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
征收標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15〕847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委)、水務局,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物價局、財政(稅)局、水務(水利)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和計劃統計局: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精神,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城鄉生活,生產、經營及其它取用地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為0.2元/m3,具體水資源費分類標準見附表。
二、合理調整不同取水類別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一)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合理取用水。農業灌溉、牲畜家禽飼養、水產養殖、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生產取水暫緩征收水資源費。向農村用戶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工程由現行0.12元/m3調減至0.02元/m3。
?。ǘ├^續執行《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水利部關于調整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4〕731號),抽水蓄能發電用水暫緩征收水資源費。
?。ㄈ┕膭钏Y源回收利用。
1.直接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資源費。
2.采礦排水(疏干排水)依法征收水資源費。采礦排水(疏干排水)按生產、經營取用水的地下水標準執行;回收利用的,按生產、經營取用水的地表水標準執行。
?。ㄋ模┗鹆Πl電廠循環冷卻用水的征收標準,由現行標準0.005元/m3調增到0.20元/m3。
三、以下取用水類別的征收標準不作調整:核電、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水力發電取用水,以及對港澳供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3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價〔2009〕62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