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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時間 : 2016-08-06 13:39:40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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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

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以粵安監〔2015〕123號發布 自2015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等安全生產資格(下稱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統一證書、分級負責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立全省統一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和信息管理系統。逐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視的計算機考試。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和證書管理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機構(下稱省考試機構)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機構(下稱市考試機構)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市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省考試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考試機構設置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下稱考試點)應堅持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高效便民原則,及時將設置情況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省考試機構職責:

  (一)指導監督市考試機構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組織全省考務人員業務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考評人員庫;

  (二)承擔考核標準的研究、起草以及省級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設置省考試點,組織管理省考試點工作;

  (五)承擔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和證書制作與發放工作,包括:

  1.在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駐粵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從業的初級安全主任;

  2.全省的中級和高級安全主任;

  3.在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駐粵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

  4.以省屬或中央駐粵職業院校應屆畢業生名義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所學專業相關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考核的人員;

  5.其他各類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

  (六)接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指導監督,每半年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工作報告;

  (七)承擔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考試機構職責:

  (一)承擔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二)設置市考試點,組織管理市考試點工作;

  (三)承擔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和證書制作與發放工作,包括:

  1.本行政區域內(在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駐粵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從業外)的初級安全主任;

  2.本行政區域內(在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駐粵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從業外)的特種作業人員;

  3.其他各類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

  (四)接受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每半年向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考試機構報送工作報告。

  (五)承擔市安全監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考試點職責:

  (一)承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負責計算機網絡、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三)接受所屬考試機構的組織管理,承擔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除市考試機構安排的考試任務外,市考試點應承擔省考試機構指派的其他考試任務。

  第十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在學員申請考試前要向接受申請的考試機構報送機構基本情況、培訓師資、培訓場地和設備、設施等相關信息。

  考試機構應當每季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培訓的機構的基本情況、培訓機構學員報考情況以及考試通過率等信息,供社會查詢參考。

第三章 考試試題

  第十一條 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使用統一的考試題庫,考試題庫包括國家題庫、省題庫。國家已建立題庫的,按照規定比例使用國家題庫;國家尚未建立題庫的,使用省題庫。

  第十二條 省考試機構應當制定省題庫開發、管理和維護制度。

  省考試機構應當根據本細則第十四條確定的考核標準組織專家建設分類題庫,并召開題庫審定會進行審定。省題庫應當體現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區域安全生產特點等內容,應每半年更新一次。省題庫由省級考試機構報總局考試機構備案。

  省考試機構和題庫編寫及審定專家不得泄露題庫信息。省考試機構應嚴格控制題庫訪問人數和權限。訪問人不得泄漏題庫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試卷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組卷規則出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未制定組卷規則的,省考試機構應當統一制定。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考試試卷應在題庫中隨機生成。

第四章 考試方式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經統一制定的除外。

  初、中級安全主任資格考試采用安全生產知識考試,高級安全主任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綜合能力考核兩部分。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安全生產知識考試采取閉卷考試方式在考試點進行,并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可使用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生成紙質試卷在考試點實施考試。

  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高級安全主任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綜合能力考核和實際操作考試。

  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考試機構認定的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的方式進行;高級安全主任資格考試綜合能力考核采取實地考察和面試答辯等方式進行。以上考試滿分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在1個月內申請補考1次。考試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生產培訓。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合格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第五章 考務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資格考核發證部門(下稱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將申請安全生產資格考核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場所及相關網站公示。

  申請各類安全生產資格考核應當提交的材料見附件,申請單位或人員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后方可申請考核。

  職業院校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特種作業,可以免于參加初次培訓,實際操作培訓除外,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考核發證部門接到安全生產資格考核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者方可參加考試。

  第二十條 省考試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發布全省安全主任資格考試招考簡章,并組織編制考試計劃統一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各考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

  考試機構應當在60日內安排申請材料審核通過者參加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實際操作考試,并在考試前7個工作日內印發準考證,通知考試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到指定考試點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前,監考人員、考評人員要認真核對考生身份無誤后,方可開始考試。

