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報考普通高校入學考試的
“三僑生”證明辦理的程序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2014年1月28日以粵僑辦〔2014〕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廣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三僑生”指報考普通高校入學考試考生本人為歸僑青年,或歸僑子女,或華僑在國內的子女。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第三條 高等院校招生考試錄取時,對取得“三僑生”證明的考生,按有關政策規定在高考總分基礎加分投檔,由各高校擇優錄取。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是受理和核發“三僑生”證明書的單位,不得委托下一級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辦理。
第五條 考生本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身份,且在規定的受理申請時間內向本人或父(母)戶籍所在市(或順德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均有資格申請辦理“三僑生”證明。戶籍不在廣東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辦理“三僑生”證明。
受理申請時間按每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聯合下發年度“三僑生”辦理通知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六條 歸僑青年需提交的審核材料
1.《居民戶口簿》(需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回國定居的內容,如無,應由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確認其本人是歸僑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回國定居證;
4.以下之一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國外出生證及公證部門公證文書;
(2)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出具的回國定居證明(姓名、身份號碼、住址、回國定居時間及原定居國);2013年7月1日后回國定居的,也可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僑務部門出具回國定居證存根復印件;
(3)人事檔案中有關歸僑方面的內容材料復印件,并加蓋檔案所在單位公章。
(4)印有回國入境記錄的原護照及公證部門公證文書。
第七條 歸僑子女應提交的審核材料
1.《居民戶口簿》(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回國定居的內容,如無,應由考生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確認其父(母)是歸僑及其子女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考生本人及歸僑父(母)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父(母)回國定居證;
4.歸僑子女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出入證、戶口簿、單位證明等);
5.以下之一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父(母)國外出生證及公證部門公證文書;
(2)父(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出具的回國定居證明(姓名、身份號碼、住址、回國定居時間及原定居國)。2013年7月1日后回國定居的,也可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僑務部門出具回國定居證存根復印件;
(3)父(母)人事檔案中有關歸僑方面的內容材料復印件,并加蓋檔案所在單位公章;
(4)印有父(母)回國入境記錄的原護照及公證部門公證文書。
第八條 華僑在國內的子女需提交的審核材料:
1、華僑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我國駐在華僑定居國的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或居留公證及護照;
(2)如證明中未顯示華僑在國外居留時間的,需提供出入境記錄或縣級以上出入境部門出具的華僑在國外居留時間證明;
(3)定居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華僑應提供駐在國居留公證,并先由同我國和華僑定居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認證,再到我國駐第三國的使領館辦理認證。
2、華僑在國內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華僑子女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出生證、戶口簿、國內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第九條 已故的歸僑或華僑,申請時須說明死亡的時間和地點,并附死亡證書復印件。
歸僑、華僑的收養子女(保持5年以上撫養關系),除按第七、八條規定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第三章 審核和備案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對考生提供的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居民戶口簿》及護照信息的真偽性不能明確的,應在辦理“三僑生”證明時間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函送同級公安局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順德區公安局負責對《居民戶口簿》、護照信息的真偽進行鑒定,對《居民戶口簿》中“出生地”、“回國定居”等登記內容進行核查,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函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對考生提供的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后,應在辦理“三僑生”證明時間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統一核發“三僑生”證明,將“三僑生”證明書原件、《廣東省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身份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送同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備查。
第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佛山市順德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在普通高考報名系統上對考生的姓名、考生號、就讀學校等信息進行核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函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各地級以上市及佛山市順德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完成核查的“三僑生”證明書原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交考生學校放入學生檔案袋存檔,并按要求匯總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考生辦理“三僑生”證明書的戶籍所在地與考生學籍所在地不同的,由辦證地的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轉交該考生學籍所在地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于辦理“三僑生”證明時間截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年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情況統計表》的紙質版(蓋章)及電子版,《廣東省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身份審核表》(蓋章),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附在“三僑生”證明書后),已開具的證明書存根、空白證明書、辦證小結以及公安部門的核查回函送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復核。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對申請材料完整性、合規性和“三僑生”證明書簽發合規性進行審核,并于“三僑生”證明時間截止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全省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名單報送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章 查詢和公示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將審核通過的全省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名單公布在廣東僑網上供查詢至當年高考錄取結束。
第十七條 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三僑生”名單組織公示。應屆生“三僑生”名單由考生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往屆生“三僑生”名單由縣(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示。同時,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在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的網站上公示“三僑生”名單,公示時間為5月最后一周,公示期為7天。
凡未經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示的“三僑生”,一律不予承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廣東省“三僑生”證明書》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統一印制、編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