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妥善處理
重復(虛假)戶口的意見
粵公意字〔2014〕5號
各市、縣公安局:
為妥善處理我省重復(虛假)戶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等文件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定義
(一)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戶口的為重復戶口。
(二)因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憑虛構捏造事實取得的戶口為虛假戶口。
二、處理原則
(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真實戶口,應予以保留;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虛假戶口,應予以注銷。
(四)遷移后未注銷的重復戶口,應注銷;二次以上重復遷移的戶口,應保留第一次遷移的戶口,其后遷移的戶口應予以注銷。
三、發現
(五)工作發現。公安機關在辦理戶政、出入境、交通管理以及案件偵辦等工作中發現重復(虛假)戶口線索;黨委、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在開展涉及登記公民身份信息的工作中發現并移交公安機關的重復(虛假)戶口線索。
(六)投訴舉報。居民通過公安機關對外公布的投訴舉報方式提供他人擁有重復(虛假)戶口線索。
(七)主動申報。居民主動到公安機關反映自身的重復(虛假)戶口。
四、核查
(八)公安機關根據重復(虛假)戶口線索開展詳細的調查核實工作。需要其他單位或個人協助的,應制發協助核查通知書(附件1)。
(九)公安機關根據核查結果,作出重復(虛假)戶口處理決定。
五、處理
(十)經調查核實認定為重復(虛假)戶口的,公安機關制發《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告知書》(附件2),通知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十一)因無法聯系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簽收等原因導致告知書無法送達的,公安機關將制發《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公告》(附件3),公告期為60日。
(十二)公告期滿后,當事人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的,公安機關將按規定注銷重復(虛假)戶口。
(十三)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出具《戶口注銷證明》(附件4)給當事人并存檔備查;如當事人還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的,公安機關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具《戶口證明》(附件5),為當事人辦理個人事務提供便利。
六、備案
(十四)重復(虛假)戶口核查處理工作所形成的材料均應存檔備查。其中戶口底冊、遷移證件以及處理決定等正式文書的保管期限為永久期;其他調查材料、詢問筆錄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保管期限為長期;收繳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復印、掃描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處理后的重復(虛假)戶口名單,應在1個月內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匯總后報省公安廳備案。
七、救濟
(十六)當事人如對公安機關注銷戶口的處理意見不服,可以在收到《戶口注銷證明》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戶口注銷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期限
(十七)本意見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協助調查重復(虛假)戶口通知書;2.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告知書;3.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公告;4.戶口注銷證明;5戶口證明),此略。
廣東省公安廳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