  第二十二條 考試點應當對考場設備設施進行考前檢查,并確保考試進行中考試設備設施齊全、完好。

  考試機構要安排專人現場巡考或進行遠程視頻監視。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應當安排2名(含)以上監考人員進行現場監考,綜合能力考核和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安排3名(含)以上考評人員進行現場評分。

  巡考人員、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考試機構制定的考務人員工作規則、考試流程、考場紀律等考試工作制度實施考試。考評人員應當依照考核標準等規定進行評分。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填寫考場記錄并簽名,連同考試成績一并交考試機構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監考人員填寫考場記錄并簽名,將考試試卷密封后交考試機構統一組織閱卷。

  第二十四條 考試點應當對考試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并交由省考試機構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考核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一人一檔”的原則,分別妥善保管安全生產資格材料審核、考試等資料檔案。

第六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五條 考試違紀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六條 考務人員承擔的考試任務是由本人或所屬單位參與培訓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該考務人員參與考試工作。被做出停止參與考試處理的考務人員自停止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題庫編寫及審定專家和考務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后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所屬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停止參與考試工作以及其他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泄漏題庫或考試題目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三)通過指使、串通、縱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協助考生考試的;

  (四)考評人員不按照考核標準等規定進行評分的;

  (五)考務人員不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導致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六)考務人員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根據前款規定,有關人員被作出停止參與考試工作處理的,自停止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題庫編寫、審定以及考務工作;有關人員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并造成惡劣影響,直接主管人員負有責任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所屬考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直接主管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省題庫或考試題目泄漏的,考試機構應當作廢相關考試成績,并另行出題或組卷考試,已經發放有關證書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考試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試點資格的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未認真履行職責,考場存在安全隱患,考試準備工作不到位的;

  (三)泄漏題庫或考試題目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四)通過指使、串通、縱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協助考生考試的;

  (五)不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導致考場秩序混亂的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六)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考試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委托被取消資格的考試點組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

  第二十九條 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行為,根據情節和后果,可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以及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全省各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考試點可作出給予口頭警告的處理,其他處理應由考試機構作出。

  一年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做出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直至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全省各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的,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與考試有關資料、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五)其他嚴重的違紀行為。

  第三十一條 考生對作出的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組織考試的考試機構申請復核。題庫編寫及審定專家和考務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決定作出機構申請復核。

  考試機構應將本機構及其考試點作出的處理決定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依照招考簡章公布安全主任考試成績、制作及發放安全主任資格證書。

  其他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考試機構應當公布考試成績。相關資格考核規定的各類考試成績均合格者相應的資格考核通過,考核發證部門不再另行審批。

  各考試機構應當在公布考試成績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或通知領取有關證件。考試點可以當場出具成績或制作發放證書的,應當當場出具成績或發放證書。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經資格考核通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主任經資格考核通過,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主任證書。

  第三十四條 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外,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樣式和編號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級考核發證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證書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部門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證書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部門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三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并經復審考試合格后予以復審或換發相應證書。

  特種作業操作證未依照以上規定按期辦理延期、復審手續,證書失效,有關人員不得從事相關崗位工作。

  第三十七條 安全主任證書不設有效期限。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根據第三十六條申請異地復審換證,證件真實有效的,從業所在地的各地級以上市考核發證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考核檔案應當記載原發證部門信息。

  第三十九條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符合再次辦理復審、延期復審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復審不予通過之日起60日內,重新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向原復審部門提交復審或延期復審申請及報送相關材料。

  再次辦理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提出再次辦理復審申請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人從業或更換從業單位的應在2個月內到本省任何一級考試機構登記從業信息,省考試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人從業信息。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批準,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類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由考核發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被吊銷有關資格證書的自吊銷之日起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類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作出以上處理的部門應當記錄處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報送原考核發證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人誠信檔案,記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人員行政處罰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所轄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考試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要求或組織考試實施不力,應提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組織考試的資格。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年內不得委托被取消組織考試資格的機構組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收費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申請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及申請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延期、復審應當進行的各種方式的考試。

  本細則所稱考務人員是指監考人員、巡考人員、考評人員、信息系統維護人員等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各個環節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5年9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粵安監〔2006〕580號)廢止,其他文件與本細則沖突的適用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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