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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

時間 : 2016-08-19 15:48:12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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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

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2016年8月19日以粵經信規字〔2016〕2號發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水平的意見》(粵發〔2010〕16號)和《廣東省支持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辦〔2015〕48號)有關精神,加快中小微企業公共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提升我省中小微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運行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全省中小微企業創新驅動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化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協同創新、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和品牌建設等公共服務,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的服務平臺,經廣東省中小企業局(以下簡稱省局)認定,在本行業或本地區中小微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技術平臺。

  第三條 省局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及服務指導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縣(市、區)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平臺的初審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臺認定

  第五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廣東省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已經運營兩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服務于產業集聚區域或行業中小微企業,服務的產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

  (三)具備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地、儀器設備和人才團隊,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的比例:珠三角地區不低于50%,其他地區不低于25%.(四)珠三角地區年服務中小微企業數不少于60家或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區年服務中小微企業數不少于30家或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近三年服務企業數穩定增長。

  (五)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服務能力,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微企業共享。

  (六)管理制度健全,經營行為規范,服務收費合理,服務業績突出,用戶滿意度高,對所服務區域或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創新驅動、提升技術創新水平、產品質量技術水平、品牌創造力等有較強的支撐作用。

  第六條 申報程序。按照屬地原則自愿申報。申報單位按當年省局的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報當地縣級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級主管部門,由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省局。省直單位申報示范平臺由主管單位審核后直接報省局。申請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專家評審。省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申報單位服務基礎與管理能力、技術服務能力、服務績效與影響力等情況進行審核(評審)。

  (二)公示認定。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省局初步確定示范平臺名單,經公示后予以認定,每次認定有效期三年。

  第八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和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工作按照當年申報通知要求進行。

  第九條 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示范平臺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各地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為示范平臺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條 示范平臺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中小微企業與示范平臺開展服務對接活動,支持示范平臺到欠發達地區建立服務機構和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中小企業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當地產業及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的中小企業示范平臺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創造發展條件,加強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指導工作。同時,建立示范平臺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了解掌握示范平臺的發展情況,及時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二條 示范平臺應主動接受當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組織和管理,積極參加、承接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活動,定期向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發展動態和服務企業情況。各市級主管部門(省有關單位)應于每年底向省局報送本市和本單位平臺運營情況。

  第十三條 示范平臺三年期滿后,需申請復核,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經省局復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平臺予以認定;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四條 已經認定的示范平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平臺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二)連續2年不報送示范平臺年度工作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暫行管理辦法》(粵中小企〔201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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