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
華僑學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教育廳2015年12月25日以粵僑辦〔2015〕15號發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滿足華僑學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需要,涵養僑務資源,弘揚中華文化,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教育部關于華僑學生在國內接受高中階段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僑發〔2014〕1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華僑學生,是指取得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回國在本省學習的中國公民。其身份由各地級以上市外事僑務局(僑務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審核確認。
二、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僑務部門進行身份認定并參加高中階段學校的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認定華僑學生身份時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外文證明材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
1.我國駐華僑學生定居國使領館出具的其具備華僑身份的證明。
定居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華僑學生應提供駐在國居留公證,并先由同我國和華僑定居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認證,再到我國駐第三國的使領館辦理認證。
2.華僑學生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三、華僑學生在我省報考高中階段學校,須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當地教育考試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外文證明材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
1.當地僑務部門出具的華僑學生身份證明;
2.學校所在市或縣(市、區)公證機構出具的,其監護人承擔華僑學生在當地就讀期間監護義務的監護公證。監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的順序確定;
3.華僑學生監護人的本地居民戶口簿和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房產證或購房協議。無房產需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當地房管部門認可,符合有關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提交公安機關頒發的居住證;
4.華僑學生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
四、具有初中畢業學歷(含應、往屆初中畢業生、結業生),且符合其他報考條件的華僑學生,可參加當地教育考試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按當地戶籍學生同等條件錄取。
有條件的地區視情況可給予華僑學生適當照顧錄取。
五、各地教育部門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根據華僑學生所持中國護照為錄取學生建立學籍,具體參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六、被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的華僑學生應按規定繳納學費,收費標準與當地戶籍學生一致。
七、各地僑務、教育主管部門要做好當地華僑學生就讀情況的登記備案工作,并及時上報省僑辦、省教育廳。
八、接受華僑學生就讀的學校,要制定具體措施,關心照顧華僑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積極做好華僑學生的教育培養工作。
九、各地僑務、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十、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一、本辦法執行中如有問題,由省僑辦商省教育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