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
粵府函〔2020〕56號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廣東省關于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現就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整合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城市管理領域、交通運輸領域、文化市場(含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領域等執法職能,由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在其管轄行政區域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上述行政執法權由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后,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二、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梳理、明確本單位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