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廣州市荔灣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的公告
粵府函〔2020〕4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為保持廣州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的一致性,現就調整廣州市荔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事宜公告如下:
一、廣州市荔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建設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七)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廣州市荔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一并行使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廣州市荔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對照梳理、明確本單位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廣州市荔灣區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公告》(粵府函〔2018〕3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