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調整華僑華人和
港澳同胞申辦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有關手續的通知
粵僑辦〔2016〕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5〕8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各地僑務部門辦理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業務,經商省公安廳同意,現將相關人員向僑務部門申辦港澳入出內地小汽車牌證資料和程序調整明確如下:
一、申請資格
按照省政府《關于再次放寬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審批條件的通知》(粵府辦〔2002〕38號)規定,改革開放以來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在我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可以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二、申辦需提交資料
1.申請人的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回鄉證復印件;
3.捐贈證明。捐贈證明需經主要捐贈項目(或申請人原籍)所在地縣(區)僑務部門出具并初審(初審材料包括捐贈時間、項目、金額等原始憑證及受贈單位證明),報所在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僑務部門審核,并經所在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確認。
三、辦理程序
由縣(區)僑務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書及捐贈證明等填寫《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審核確認表》,向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僑務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僑務部門審核后,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確認,將確認情況告知申請人,并擬函告知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小汽車牌證審批。
申請人向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辦港澳入出內地私人小汽車牌證時,除提交《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審核確認表》等相關材料外,按照省公安廳規定的流程、程序進行申請。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審核確認表》,此略。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