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共文化
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府辦〔2021〕5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公共文化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31日
廣東省公共文化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201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2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52號)精神,為深入推進我省公共文化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學合理劃分公共文化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確保財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堅持和完善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為廣東建設文化強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方面。
1.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將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確認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主要包括省和市縣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以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免費開放;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等。
(1)上述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免費開放所需經費,屬于省級機構的,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屬于市縣機構的,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與省級資金,與市縣財政分檔分擔支出責任。第一檔至第四檔,分別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85%、65%、30%支出責任。
第一檔為原中央蘇區、海陸豐革命老區困難縣、少數民族縣。包括:汕頭市潮陽區、潮南區,韶關市南雄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河源市和平縣、龍川縣、連平縣、紫金縣,梅州市興寧市、梅縣區、平遠縣、蕉嶺縣、大埔縣、豐順縣、五華縣、梅江區,惠州市惠東縣,汕尾市陸豐市、海豐縣、陸河縣、城區,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潮州市饒平縣,揭陽市普寧市、揭西縣、惠來縣。
第二檔為除第一檔以外的北部生態發展區和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市縣。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龍門縣,肇慶市廣寧縣、封開縣、德慶縣、懷集縣。
第三檔為珠三角核心區財力相對薄弱市縣。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區、惠陽區、博羅縣,肇慶市及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區、四會市,以及江門恩平市、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
第四檔為珠三角核心區其余市縣。包括:廣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6市,以及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
(2)上述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所需經費,屬于省級機構的,除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外,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屬于市縣機構的,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給予支持。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事項。將國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涉及的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文體活動等其他事項,確認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給予支持。
(二)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
文化藝術創作主要包括為落實中央和省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展覽、文藝創作演出等,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
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的有關事項按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省級確定并由省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確定并由省級職能部門和市縣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確定并由市縣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
1.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古籍保護、考古等。根據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納入國家級或省級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規劃,并由省、市縣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按照組織實施主體的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省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職能部門和市縣共同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確認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省級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通過轉移支付對市縣給予補助。
其他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根據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省、市縣組織實施的國家級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根據組織實施主體的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省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職能部門和市縣共同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省級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通過轉移支付對市縣給予補助。
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根據國家文化主管部門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實文化交流與合作協定及其執行計劃,開展演出、展覽、會展等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根據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省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職能部門和市縣共同組織實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項,確認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組織實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五)能力建設方面。
1.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主要包括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對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機構、文藝院團等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除外)。按照隸屬關系,對省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對市縣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級有關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文化事業和文化市場、電影出版、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物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文化志愿活動等。按照隸屬關系,省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市縣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省級財政預算資金投資支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省級財政事權或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省級和市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投入保障。根據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方案做好預算安排,加強文化投入保障,省級財政將繼續通過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對市縣公共文化領域事項給予支持,市縣要統籌安排上級轉移支付和本級財力,促進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符合區域規劃和發行使用條件的公共文化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按規定申請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三)加強績效管理。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領域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著力提高公共文化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四)加強改革協同。公共文化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等緊密結合,形成合力。根據改革發展形勢以及相關條件成熟情況,適時優化調整財政事權事項,不斷完善公共文化領域支出標準體系,進一步規范支出責任。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