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于全國“十二五”期間
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
粵府〔2011〕5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于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執行“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11〕3號文精神,嚴格執行省下達的年森林采伐限額總量(見附件),不得突破采伐類型、森林類別、森林起源的各分項限額指標。部隊、交通、鐵路、城建、農墾等單位經營的森林必須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統一管理,并依法辦理由省林業局統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各地要認真落實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將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采伐限額執行、林地保護管理等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確保實現“十二五”期間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雙增”目標。省林業局要對各地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組織定期檢查,并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二、深入推進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堅持憑證采伐制度,強化源頭管理,堅決杜絕違規采伐和超限額采伐現象的發生。對于國有林,應編制并按照森林經營方案進行經營管理,嚴格執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等監管制度。對于集體林,要簡化森林采伐審批環節,實行公示制度,引導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逐步實行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森林采伐限額。非規劃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采伐,但必須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大力加強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管理
堅持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充分發揮木材檢查站的作用,依法開展木材流動巡查工作,杜絕非法木材流入市場。各地要根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布局、規模和數量,做到科學規劃、嚴格審批、規范管理,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要定期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進行清理整頓,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
四、不斷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基層林業執法隊伍建設,切實解決人員經費問題,改善執法環境和條件。要加大綜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和亂挖濫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推行林業政務公開制度,加強林業普法和宣傳工作,為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1年5月18日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于全國“十二五”期間
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
國發〔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林業局《關于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審核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森林資源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和戰略資源,是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產品需求的物質基礎,是發展現代林業,維護國土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載體。大力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依法實行采伐限額制度,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提高森林資源的利用效益,推進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與實施,對于建設完善的林業生態體系、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和繁榮的生態文化體系,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編制省、縣兩級森林經營規劃,引導森林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加強對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的嚴格監督管理,對亂砍濫伐和超限額采伐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林業局要對各地執行情況組織定期檢查,檢查結果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全國。
國務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關于全國“十二五”期間
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審核意見
林 業 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和重點國有林區等單位,下同)完成了“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工作。現將本次采伐限額編制結果的審核意見和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措施報告如下:
一、“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審核結果
“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編制,以第七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和各地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成果為依據,遵循“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的基本方針,堅持分類管理、分區施策,做到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森林資源培育、林業重點工程建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有機結合。積極促進由采伐天然林為主向采伐人工林為主轉變、由單一控制森林資源消耗向生態保護與林業產業發展并重轉變、由森林資源低價值消耗向高價值利用轉變、由單純指標控制向調動廣大森林經營者積極性轉變,充分體現了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科學發展的總體要求。
經審核匯總,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額)為27105.4萬立方米。按采伐類型分項限額為:主伐14118.8萬立方米,撫育采伐6965.0萬立方米,更新采伐1628.7萬立方米,其他采伐4392.9萬立方米;按森林類別分項限額為:商品林采伐21835.9萬立方米,公益林采伐(撫育、更新和其他)5269.5萬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項限額為:人工林采伐18830.1萬立方米(其中,短輪伐期用材林7706.8萬立方米),天然林采伐8275.3萬立方米。嚴格執行“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既能夠保證森林資源的持續增長,又可以兼顧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
根據第七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全國活立木總蓄積量145.54億立方米,林木年均凈生長量5.72億立方米。“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占全國活立木總蓄積量的1.9%,占林木年均凈生長量的47.4%。“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與“十一五”限額相比,增加了2289.9萬立方米(其中,短輪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額增加2283.9萬立方米,占99.7%),增長9.2%。
根據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要求,在林分起源和區域布局上,“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作出了較大調整。與“十一五”相比,全國天然林年森林采伐限額減少846.1萬立方米,降低9.3%;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額增加3136.0萬立方米,增長20.0%;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采伐限額減少958.6萬立方米;對基本完成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的省,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額增加870.8萬立方米。
二、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措施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森林資源面積和蓄積保持著“雙增長”的良好態勢。但是,森林資源總量不足、質量不高、分布不均、結構不合理、效益低下等問題仍然突出。
