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廳關于嚴格控制建設項目
占用國有林場林地行為的通知
粵林函〔2016〕323號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行為,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國有林場林地,根據《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建設項目改變國有林場林地用途的審核批準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國有林場林地轉為非林地,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國有林場林地;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節約使用林地。
二、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省政府批準,按以下有關規定辦理:
(一)審批條件。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應當符合選址唯一性。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I級保護林地。市級以上能源交通等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申請使用國有林場Ⅱ級及以下保護林地。省政府認為確有必要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項目,可以占用國有林場林地。
?。ǘ┥暾?、審批程序。由國有林場行文申請,按照隸屬關系逐級審核上報。
1.縣屬國有林場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地級以上市、省林業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
2.市屬國有林場提出申請,經地級以上市、省林業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
縣屬、市屬國有林場申請材料報省林業廳審核時,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還需要提交本級政府審查意見。
3.省屬國有林場提出申請,由省林業廳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ㄈ┥暾執峤徊牧?。
1.占用林地申請文件。
2.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3.選址唯一性論證報告。
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生態影響分析。
5.林地權屬證明(林權證等)。
三、強化審查(審核)責任追究。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審查工作,對于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不嚴的,要及時做出處罰決定、督促整改。對于地級以上市政府出具審查意見不嚴或者督導不力的,省林業廳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進一步采取限制審批措施,啟動問責機制。
四、加大對非法侵占國有林場林地、破壞國有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未經批準及以糾紛為由砍伐林木、侵占國有林場林地的行為,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懲處。
廣東省林業廳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