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明確我省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
和換發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環函〔2011〕738號
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順德區環境運輸與城市管理局:
為規范我省《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和換發工作,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規范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工作意見的函》的要求,現將我省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和換發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和換發工作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按目前管理權限劃分。使用工業Ⅰ類放射源,Ⅰ類射線裝置,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延續和換發;使用醫用Ⅰ類放射源、Ⅱ、Ⅲ類放射源,Ⅱ類射線裝置,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由省環保廳負責延續和換發;其它由省環保廳委托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延續和換發。
二、許可證延續申請材料齊全,第一次申領許可證時無附加許可條件,且在持證期間履行了環保竣工驗收,未發生輻射事故,無輻射環境問題的舉報、糾紛、投訴,未受到過監管部門的處罰的,發證機關可通過資料審查直接延續許可證。
對于基本履行了各項環保手續,但在驗收、監測、人員資質方面不達標的,能在環保部門規定的限期內整改合格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也可同意延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按換發辦理(即按新領許可證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申領許可證時有需要繼續完善事項而未完善的;
(二)在持證期間環保手續履行不全;
(三)有違法行為并受到過監管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或行政處罰等情況的;
(四)發生輻射事故的;
(五)對許可證持證期間許可使用放射源而未購置或使用放射源的。
四、申請延續的單位須在輻射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提出申請。填報延續申請表(見附件),并向負責換發證的環保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一)輻射安全工作總結。
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由持證單位自行編制,并對總結的內容負責。總結內容應包括持證單位所有核技術利用項目的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制定與落實,輻射工作人員變動及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最新臺賬,輻射事故、事件的應急管理預案,監管部門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等。
(二)原《輻射安全許可證》原件,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最近一年的監測數據(按許可證申請時提供的監測方案監測)。
(四)環保驗收文件。
五、延續或換發申請審查程序:初審,由省環保廳負責發證的須由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環保部門初審。
會審,經辦處(科)室征求本單位環境監察及信訪部門的意見。
現場檢查,對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源單位申請許可證延續的,各級環保部門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六、環保部門受理延續或換發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附件: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此略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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