“十二五”期間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攻堅時期,是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時期,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建立健全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的利益關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堅決摒棄以犧牲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模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主要責任人。要把森林覆蓋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額執行、林地保護管理等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嚴格監督考核。林業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監督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與現代林業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森林采伐監管機制。對于集體林,簡化森林采伐審批環節,實行公示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額蓄積、材積雙項控制,推行按蓄積量單項管理;引導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逐步實現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森林采伐限額;推行伐區簡易設計,森林經營者對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商品林的主伐年齡和農田防護林更新采伐年齡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報林業局備案。對于國有林,應編制并按照森林經營方案進行經營管理,執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等監管制度。除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外,其他地區木材生產計劃實行備案制,林業局不再下達木材生產計劃。非規劃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采伐,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三)強化森林采伐管理,嚴格執行“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國務院批準的“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是每年采伐胸徑5厘米以上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額,商品林撫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額,其他各分項限額嚴禁互相挪用、擠占。商品林采伐限額年度有結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間向以后各年度結轉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額不允許結轉使用。對于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因自然災害、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保護等特殊情況,確需采伐天然林的,經林業局批準,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額。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重點國有林區森工(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預留不超過5%的采伐限額,并報林業局核定,用于解決因自然災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經營保護等對采伐限額的需要,其余采伐限額必須分解落實到編限單位,不得層層截留。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省限額內無法解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由國務院授權林業局審批;重點國有林區由森工(林業)主管部門上報林業局審批。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十二五”期間嚴格按照天然林資源保護二期工程和《大小興安嶺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規劃(2010—2020年)》確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產量執行。
(四)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不斷提高森林質量。要組織編制《全國森林可持續經營實施綱要》和《全國森林經營規劃》,明確不同區域森林的主導功能和經營方向。要編制省、縣兩級森林經營規劃,確定林業發展和森林經營戰略目標,細化森林功能分區,對不同類型的森林實施不同的采伐方式,以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引導森林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經營措施落實到山頭地塊,科學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和采伐管理。要總結推廣先進實用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模式和技術,切實發揮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
(五)加強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管理,保障林業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要依據《全國木材檢查站建設規劃(2010-2015年)》,調整現有木材檢查站布局。木材檢查站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全國實行統一式樣的木材運輸證。各地要制定木材經營加工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狀況和木材供給能力,合理確定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布局、數量和規模。要建立健全市場準入規則,對以木材為原料的經營加工企業的規模、木材綜合利用率、環境保護等指標提出嚴格要求。
(六)加強林地保護管理,保證林業發展空間。貫徹落實《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編制省、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采用遙感等高新技術手段,以翔實的森林資源調查數據為基礎,確保林地落界成圖,建立監測、評估與統計制度,實現林地檔案年度更新和動態管理。嚴格依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審查各類建設項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補償辦法。加強國有林地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國有林地和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擅自變更國有林業單位隸屬關系、下放經營權、改變經營范圍。
(七)推進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結合天然林資源保護二期工程和《大小興安嶺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規劃(2010-2020年)》的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推進重點國有林區和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行政企分開、社企分開、事企分開,將森工企業承擔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負責。國有森林資源管理與企業經營分開,企業進入市場,逐步建立國有林管理新體制。
(八)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水平。要穩定和健全林業行政管理體系,繼續實行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上管一級制度,提高森林資源行政管理的執行力。加強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林政稽查隊等基層林業執法隊伍建設,切實解決人員經費問題。要完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建設,理順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派駐森工企業監督機構的管理體制。加強森林資源調查監測行業資質和從業資格管理,建立健全監測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審定制度、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評估師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資源監測的科技含量和服務能力,加強對森林生態狀況的監測和評價。強化林業數表、森林資源檔案管理等基礎性工作。切實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確保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有效落實。
(九)堅持依法治林,構建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良好環境。修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程規范。切實加強林業行政執法,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實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確保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推行林業政務公開制度,主動接受上級機關和人民群眾檢查、監督。推進高新技術在執法檢查中的應用,完善常規檢查與專項行動相結合的執法檢查機制。各地要對年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實行檢查結果通報制度。要加強林業普法和宣傳工作,為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附件: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匯總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