (八)粵東西北地區服務業績較突出、示范帶動作用較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二)、(三)、(四)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九條 綜合服務平臺名稱表述為:“省、市、縣(區)、鎮名稱”+“中小企業綜合服務平臺”;其他服務平臺名稱表述為:“地區名稱”(可選)+“單位名稱(或簡稱)”+“中小企業”(可選)+“所在產業集群或專業鎮名稱、行業或產業集聚區名稱”(可選)+專業服務平臺類型+“服務平臺”。

  第十條 申報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附件1)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和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申請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服務對象所在區域行業狀況及公共服務需求情況、管理運營情況、近年來服務情況、主要服務業績(典型案例)、下一步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六)主要服務設施情況(含軟件、儀器設備等)。

  (七)主要從業人員情況(含學歷證書以及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和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區域或行業內15家中小微企業提供的服務評價意見。

  (九)市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書(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根據實際提供)。

  (十)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含合作資源復印件)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一條 根據通知按照屬地原則自愿申請,各地服務平臺向本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全省性行業協會和省有關單位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專家評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示范平臺候選名單。

  (二)現場考察。對示范平臺候選名單進行實地考察或委托地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

  (三)公示確認。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意見,確定示范平臺名單,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公示7天無誤后發文公布確認。

第四章 示范平臺扶持

  第十三條 省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牌匾,有效期三年,擇優推薦申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十四條 鼓勵各地根據中小微企業發展需求舉辦中小企業服務推廣活動,組織示范平臺與中小微企業服務對接;支持示范平臺到欠發達地區建立服務機構和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推動發放中小微企業服務券,對購買示范平臺服務的給予補貼。優先推薦示范平臺申報國家和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相關專項資金。各市縣要大力支持本地示范平臺建設和服務對接活動。

  第十六條 發揮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作用,開展宣傳推廣和服務對接,及時總結示范平臺經驗,培育服務品牌,提升示范平臺社會形象。

第五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七條 各地要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服務平臺建設規劃,要突出重點,明確目標和任務,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示范平臺要積極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質優、價廉、高效的服務,做到服務流程規范、價格合理、服務到位。

  第十八條 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示范平臺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掌握示范平臺發展動態,積極為其發展創造條件。示范平臺應積極配合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企業數據、開展服務跟蹤檢查、了解企業需求情況等,納入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示范平臺要自覺接受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及時反映發展動態和企業服務情況。示范平臺應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示范平臺運營情況,并抄送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直示范平臺運營單位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本市或本單位平臺運營情況。

  第二十條 示范平臺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后,需申請復核,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復核評價主要是服務能力評價,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提供復核申請表(附件2)、近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申請復核單位有關營業證照等。對復核合格的示范平臺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示范平臺資質:經復核為“不合格”的;受到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罰或信用評價不合格的;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連續兩年不按要求報送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示范平臺認定工作,并對市級及以上示范平臺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前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的中小企業各類服務示范機構(單位),按照本辦法進行重新復核和管理。《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粵中小企〔2010〕37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2.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復核申請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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