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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21-00468
勞動、人事、監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07-06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21〕22號
2021-07-22
時間 : 2021-07-22 10:15:14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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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21〕2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本意見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7月6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障政策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以下簡稱征地社保)工作,完善相關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新發展理念,堅持“先保后征”,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不降低為目標,科學、合理、便捷地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資金的計提、分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一)堅持制度保障,確保政策落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都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到應保盡保。全面落實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均按規定享有征地社保費補貼。

  (二)堅持“先保后征”,合理確定標準。先籌集征地社保費,確保足額預存,后申請土地征收。補貼對象未確定、征地社保費未足額預存的,不得批準土地征收。實行“以地籌資”,將征地社保籌資標準與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掛鉤聯動,實行同步調整機制。

  (三)堅持專款專用,及時補貼到人。征地社保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實行專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貪污。征地社保費隨征地安置補助費同步落實,落實到人。

  (四)堅持協同推進,注重政策銜接。征地社保政策與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征地安置補償政策相銜接,協同推進,實現相關政策順暢銜接,新老辦法平穩過渡。

  二、征地社保費籌集

  每次征地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則,每征1畝地,原則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所在地級以上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一定比例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在5萬元(含5萬元)/畝以下的,按不低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計提;在5—10萬元(含10萬元)/畝區間的,按不低于18%計提;在10—15萬元(含15萬元)/畝區間的,按不低于15%計提;在15—20萬元(含20萬元)/畝區間的,按不低于12%計提;在20萬元/畝以上的,按不低于10%計提。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不計提征地社保費。具體計提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財力,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辦法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各縣(市、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差異較大的市,可按不低于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所在縣(市、區)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一定比例籌集征地社保費;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較高的縣(市、區)按一定比例計提的征地社保費,應不少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較低的縣(市、區)按一定比例計提的征地社保費。

  三、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認定

  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如實行土地股份制經濟或者集體統一經營土地等情況),可從其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與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

  四、征地社保費發放

  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給予同等標準的征地社保費補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按現行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全部劃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領取養老金時不再加發征地社保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劃入,待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按照國家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辦理。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劃入,與其今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或與其今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行制度銜接。被征地農民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農民已經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劃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次月起按新標準發放。

  五、征地社保費管理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設“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暫存征地社保費。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征地主體及時將征地社保費足額預存到“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方可申請土地征收,并按照規定辦理征地社保審核手續。

  征地社保費與征地安置補助費同期撥付。征地實施部門擬發放征地安置補助費時,應告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征地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被征地農戶在15個工作日內確定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報送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被征地農戶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按時提供具體參保人員名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被征地農戶的16周歲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資金原則確定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名單10個工作日內將預存在“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的征地社保費(含利息)劃入財政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具體名單辦理相關社保手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建立財政、自然資源、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信息共享、部門協作機制,確保征地社保費與征地安置補助費同期撥付。

  各地要加強征地社保資金監管,防范資金被侵占、挪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征地社保資金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落實留存資金分配

  各地級以上市要對本通知實施前本市已獲批項目留存在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或者鄉鎮、村集體賬戶的征地社保資金(以下簡稱留存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倒排工期,確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將全部留存資金分配到人。本通知實施后獲批的項目,應在項目獲批后三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參保到人。

  各地要認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費分配難的原因,積極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快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要從實際出發,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的基礎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戶優先分配、或在村集體成員之間分攤、或按家庭戶被征收土地占總征地面積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戶征地補償款占總征地補償款比例分配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落實參保。村集體成員意見不統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將留存資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落實參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留存資金分配主體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主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對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加強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督導檢查。對未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縣(市、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等方式,督導推動工作。

  省建立留存資金分配工作月調度制度,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本市上月留存資金分配落實情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全省通報。對未按時完成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的地區,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提請省人民政府,扣減其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省人民政府通報限期整改,并暫停辦理征地社保審核報批手續直至留存資金分配工作完成為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逐級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制定工作方案。各地級以上市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于2021年9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征地社保政策落實,組織土地征收實施部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會同擬征收土地的村(居)委會審核確定補貼對象。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參與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并確保征地社保費用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估算。財政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征地社保費相關工作,強化對財政專戶基金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社會保障內容,按籌資標準測算需預存的征地社保費,為補貼對象辦理社保手續。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信息用于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及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范圍的人數和對象審核、報送工作,做好征地情況及相關政策的說明和宣傳,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

  (三)嚴格防控風險。各地要妥善處理好本意見實施前的征地社保相關事項,實現新老政策平穩銜接。各有關部門與鎮、村要加強數據共享,及時共享、比對項目批復、征地社保費分配落實等方面的情況。征地社保費分配數應及時與劃入社會保障基金數進行核對,避免錯漏。要認真研判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訂應急工作預案,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努力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實施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八、其他事項

  本意見實施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但在本意見實施后批復的征地項目,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規定確定征地社保保障對象,落實征地社保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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