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20〕2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27日
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意見
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
城市(含縣級市、縣城,下同)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城鎮建設用地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下同),應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后,要做好與城區劃定范圍的銜接,進一步細化明確本地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圍。
二、調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市縣適用第(二)(三)項規定的具體比例為:廣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頭、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其他地級以上城市按照3%修建;縣級市、縣城按照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5%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5%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地級以上城市適用第(四)(五)項規定的具體比例為:廣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頭、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其他地級以上城市按照3%修建。縣級市、縣城危房翻新住宅項目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三、嚴格審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因素影響,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易地建設條件的,經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收費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等的優惠條件。國家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相關部門的人民防空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明確辦事流程,加強協作配合,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消防安全有關要求,確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盡建、易地建設費應繳盡繳,確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
(二)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是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重要依據,各地應依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并隨著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發展及時修訂、不斷完善,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逐步落實。
(三)清理現行有關政策措施。各地要依法管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限期清理糾正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自行制定的政策。尚未依法實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區,要抓緊實施。
五、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轉發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1996〕79號)、《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粵人防〔2010〕23號)同時廢止。此前出臺的其他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停止執行,一律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由省人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時,及時按程序予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